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
2023-04-06 | 阅读:1275

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干部考核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激励和引导各级干部解放思想、奋发进取,履职尽责、真抓实干,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河北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冀干考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

  第三条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全面、简便有效;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市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每年年末启动,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省综合考核办法明确的考核内容为基本遵循,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全面了解领导班子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全面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情况,突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的XX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XX篇章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成效。

  第六条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定量考核、定性评价和加减分项。

  (一)定量考核

  1.县(市、区)、市直部门定量考核(70%权重)。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框架设置考核内容,包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大类指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各县(市、区)包括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25%权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XX篇章(9%权重)、实施重大专项工作(8%权重)、保障发展安全(8%权重);对市直部门包括职能工作(15%权重)、重点任务(25%权重)。全面深化改革(县﹤市、区﹥5%权重,市直部门10%权重)。全面依法治国,对县(市、区)包括法治XX建设(5%权重);对市直部门包括法治XX建设(5%权重)、平安XX建设(5%权重)。全面从严治党,对县(市、区)包括党风廉政、组织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党管武装(共10%权重);对市直部门包括党风廉政和机关党的建设(共10%权重)。

  2.开发区、园区定量考核(80%权重)。河北省开发区发展绩效专项考核内容(XX经济开发区、XX高新区60%权重,渤海新区黄骅市五个功能园区65%权重),职能工作、重点任务、批示批办(XX经济开发区、XX高新区8%权重,渤海新区黄骅市五个功能园区10%权重),全面深化改革(XX经济开发区、XX高新区3%权重)、法治XX建设(XX经济开发区、XX高新区3%权重)、平安XX建设(XX经济开发区、XX高新区3%权重,渤海新区黄骅市五个功能园区5%权重)、党风廉政(XX经济开发区、XX高新区3%权重)。

  3.市属国有企业定量考核(80%权重)。XX市市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专项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内容(70%权重),职能工作、重点任务、批示批办(共4%权重),平安建设、法制建设(共3%权重),党风廉政(3%权重)。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定量考核内容即为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二)定性评价

  1.县(市、区)、市直部门定性评价(30%权重)。包括组织评价和群众评价两大类指标。组织评价,对各县(市、区)包括市委委员评价(8%权重)、考核组评价(8%权重);对市直部门包括分管市领导评价(7%权重)、市委委员评价(7%权重)、考核组评价(7%权重)。群众评价,对县(市、区)包括民主测评(7%权重)、社会民意调查(7%权重);对市直部门包括民主测评(6%权重)、群众评议(3%权重)。

  2.开发区、园区定性评价(20%权重)。包括组织评价和群众评价两大类指标。组织评价包括分管市领导评价(6%权重),市委委员评价(6%权重),考核组评价(4%权重);群众评价包括民主测评(4%权重)。

  3.市属国有企业定性评价(20%权重)。包括组织评价和其它定性评价。组织评价包括分管市领导评价(5%权重),市委委员评价(5%权重),考核组评价(4%权重);其它定性评价包括企业党建、深化改革、转型发展、运行机制、作风形象、社会责任评价(共6%权重)。

  (三)加减分项(0-2分)。

  1.各县(市、区)加减分项。依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设置,包括重点项目建设、沿海经济带建设、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城市更新。

  2.市直部门加减分项。包括争取上级资金情况、承担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每年初,市委组织部协调考核数据提供牵头单位,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时调整优化考核指标,制定具体评分细则。

  第三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实行分类考核。县(市、区)按地区生产总值总量分为三类,渤海新区黄骅市、任丘市为一类,运河区、河间市、泊头市、沧县、青县、献县、新华区、东光县等八个县(市、区)分为一类,肃宁县、盐山县、南皮县、孟村县、吴桥县、海兴县等六个县分为一类。市直部门划分为党群政务、经济发展、执法监督、公共事务、事业单位5类。开发区、园区为一类,市属国有企业为一类。

  第八条开展日常评估。每年7月,组织各考核数据提供牵头单位对定量考核指标开展半年评估测算,提出量化数据。市委组织部汇总指标数据,向县(市、区)、市直部门通报反馈量化排名情况,督促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其中,疫情防控专项考核每周进行测算通报,平安建设专项考核每月进行测算通报,经济发展绩效专项考核每季度进行测算通报。

  第九条年度综合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定量考核。每年1月底前,各考核数据提供牵头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对定量指标进行年度评价,及时准确向市委组织部提供指标数据。

  (二)组织开展定性评价。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每年1月底前完成。

  1.请市委委员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等市管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2.请市领导对分管市直部门、开发区、园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3.结合县(市、区)每年召开的“两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市、区)长进行民意调查。

  4.由市直工委负责组织市直机关作风评议,请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对市直部门或窗口单位的工作作风、为民办事、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和质量、党风廉政、遵纪守法等情况作出评价。

  (三)考核组实地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初,市委派出考核组

  赴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开发区、园区、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1.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2.民主测评。在总结述职基础上,组织参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3.个别谈话。考核组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等人员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建设、作用发挥、作风表现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

  4.了解核实。考核组通过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5.分析研判。考核组梳理汇总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了解核实等情况,及时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同时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评价。

  (四)综合汇总。市委组织部对市管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等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分类形成量化排名。

  第四章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分别进行量化排名,依据排名情况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一)年度综合考核量化排名位于类内前30%的,一般评为优秀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工作实绩不突出的;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年度综合考核量化排名连续两年位于类内最后一名的,领导班子一般评为一般等次,主要领导干部一般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三)年度综合考核量化排名连续三年位于类内最后一名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一般评为较差等次,主要领导干部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四)除上述情形外,领导班子一般评为良好等次,主要领导干部一般评为称职等次。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开发区、园区、市属国有企业除主要领导干部之外的其他市管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等次,根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完成分管工作任务等考核组考核情况,综合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意见研究确定。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优比例为30%;领导班子为良好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优比例为25%;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优比例为20%;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优比例为15%。第十三条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时,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潜绩与显绩等情况,注重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统计、相关部门业务考核、民主生活会等成果,相互补充印证,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要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其年度综合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报市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二十条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根据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定量考核结果确定市直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度考核奖的重要依据,同一类别内排名前30%的绩效考核评为好等次、中间60%的评为较好等次、后10%的评为一般等次。以较好等次单位人均年度考核奖为基准,好等次单位人均年度考核奖上浮10%,一般等次单位人均年度考核奖下调10%。

  第二十二条不参加年度综合考核、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记入《市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市委组织部每年底制定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实施方案,组建和派出考核组,并加强业务培训。考核工作人员要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考核数据提供牵头单位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提供考核结果数据。对不按要求提供考核结果数据、经督促后仍不改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地各部门要配合做好年度综合考核相关工作。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5日印发的《XX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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