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察单位配合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办法(试行)
2019-08-19 | 阅读:72

被巡察单位配合**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配合**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公司巡视工作规定》(中油党组〔2016〕7号)以及《**公司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新油党办字〔2017〕16号),结合公司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应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  被巡察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四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在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与公司党委巡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巡察办)和巡察组的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并将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方式,在巡察组进驻前报公司党委巡察办;

(二)召开党委(党工委)专题会议,学习党中央、集团公司党组、油田公司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制定配合巡察工作筹备方案,并确定专职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综合和纪检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制定配合巡察有关工作方案,并在巡察工作开始前,将工作方案在本单位范围内以文件形式予以下发;

(四)制定巡察期间信访工作应急预案;

(五)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党委(党工委)工作汇报会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六)组织起草党委(党工委)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围绕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七)准备党委(党工委)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和近三年来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发言等材料;

(八)公司党委管理干部、近三年退出领导班子岗位老同志及科级干部人员名册及联系方式;

(九)对机关科室、基层单位提出积极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要求;

(十)按照巡察组给出的材料清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为巡察组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办公场所、基本办公用品和公务车辆安排;

(十二)市区以外的被巡察单位,为巡察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工作餐安排在职工食堂,住宿安排在本单位内部公寓或社会三星级以下宾馆(其中,社会三星级以下宾馆的住宿费用由党委巡察办统一结算);

(十三)其他需要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  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巡察组负责同志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就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向巡察组汇报党委工作情况,并组织好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

(二)及时将动员会情况通过公司和本单位内网予以公布,公布内容事先应当经过巡察组审核,相关内容原则上不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宣传报道;

(三)在本单位各办公场所显著位置以及单位主页上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四)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巡察工作动员会上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表态发言,印发范围为下一级党组织。

第七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应当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巡察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相关工作汇报会和座谈会;

(四)按照巡察组的要求,提供开展巡察工作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会议记录等;

(五)配合巡察组对机关科室、基层单位或相关管理服务对象等进行走访调研;

(六)安排有关职能科室协助巡察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解释工作;

(七)巡察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时,被谈话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要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党委(党工委)(扩大)会议、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本单位党委(党工委)管理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岗位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

(四)巡察期间,领导班子成员、重要联络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出差、出国(境)、外出学习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要配合巡察组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及时将巡察组移交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通报巡察组。

第十一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对巡察组移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线索,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应当按照党委巡察办要求,配合做好巡察反馈工作:

(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由巡察组向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

(二)组织召开巡察情况反馈会,由巡察组通报巡察情况,反馈发现问题,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就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作表态发言,反馈会参加人员的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动员会一致;

(三)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巡察组所反馈的意见和在反馈会上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表态发言,印发范围为下一级党组织;

(四)会同巡察组起草反馈情况宣传稿,按程序报巡察组长、巡察办审核后通过公司和本单位内网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对巡察组反馈的情况、提出的工作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巡察组作出书面说明;意见不统一时,也可以直接向公司党委巡察办反映。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巡察组按规定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当在本单位党委(党工委)会议上进行专题研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至公司党委巡察办;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公开通报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报送至公司党委巡察办。

第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第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收到巡察组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在整改情况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收到巡察组移交的本单位党委(党工委)管理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同时报送至党委巡察办和公司纪委信访部门。

第十八条  整改结束后,除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通过内部通报和在本单位主页发布的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其中在本单位主页公布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巡察工作动员会宣传信息、反馈情况宣传信息和公开公布的整改情况进行舆论宣传方面的风险把关。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巡察整改督查和有关回访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应该积极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做好巡察工作,不得向巡察组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会员卡、礼品卡、健身卡、电话卡、购物卡以及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与的其他物品;不得超标准宴请接待,不得为巡察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不得安排巡察组工作人员参加与巡察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群众以及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和陷害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工委)和干部职工群众对巡察组和巡察工作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向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工作规定》《*****公司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是**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中央、集团公司党组和油田公司党委的巡视巡察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承担传达贯彻公司党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央、集团公司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及时传达党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

(四)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党委的有关请示、报告;

(五)对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承担统筹推进公司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统筹推进党委全面巡察工作;

(二)研究提出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建议,起草相关文件和报告;

(三)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选配党委巡察组干部;

(二)协调配合党委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三)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企管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协调党委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

(五)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安排相关同志参加巡察组的巡察进驻和反馈;

(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担指导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巡察培训工作;

(二)审核党委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领导班子建设和选人用人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问题清单等材料;

(三)对党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加强党委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五)在巡察中期,对巡察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组织党委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件件有着落”。

第九条  做好经验总结,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

第十条  协调、指导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第十二条  加强巡察队伍建设,配合巡察组做好对巡察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  加强党委巡察机构党组织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强化作风建设。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党委巡察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内部会议,落实党委和领导小组有关巡察工作的要求,研究巡察工作安排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对重要事项的处理,研究巡察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规范巡察工作公文的种类、格式和签批程序等,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领导批示件和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巡察人员管理办法,严格对巡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巡察人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格考勤和请销假等制度。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坚决贯彻公司党委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问题线索和谈话情况,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三)在巡察人员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工作规定》《*****公司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中央、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巡察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察,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巡察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为公司高质量推进现代化大油气田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在上级巡视机构指导下开展巡察监督,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有关决议、决定和集团公司党组、油田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油田公司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按照要求,向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九)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组的进驻;

(十)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党委:

(一)巡察工作规划;

(二)每批巡察综合情况;

(三)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四)重大、敏感问题的专题报告;

(五)其他应当向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将下列事项定期汇报集团公司巡视办:

(一)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巡察全覆盖推进落实及完成情况;

(二)其他应当向集团公司巡视办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通知。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议、决定,落实公司党委有关决策部署的措施和意见;

(二)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每批巡察工作方案和任务安排;

(三)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

(四)拟报送公司党委的巡察工作综合情况报告;

(五)有关制度规定;

(六)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中重要内容可以形成纪要,经组长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副组长审核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带头贯彻执行《***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及《*****公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呈报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办等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发表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讲话、文章应当按程序报告,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党委巡察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工作规定》《*****公司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组在**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中央、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巡察工作方针,落实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每批巡察对象由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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