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篇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素材汇编一
2024-05-15 | 阅读: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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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篇)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素材汇编(一)

目 录

 

一、理论文章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陈桂兰翁晓庆:

 

百年党纪建设史对高校加强纪律建设的启示  1

 

清华大学赵小婉:

 

党纪与国法关系研究  11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第三采油厂邵庆丽:

 

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加强党员党纪法规教育  19

 

外交部党委书记齐玉:

 

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增强纪律规矩意识  25

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徐鹏王梦雨: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党纪教育的重要措施  30

 

湖南省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监测所方姣:

 

用“12345”举措强化基层党员干部党纪教育  34

 

王伟聂平平石文斌:

 

中国共产党党纪制度百年历史变迁及其经验启示  39

 

湖南省委党校谭鹏华中师范大学王泽盛:

 

党性党风党纪一体化协同治理:内涵、意义、路径  47

 

郑超华李稼惠:

 

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  61

 

广西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赵慧礼郑敏:

 

论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68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副书记李合锋:

 

新时代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的历史意义和路径遵循…75

 

二、各级党委会议讲话(均为新闻稿整理)

 

12.中纪委  82

 

13.退役军人事务部  83

 

14.天津市  84

 

15.浙江省  86

 

16.山东省  87

 

17.福建省  88

 

18.辽宁省  89

 

黑龙江省  91

 

三、其他文章

潮新闻记者:

 

党纪学习教育,学什么?怎么学?  92

 

中国纪检监察报:

 

扎实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  96

 

兰州大学蒙慧柳长红:

 

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宣传部:

 

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  105

 

县委组织部:

 

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109

 

龙口市委组织部:

 

党纪学习教育要突出问题导向  111

海宁市周王庙镇:

 

党纪学习教育要着力解决“三不”问题  11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李鹃: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114

 

王士龙:

 

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15

 

中国纪检监察报:

 

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117

 

李林蔚:

 

以严明纪律规范党员干部履职用权  121

 

刘忠昌:

 

把严守党纪党规作为党性修养之剑  123

安化县深入推进党纪法规教育工作综述  125

 

学习时报评论员林珊珊:

 

让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127

 

南方日报:

 

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129

 

南方日报评论员:

 

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131

 

四川日报全媒体评论员周明华:

 

高标准学好用好党纪“标尺”…  133

 

青海日报评论员:

 

以严明纪律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135

 

百年党纪建设史对高校加强纪律建设的启示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陈桂兰翁晓庆

 

  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1]建党百年以来,我们党从诞生时的50多名党员发展到如今的9500 多万名党员的大党,[2]最终赢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逐渐迈向伟大复兴的新征程,重要法宝之一就是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以高度革命自觉和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纵深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在当前治国理政仍面临严峻考验、国内外风险挑战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的大形势下,深入学习、总结、借鉴、汲取党的百年纪律建设之经验并不断实践探索,深刻认识新时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以铁的纪律保驾护航,为高校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史的百年演进

 

  回顾中国共产党从一大到十九大的历次党章制定和修改历程,可以发现, 纪律建设都是一块重要的内容。以党的历届代表大会为时间轴,可以勾勒出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建设经过初创探索、曲折前进、改革发展、成熟深化四个阶段的演进历程。

 

  初创探索阶段。早在革命奠基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党的纪律建设, 初步探索出党的一些纪律规定和内容。1921年,党的一大党纲首次提及监督问题,15条规定中涉及纪律的内容就有6条,开启了“纪律立党”的篇章。党的二大制定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章,专辟一章规定党的纪律,占全文近三分之一篇幅,奠定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根基。党的三大和四大对党章修正案在纪律规定方面沿袭了二大党章的提法。1927年,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第一个中央纪检监察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的“前身”由此诞生,并首次提出“政治纪律”这个专有名词。六大、七大党章对纪律处分等规定进行完善,七大党章首次将纪律规定作为党的组织基础, 重设“党的监察机关”专章,深刻阐明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逐步走向成熟。

 

  曲折前进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纪律建设也进入了曲折前进的阶段。八大党章体现出新型执政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这一特点,确定了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九大、十大党章受“左”倾思想影响,删减许多关于纪律建设的重要规定,取

 

消了监察委员会,造成纪律建设的历史倒退。[3]十年内乱结束后,十一大党章开始恢复了纪律建设的一些正确要求,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同各种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并增写了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改革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后,党的纪律建设进入了改革发展时期,日渐步入正常轨道。十二大党章设立“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章节,首次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程序,提升了纪委的地位。十三大党章强调加强党内民主和制度建设。十四大党章强调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严治党、反对腐败”,并首次提出“党内监督体系”。十五大到十七大党章从不同方面深化推进纪律建设,拓展和强化党的纪检监察机构。

 

  成熟深化阶段。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成熟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不断“提速”。十八大以后,习总书记尤其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建设,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所有纪律的首要位置,[4]28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献———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和强调“党的纪律建设”。十九大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进行部署和创新,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首次出现纪律建设,把纪律建设摆在更突出位置,形成了党的六大纪律框架和体系,明确规定各级纪委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推动了纪律建设向纵深发展,启航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新征程。

 

二、笃学慎思中国共产党百年纪律建设经验

 

  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建设的百年历史是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党的百年纪律建设史、镜鉴宝贵的历史经验是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应有之义,也是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重要内涵。

 

(一)加强纪律建设是促进党和革命事业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任何政党的形成和发展都要以严格的纪律作为先决条件,无产阶级政党也不例外。[5]对于一个政党而言,纪律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生命线”。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各个历史进程中都注重和强调纪律建设,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断取得胜利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是保证党团结统一的重要法宝。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主席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严明了党纪军纪,凝聚了党心民心,为我党赢得战争胜利奠定了纪律、政治基础。1949年,蒋介石曾在日记中总结失败原因,概括了共产党的七大优点,其中头两条就是“组织严密”“纪律严厉”。[6]73诚然,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无法聚合全党力量实现如此伟大的目标。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临的形势愈加复杂、挑战更加严峻,就越要依靠严明的纪律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勇于自我革命,以铁的纪律守护初心使命,引领中国迈向伟大复兴的新征程。

 

(二)始终将党的政治纪律摆在纪律建设的首要位置

 

  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高度重视党的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党的优良传统。政治纪律也是党的所有纪律中最根本、最重要、最基础的纪律。[7] 五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明确提出要重视政治纪律。六届六中全会首提“四个服从”, 并对党的政治纪律予以重申和强调。七大党章规定“在党内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明确了党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八大党章则对党的政治纪律进行专门阐述。[8]改革开放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政治纪律建设。1997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将“政治类错误”作为违纪种类之一; 2003年正式发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和处罚规定。进入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并作了一系列论述,如他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9]在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10]

 

  当前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期,中国共产党仍面临着“四大危险”,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日益凸显,全党必须要始终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责任,保持政治定力,把准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决同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把纪律教育作为深化纪律建设的必要举措

 

  在党的革命建设、改革发展时期,持续深化纪律教育一直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1931年7月,朱德在《怎样创造铁的红军》一文中强调要用教育的精神来维护红军的纪律。[11]1938年10月,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指出: “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决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12]此后陈云也多次强调,要想让纪律成为不可动摇的铁纪,就要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遵守纪律。由此可见,纪律教育不仅提高了全体党员守规矩、讲纪律的自觉性,也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

 

性打下坚实的基础。改革开放后,针对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一些唯利是图、金钱至上等负面效应,容易使党员干部出现理想信念动摇、党性观念淡薄、纪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党中央全面开展整党工作,把教育、惩处、监督有机结合, 研究制定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陆续开展了“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从而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自觉抵制金钱、权力和美色的诱惑。

 

  在党的百年发展史中,一些党员干部从破坏规矩甚至违纪直至走向违法犯罪,一些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其中一条主要的原因,就是对党纪党规学习不够、教育不深、缺乏敬畏之心。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纪律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创新,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划出纪律红线,“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端正党风政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促进清正廉洁,“党史学习教育”明党纪创新绩,营造出良好的纪律文化氛围,有效提升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自觉养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推动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四)切实把从严执纪作为增强党的纪律权威的重要保证

 

  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13]他还形象地将党的纪律比作孙悟空的金箍,认为纪律比金箍更硬、更厉害。由此说明,纪律除了靠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外,还需要有刚性约束、严格执行,一旦触犯就要受到严惩。黄克功就是从严执纪的典型案例,他虽然是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的老战将,但由于激情犯罪杀了人,党中央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挥泪斩马谡”,对其处以死刑,在广大青年中引起极大的反响,进一步促进全党纪法严明良好氛围的形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4]5进入新时代,深化全面从严治党,除了不断建立和完善纪律体系,强化纪律教育,还要不断强化纪律执行的监督检查和问责,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高压线”,而非“纸老虎”“稻草人”。

 

  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全国上下统一听党指挥,严格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防疫一系列规定和纪律要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为夺取抗疫保卫战的伟大胜利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五)以真管真严“关键少数”带动严格纪律的广泛执行

 

  “风成于上,俗行于下”。无论是作为革命党还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都非常重视对领导干部的严管。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建设与发展的关键少数人物, 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如果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甚至会违法犯罪行为,对党的纪律、对党的形象都将造成严重损害,有的甚至严重破坏一方的政治生态,造成塌方式、系统性腐败。因此,在贯彻落实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绝不允许领导干部有打折扣、搞变通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更要杜绝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党组织约束和党员监督的“私人领地”。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时期,时任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被执行枪决,打响了惩治腐败分子“红色风暴”的第一枪,打击了贪污公款等消极腐败现象,巩固了红色政权。在1938年10月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明确归纳并重申了“四个服从”原则,防止党内高级干部破坏党的威信。

 

[6]54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中央对重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的决定,深刻表明中国共产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无论是谁、功劳多大、职务多高,违反了党纪国法一样受到严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共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453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392人,厅局级干部2.2万人,县处级干部17万余人。[14]这不仅表明了党中央“打虎”力度之大,也凸显对“关键少数”的严格监管,彰显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意志。

 

  学习中国共产党百年纪律建设史,让我们深刻感受到对“关键少数”严管厚爱,发挥领导干部在纪律建设中的表率和标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带动“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和群众强化纪律意识、严守纪律底线、维护纪法权威, 形成良好的辐射效应,推动形成人人严以自律、慎独慎微、遵规守纪的良好社会风气,是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建设和管党治党的一条宝贵经验。

 

三、加强新时代高校纪律建设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把党的成功经验传承好、发扬好。”[15]学史力行,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深入推进新时代高校纪律建设,凝心聚力起航“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高校纪律建设重要意义

 

加强纪律建设是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提升高校治理水平和治理

 

能力的重要保障。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深化高校纪律建设要准确把握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旗帜鲜明坚持党对高校全面领导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十三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一些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屡见报端,说明高校绝非一方净土。针对巡视巡察高校过程中发现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亟需充分发挥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纪律建设作为管党治党、从严治校的重要举措。二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坚持“立德先立师,树人先树己”,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治学与修身相结合,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干部以德立身以廉为本,真正做到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底线,自觉抵制“四风”侵蚀,为学生树立起“修身”典范、“崇德”标杆、“力行”样板。三是提升高校治理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领域要“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纪律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纪律的制定、教育、执行和监督等融入到高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全面带动招生招聘、科研财务、基建采购等其他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推进高校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办学治校正确方向

 

  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高校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高校的使命必然。要坚持把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穿于办学治校、立德树人的全过程,贯穿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各个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高校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从以下方面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四个服务”办学整体要求。二是严格落实高校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抓好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建立良好政治

 

生态。三是落实落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师生, 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政治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和课程思政建设,严明课堂纪律,牢牢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主导权。四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个服从”,遵循组织程序、听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自觉落实党内生活制度。五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高校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等,有效规范权力运行。

 

  高校要坚决防止“七个有之”,督促各级党组织、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坚决同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危害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的形象等行为做斗争,在政治上、言行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习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要求。所有教师要严守授课纪律,懂得“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做到心中有红线、脚下有底线,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敷衍塞责、重形式走过场等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强化纪律教育,筑牢干部自觉遵规守纪的思想根基

 

  高校在对教职工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中要强化党性、党风、党规党纪教育, 引导全体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熟知党规党纪内容和具体要求,明辨行为界限和纪律底线,强化规矩意识、纪律意识,让党的纪律入脑入心,敬畏纪律,自觉坚持纪律的“高线”,守住“底线”,不触“红线”, 提高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随着时代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高校应不断创新纪律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着力提高纪律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与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党规党纪学习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线上与线下教育相结合、常态化教育和重要节点教育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感悟内化相结合,提高纪律教育的时代性和实效性。一是每年定期开展“教育活动月”,集中开展纪律教育。通过校园网、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廉政讲堂、廉政文化廊等教育阵地,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组织专题辅导报告、制作主题教育专刊、党纪知识竞赛、主题演讲比赛、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师生廉洁教育作品展等形式,大力营造遵规守纪、敬廉崇洁的浓厚校园氛围。二是结合重要节点开展教

 

育。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知识测试和廉政谈话、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廉洁提醒教育,强化干部廉洁自律。元旦、春节、中秋、国庆、五一、端午等重要节日前, 通过校园广播、微信公众号、校短信平台、微信群等渠道,及时宣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案例学习与讨论等,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倡导俭朴廉洁过节。三是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专题讨论、对照检查等方式,促使党员干部和广大教职工把严守纪律内化于心。四是开展校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每年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通报和剖析学校发生的违纪案件,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达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强化监督执纪,着力提高纪律执行力

  加强高校监督执纪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保证。[16]高校要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强化纪律刚性约束。一是要紧紧抓住高校党委是纪律建设的主体这个“牛鼻子”,落实全面监督责任。通过校内巡察、定期报告、专项检查、干部考核、廉政建议、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下级党组织落实纪律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政治责任。二是高校纪委聚焦主业主责,紧盯“关键少数”,开展监督的“再监督”。监督检查具体业务部门和二级院系党组织落实纪律建设的职能监督和日常监督情况,将监督具体化、常态化。着力“五个查看”:一看领导干部是否重视, 是否加强组织领导,是否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二看是否有研究部署,是否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的落实举措,力戒“上下一般粗”;三看党组织是否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二级院系党组织和职能部门是否督促推进、及时指导;四看领导干部是否发挥头雁作用,党员干部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五看是否取得良好监督检查成效。三是要落细落实日常监督。高校围绕干部选任、人事招聘、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评优评选、学生奖助贷等重点领域,要细化制度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明确纪律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抓早抓小、抓细抓实、防微杜渐,强化干部纪法意识,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事权。四是充分发挥师生民主监督。畅通网站、电话、邮件、邮箱等检举控告渠道,积极发动师生群众对党组织、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情况的监督。针对师生反映突出、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治理。坚持问题导向,推动问题整改和纪

 

律执行。五是加大执纪审查力度。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对执纪不力或不认真执纪的干部职工,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追责,让有责必问、失责必究成为常态;对严重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发挥惩戒强大威慑力,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确保纪律执行落到实处。

 

(五)聚焦“关键少数”,充分发挥头雁效应

 

  领导干部是高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高校要紧抓“关键少数”,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二级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通过专题教育、培训学习、述职述责述廉、考核评议、监督检查等方式引导领导干部以上率下,带头严以律己、带头遵规守纪,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关键少数”发挥头雁效具体体现在:一要坚定政治立场,做到“两个维护”。要保持政治清醒,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准绳,做到在党为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二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敢于和善于斗争。工作中讲大局、维护集体团结,严格遵守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坚决执行四个服从。在重大原则问题、大是大非前,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眼光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见微知著、明辨是非。带头以纪律约束感情,以规矩规范行为。三要坚决反对“四风”,勇于担当作为。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开拓创新工作。四要加强自律,做到慎独慎欲。要学会算好政治账、经济账、亲情账,经常打扫朋友圈、约束亲朋,把好“侧门”, 守住“后门”,做到凡纪律规矩禁止的,诱惑再大、人情再重都坚决不做!严守纪律红线和道德底线。五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敢抓敢管。经常找下属谈心谈话,开展“咬咬耳、扯扯袖、红红脸”的工作,对有违纪苗头或轻违纪行为的及时提醒坚决纠正,敢于他律,确实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六要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自觉接受组织和学校的监督。

 

  高校聚焦“关键少数”要注重抓在日常、严在平常,挺纪在前,谨防小隐患演变成大问题;对严重违纪的,要严格执纪。同时,也要敢于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17]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领导干部撑腰鼓劲。

 

  总之,建党百年以来,不管是革命时期,还是和平年代,党的纪律建设始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是党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重要保障。进入新时代新征程,严明纪律护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必将与时俱进。高校要坚持以新思想激发新担当引领新发展,在学习总结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百年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积极探索与实践,持续加强纪律建设,为高校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十四五”规划、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党纪与国法关系研究

 

清华大学赵小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1],延伸出“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的普遍共识。随着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领导不断深入,党纪在更多层面上与国法紧密关联。党纪与国法在法治体系内部逐步由相对分离发展为相互交融,二者的关系也进一步得以延展,并呈现出类型化特征。以此为视角,可以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概括为并行不悖、结构耦合和衔接协调三种类型。

 

一、党纪与国法的并行不悖关系

 

  党纪与国法的并行不悖关系是指党纪与国法在各自体系内运行而不相违背。构成这一关系的前提是党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下相互独立、遵循不同的逻辑运行方式、党纪与国法并行应遵循“不违反”原则。

(一)党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下相互独立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规范形式,此外还包括团体规章、行业规范、道德规范等。而法律是公民的最低行为准则,其他规范都不能突破法律规范的“底线”。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或团体为实现其组建宗旨,都可以在法律积极明确授权范围或消极默许范围内自主制定规章制度, 用以调整组织事务、规范组织成员行为。[2]因而遵循国法是党纪与国法相互独立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一方面,表明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法治体系中呈现出一种价值同向性关系。[3]另一方面,党规与国法在法治体系中各自承担不同的法治任务。党内法规与国法相互独立,实际上是同一法治体系之下各自分工不同。党内法规必须在遵循法治的前提下运行。党纪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惩戒性条款,主要作用在于对违背党的理想信念、违反党内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道德要求的党员行为进行党内处分,目的是为了保证党内一切规矩得到遵循。与之相对应的是国法体系中的惩戒规范。众所周知,国家法律仅对公民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进行规范。这与党纪在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结果方面多有不同,在此维度中党纪与国法的独立关系得以明晰。

 

(二)党纪与国法各自遵循不同的运行逻辑

 

  党纪与国法的逻辑理念不同。党纪以政治纪律为首要纪律,以树立党的权威,做到“两个维护”为核心目标,对一切违反政治纪律和破坏党中央权威的行为予以惩戒,党纪的价值在于保障政党目标实现。党纪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环节,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具有先进性,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党纪的运行逻辑在于维护党的权威、强化党的组织、统一党的意志并不断加强党的建设。自人类历史上制定出第一部法律以来,对于法律应有的价值探索就未曾停止。对于“恶法非法”抑或“恶法亦法”始终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争论的焦点,直到现代社会“良法善治”成为法治的基本理念,法律所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已获得普遍认同,保障人的权利与尊严也被作为现代宪法的核心思想。

 

  党纪与国法的评价标准不同。党纪的逻辑起点在于如何保证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决定了党员应当有崇高的道德品格、个人修养和奉献精神,因此党纪必然对党员作出道德评价,并发挥型塑党的崇高道德之功能。党纪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以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约束党员的政治行为,以价值和人格感召力为引领,以监督与问责为手段保障实施。[4]由此思想教育与行为规制的双重方式构成了党纪运行的基本逻辑进路。党纪不仅“长牙”“带电”,也注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与此相对应,法律则以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三要素”作为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以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为判断标准,对主体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进行法律评价而非道德衡量。

 

  党纪与国法的道德性程度不同。如果按照富勒关于“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分别作为人类行为的最高要求和最低要求划分标准,党纪所确立的行为标准即属于“愿望的道德”范畴,国家法律相应属于“义务的道德”。这是由于党纪建立在党组织的政治理念和指导思想基础上,以服务于党的组织活动需要为根本目标。党要保持先进性,就要成为社会道德的楷模,以更高的道德规范约束党员。然而这一道德规范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纪的强制力来自党长期形成的权威和党员的“身份认同”,违反党纪的后果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更为严重的是党员将失去作为执政党成员的身份。而国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平等保障、程序法定等原则。可见党纪与国法不同的规范定位和运行逻辑成为二者相互独立的基础。

 

  (三)党纪与国法并行遵循“不违反”原则任何规范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广义上的党纪包含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习近平指出:“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 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5]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是国家强制性规范,意味着党纪也不能突破宪法法律的界限,党纪与国法应以“不违反”为基本原则。目前对党纪与国法存在不得“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主张需进一步商榷。在我国“抵触”和“不一致”作为法律冲突的情形, 是指两个规范在内容上的“非同一性”。[6]“抵触”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直接冲突、相互排斥或无法同时遵守的情况。“不一致”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或不协调的情况,但并非直接的冲突或排斥。从冲突的结果来看,抵触的结果导致绝对无效,表现为一种排斥性的不相容;不一致的结果并不必然导致无效,表现为一种择一性的不相容。[7]并且

 

  《立法法》将“纵向”法与法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抵触”,把“横向” 法与法之间的冲突称为“不一致”。可见党纪与国法之间的效力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不抵触”,党纪与国法是对同一主体在不同层面的活动作出规范,党纪注重塑造党员道德修养,统一党员的政治意识,而国法对这些领域并未涉及, 国法以实现秩序、公正、人权、效率与和谐为目标,通过规范公民的行为建立社会普遍的法律秩序。[8]由此表明党纪与国法不存在抵触或不一致的可能性。国法高于党纪,是指党纪不能存在违反国法的情形。

 

  党的十八大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9] 明确了依规治党必先在法治范围内展开,实际体现了党纪与国法的“不违反” 原则。在违反法律的情形中,需要判断被调整对象的行为是否在其调整的规范要求之内。[10]这与党员的双重身份具有密切关系。党员既作为国家公民又作为政党成员,法律身份与政治身份在“不违反”原则下相互独立并存。在法治框架内党员政治主体身份不能减损其作为法律主体的完整性,也就是党纪对党员的约束不能突破法律约束公民的界限。党纪不违反国法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党纪不得违反和超越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不得赋予党组织和其成员任何法外特

 

权。二是党章规定的“不违反宪法法律”条款,在不违反党的政治主张前提下,  不能克减党员作为公民应当具有的权利。可以说,对党纪与国法不应进行效力高低的比较,而是在“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前提下,以党纪不违反国法保证二者的独立性。

 

二、党纪与国法的结构耦合关系

 

  结构耦合源自对生命系统自创生特征的研究,认为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运作具有封闭性和独立性,同时系统作为整体与环境相互影响从而产生互动关系。[11]结构耦合现象是对事物间交互作用现象的描述。党纪与国法作为社会规范系统中的不同类型,随着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而呈现出结构耦合关系。

(一)党纪与国法共同遵循党的领导

 

  2018年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条款成为重要宪法规范,进而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修改后的十九大党章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因此党纪的影响力已不再局限于党内规范对党员个体的约束,而将拓展至对权力运行秩序的塑造上。[1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制度体系,并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13] 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14]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纪规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党纪确保党的意志得以执行,约束全体党员共同遵守党的领导,同时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条款,遵循党的领导成为国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因而党纪与国法的结构耦合关系体现为共同以遵循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

 

(二)党纪与国法共同制约公权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15] 由于法治国家建构需要权威,使得党与国家权力之间呈现出一种高度关联。党既是行使权力的主体,也是制约监督权力的主体,而如何制约公权力始终是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共同的目标。因此以何种方式制约权力就成为党和国家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16]面对这一现实,中国共产党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坚持自我革命”,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实现了以法治方式约束权力运行秩序,完善了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在此过程中党纪发挥着保障依规治党实现的功能。

 

  以法治方式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成为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产生结构耦合的契机,法律系统能够通过建立稳定规范的制度,实现限制公权力的目标,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可以说,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需要党规与国法共同发力,协同一致。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纪不可避免将涉及到对国家各权力运行关系的调整,产生影响国家权力运行的结果,党纪调整范围也不可能仅局限于党内范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颁布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规范,以构建权力制约制度,形成了以制度约束权力的模式,实现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效果。党纪与国法协同发力,共同将权力运行纳入到法治轨道。

 

(三)党纪与国法共同约束国家公职人员

 

  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就是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具有对组织内部成员和国家政权机关成员进行管理的权力。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公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前提是先加入政党,具有党员身份才能有机会运用政党的政治资源,参与到国家政治权力之中。在政党的施政纲领确立后,每个争取担任重要官职的候选人都要接受这个政纲,并在当选后以政纲为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则以更博大的胸怀,确立了“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干部任用原则,没有在非党员参与国家权力的环节设置身份障碍, 但要依照党组织的原则对其进行“管理”,以确保公权力的廉洁性。

 

  西方国家中,政党一旦通过赢得大选成为执政党后,执政党的活动由国家颁布《政党法》加以调整,以国家法律体系调整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德国《政党法》中详细规定了政党内部秩序。各国都以法律对公职人员作出更严格的约束,例如采用财产公开等方式,使其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向公众展示出执政主体的廉洁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只能由其自身约束公权力,党组织与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之间形成了与公权力机关相似的权力支配关系。党可以自行制定具有内部效力的系列规则,以规范党的成员、组织和工作制度,明确党员

 

权利义务、限制党内权力恣意。[17]可见,从规制对象上看,中国共产党的廉洁性主要体现在腐败治理和权力约束两个方面。

  预防腐败是国家法律进行权力制约的重要内容,使得党纪与国法在约束公职人员廉洁用权方面发生结构耦合。例如,中央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党内规范都涵盖了所有公权力主体。可见党纪与国法的结构耦合表现为党纪和国法对公职人员的约束“严于”普通公民,是为了保障对公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作为党纪与国法发生结构耦合的连接点,通过借助公开、明确、稳定、复杂的制度体系使权力受制于规则,以防止权力被任意行使。[18]

 

三、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协调关系

 

  在党纪与国法并行不悖、结构耦合之外,还存在衔接协调关系。从文本含义来看,衔接协调是指两个事物之间既能够首尾相接,又能搭配适当。党纪与国法建立了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用权的共同目标,进而形成了反腐合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通过构建“纪检—监察”体制以强化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制约和监督,是为了实现法治体系下党纪与国法协同一致,防止出现以往党纪与国法在权力监督中的“空白”或“重合”的状态,实现违纪、违法与犯罪三种状态之间转化的“有序衔接”。

 

(一)防治腐败需要党纪与国法协调一致

 

  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的背景下,党纪与国法本身就具有相容性, 呈现出协调一致的关系。[19]协调一致并非相互混同,而是党纪与国法在各自体系中约束相应对象。权力腐败的核心问题是人的腐败而非权力本身的腐败。在以往纪法分立模式下,对不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往往缺少处分依据。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性,许多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甚至犯罪都是以违反道德为开端的。因此提高道德品行标准是有效约束公权力、保证公职人员廉洁性的重要方式,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正基于此。《政务处分法》中规定的公职人员六类违法情形基本涵盖了《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六类纪律”,形成了《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类。与《政务处分法》中“六类行为”的协同一致,从而形成了党纪国法共治的效果,能够弥合以往党纪与国法之间的空

 

隙。

 

(二)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协调关系表现为“纪在法前”

 

  习近平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20]表明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的关系。“纪严于法”是指与国法相比,党纪对于党员行为的约束范围广于国法,起点低于国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就践行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原则,从而构建了从党纪处分到政纪处分再到刑事处罚的“渐进式”问责方式。《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表明了党纪与国法不同状态的转化适用具有先后次序,必然涉及到党纪与国法之间的衔接关系。《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与之相对应,《监察法》第11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规定了监委既有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又具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的职能。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三)党纪与国法在纪检监察权行使中形成衔接关系

 

  由于违纪、职务违法和犯罪之间呈现出递进关系,以往多个主体治理的模式下,易于产生不同责任混同或者遗漏的问题。[21]实践中大量案件都是由纪检部门首先介入,随着调查不断深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或犯罪的问题。最终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此,2018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作出了相应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可见按照目前执纪—监察的顺序,由纪检机关首先介入案件,若发现违反法律的,再移交国家机关处理,由此产生了纪委监委与其他机关线索移送和处置的基本规则程序上衔接的必要。例如在审查调查阶段,前期的调查都是纪检部门进行,随着证据的移交要适用于司法机关审理,按照执纪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当与诉讼阶段的证据规则相衔接。合署之后的执纪审查部门既要执纪也要执法,违纪、违法和犯罪调查将同时启动、同步进行。[22]需要三种形态的执行程序之间能够及时转化。目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监察法》共同对于线索受理和移送规则、处置程序和方式、立案调查协作、调查手段等程序作出规定,保障了执纪与执法程序之间的

 

衔接,未来将当进一步在移送起诉、证据规则等方面实现进一步衔接协调。[23] 总之,在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不断深入背景下,党纪与国法之间在更多层

 

面、更深层次和更多领域中都产生重大的关联。对于党纪与国法类型化的分析, 是运用类型化思维使本属于不同体系的党纪与国法呈现于同一个逻辑层面之上。在此基础上分析党纪与国法间形成的不同关系,表明新时代党纪与国法协同共治的效果,共同承载着以法治方式加强党和国家治理的价值意涵。

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加强党员党纪法规教育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第三采油厂 邵庆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不想腐”,依靠思想、觉悟。近年来,第三采油厂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原则,通过狠抓重点对象、重要领域、重点时期等方面的党纪法规教育,筑牢了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思想防线,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一、党员党纪法规教育存在的不足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党员遵纪守法意识淡薄,无知无畏,缺乏对企业的忠诚,以及对法纪的敬畏,在当前狠抓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 不收敛、不收手,依然我行我素,导致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个别基层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韧劲不足。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方面缺失,尤其是对党员“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教育和管理还不够到位。这表明基层党员党纪法规意识还未真正形成。

 

  党纪法规教育抓得不够实。个别基层单位党纪法规教育蜻蜓点水走过场,没有取得实效。基层管理人员对警示教育的作用重视不够,认为思想教育是虚的,总感觉一些党员如果想犯错,即使再教育也没用。有的基层单位参与纪律教育活动应付了事,对一些重要会议精神和案例通报,没有按要求及时传达,还有的单位教育活动向下“梗阻”现象依然存在。

 

  企业法规管理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党员法规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严、管理水平不高,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存在经营风险和廉洁风险,反映出一些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还未彻底扭转。

 

  党员干部履职能力存在差距。有的党员学习能力不强,对党纪条规掌握不深不透,对党风廉政建设新要求不熟

 

  悉,导致违纪而不自知。有的党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足,执行制度不到位,也是违纪违规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二、加强党员党纪法规教育的对策

  抓住“重点对象”重点教育。俗话说“上行下效”。党员干部由于身份地位特殊,在廉洁自律方面具有很强的示范、导向作用,对本部门或分管范围

 

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着领导责任,他们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态度,直接影响到本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因此,要经常教育、督促党政“一把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亲自抓、负总责。要在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下,积极探索立足实际学讲结合的互动学习方式,充分发挥“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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