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类饭局党员干部去不得
1、“公款吃喝”请远离。私人聚会,公款买单是大忌;
2、“大吃大喝”要不得;
3、不去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党员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4、私人会所、高消费会所、“单位内部接待场所”聚不得。《**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5、不准上下级之间搞互相吃请。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互相吃请;
6、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7、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8、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请吃人情况、请吃动机、请吃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9、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10、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对于他人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11、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12、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饭局。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遵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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