促进农村综合帮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盟员,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银行史研究所所长章义和反映,本市推出的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坚持“输血”与“造血”并重,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促进农民增收并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日渐凸显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瓶颈问题。
一、薄弱村与非薄弱村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2013-2017年、2018-2022年两轮农村综合帮扶工作中,均被定为经济薄弱村或有一轮纳入薄弱村,可分别依托区镇级的帮扶平台,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但如果两轮均未被认定为经济薄弱村的部分行政村,包括徘徊在标准线之上的“边缘村”,村与村之间接受帮扶的不平衡性导致发展机会的不公平性问题十分突出,基层呼声和反响较大。
二、作为帮扶平台股东的薄弱村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不少薄弱村在享有帮扶平台分红权益的同时,普遍忽视参与平台建设发展的义务,仅将区镇级平台的发展看作区职能部门与托管国企的责任,缺少群策群力、共建共育的积极性。
三、综合帮扶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首先,需要从运营机制上解决“托管”“托底”问题。目前,各区帮扶平台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原物业持有国企的托底保障和各相关单位的税收贡献,看似收益稳健,但托底期过后真正进入市场竞争环境,“只能赢、不能输”是区镇帮扶平台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此外,区镇帮扶平台经过两轮近十年的运营管理,资产已达到一定规模。资产规模越大,风险也越大,运营机制亟需进一步探索研究。其次,区镇两级综合帮扶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力量配备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区级帮扶办一般设置在区农业农村委,镇级帮扶办的设置则差别较大,如有的设置在党群部门,有的设置在社会保障部门,有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部分则是兼职,需要加强基层帮扶工作力量。
四、优质“造血”项目遴选难度加大。当前,受新冠疫情因素和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影响,以及帮扶资金使用范围的限制,在优质“造血”项目的遴选上面临不小的难度,能够形成完整物业产权、有长期稳定收益和建设周期较短的“造血”项目并不多见。
为此,建议:
一、突破帮扶平台“天花板”,薄弱村与非薄弱村共享发展红利。一是着手对薄弱村较为集中的几个行政区所有行政村的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水平作全面、科学的评估。根据收入和支出等综合情况,重新划线,梳理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村,在帮扶资源的享有、红利的分配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和政策倾斜。二是适时打破区镇帮扶平台的原有框框。探索将区镇帮扶平台收益分红的剩余部分,采取捐赠或清算等方式帮扶其他经济相对薄弱村,逐步实现均衡化发展。
二、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激发镇村参与积极性。一是区镇帮扶平台向所有行政村平等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充分挖掘行政村自身及其“朋友圈”资源潜能,提供低效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空置厂房、美丽乡村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宅基留存等资源,引入结对企业和单位共建总部经济等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改革帮扶平台分红规则。引入梯度分红模式,设立贡献度评价机制,适度打破分红资金的分配框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各经济薄弱村及薄弱村所在镇进行贡献度排名,引导镇村提高参与百村平台建设积极性,将单纯由帮扶部门“输血”转变为齐心协力“造血”。
三、进一步理顺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综合帮扶效能。一是加快推进帮扶平台的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可考虑整合区域系列帮扶平台,组建“集团公司”,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发展能级。集团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分期分批盘活原有系列帮扶平台持有的优质物业,做大“蛋糕”,使这部分“沉睡”的优质资产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动能。二是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投资模式。除了购置优质物业外,还可以定制厂房出租、参股总部经济以及其他优质的公用、公益性投资项目等,选择“帮扶平台X”的合作开发模式,以此不断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收入。三是理顺镇级综合帮扶管理体制。以此次街镇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理顺镇级帮扶办管理体制,可由党群副书记分管综合帮扶工作,并且做实镇级帮扶办,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四、推进巩固拓展综合帮扶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不断丰富综合帮扶内涵。一是探索城乡结对新模式。可借鉴奉贤区青村镇吴房村引入结对单位国盛集团“长三角美丽乡村产业振兴发展基金”,探索国有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新路径,在“三园一总部”、产业投资等方面引入工商资本,盘活农村低效资源,实现腾笼换鸟,助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积极参与“三块地”改革。以当前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为契机,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积极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建设,适当提升给予置换上楼农户的奖补费用,开拓农民增收新渠道。三是打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落地瓶颈。适当放宽对农村宅基地合法改建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限制,试点告知承诺制,以提交“申办人承诺书、房屋权利人意见、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形式作为办理登记材料,促进乡村体验、民宿、创客空间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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