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推动工作落实,根据《***xx局党组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监督程序的通知》(xx党组〔2022〕50号)和《xxx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xx党〔2022〕29号),结合我xxx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依规、民主科学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个别酝酿的基础上,经过必要的程序形成决策;
(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负责落实好党委作出的决定;
(三)权力制约、监督问责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落实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及相关的制度规定,加强对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则造成决策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事求是、简便适用原则。不断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做到事权清晰、边界明确、易于操作,努力提高决策质量和落实效率。
二、“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2.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工作、综治维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部署;
3.以党委名义上报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
4.涉及中心稳定的突发事件、信访维稳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置;
5.需报请上级批准的机构设立、变更、撤销;
6.涉及机构改革方案、编制调整方案、人事管理制度;
7.制定、修改和废除中心内部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
8.研究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其他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1.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重要工作安排;
2.中心新一届支委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地方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负责人候选人的推荐;
4.对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
5.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方案及结果、工勤人员岗位技术等级聘用的审定;
6.中心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出、同级岗位调整;
7.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评价,并报送上级党组织审定;
8.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决定;
9.表决通过发展党员、党内评先评优及民主测评结果等事项;
10.中心干部职工违法违纪处分;
11.其他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组织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
2.涉及1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中修等项目;
3.中心xx年度日常养护经费(含行政运行和人员支出)预算安排及调整;
4.涉及集体资产、土地出租、置换、拆迁等项目;
5.其他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本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中心党和群团组织重大活动安排和经费使用;
4.分中心挂钩乡村、社区补助、共建资金等扶贫挂钩共建支出;
5.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5万元(含)以上办公用房修缮、办公设施维修维护;
6.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批量5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购置;
7.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5万元(含)以上养护应急机械设备、物资采购;
8.行政运行经费中,除日常经费外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9.单批资金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报废处置;
10.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及经费支出;
11.其他大宗物品采购;
12.其他需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分配使用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进行适时调整完善。
三、集体决策的方式、程序
(一)集体决策方式
1.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党委集体会议形式进行,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确定。
2.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召开委员会,听取汇报。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二)集体决策程序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经过如下程序:会前酝酿、确定议题、讨论表决、形成决议。
1.会前酝酿:提交会议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有关议题在情况不明或有较大分歧意见时,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2.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中心各职能科室提出,并填写《xx委员会议题提交单》(附件1),同时提供研究事项的相关材料,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交政治处汇总。
3.讨论表决: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详细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委员会成员逐一表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研究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的形式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一般以应到会党委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在讨论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相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4.形成决议:原则上以参会人员形成共识、党委委员成员过半数同意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专人向其通报会议议定的内容和情况。
四、集体决策执行
(一)党委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委员、科室(分中心)负责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党委成员对会议所做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规定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服从和执行。
(三)对需报经上级审查批准的事项,必须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完成后,责任科室要在7日内填写《xxx“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备案表》(附件2),涉及年度事项材料应在次年的第一个月内报备。报备时须将事项实施情况、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书面报备。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的报备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统一由政治处负责。
五、集体决策的监督
(一)中心党委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全过程,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中心纪委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会前应向驻市xx局纪检监察组报送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主动提请纪检监察组派员列席会议,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及结果也要及时报送纪检监察组备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三重一大”事项未经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擅自实施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报告的;
4.未向党委委员会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失误,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或尽力挽回的;
7.其他因违反规定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纪律规定执行,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xx委员会议议题提交单
2.xx“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备案表
附件1
xxx委员会议议题提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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