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 2024年对小过重罚如何有效纠偏
2024-09-06 | 阅读: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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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过重罚”如何有效纠偏

过罚相当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行政执法的一项法定要求,其内涵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依据违法行为不利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依法处以相应的处罚种类与幅度,避免畸轻畸重。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前,备受诟病的“小过重罚”等“过罚不当”现象,不仅有“小题大做”之嫌,更是对法治的曲解和伤害,让执法变了味道。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没有把握好、贯彻好过罚相当原则造成的。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立法语言的抽象性衍生出在适用时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如何准确拿捏“过”与“罚”的分寸,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而是赋予了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裁量权,面对种类繁多的行政处罚罚则和裁量基准,执法者的能力水平面临很大考验。现实中,有的执法人员没有充分考虑法律要件,忽视个案实质正义与法律效果,对案件的把握、定性不够准确,造成过罚失当。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单行法的衔接适用存在不明确之处。例如,根据广告法,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处罚起点是20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处罚起点是20万元。如果要突破自由裁量的下限、作出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如果理由不充分、裁量不准确,也会产生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风险。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虽然意识到了案件的违法情节轻微,属于##paidbegin##“小过”情形,但是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存在片面理解,认为只是罚了“起步价”而已。这实际上是对过罚相当原则不会用、不敢用。同时,法院对于过罚相当原则司法审查标准不一,类案制度不够健全,这进一步带来了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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