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派出所议事决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不断提高XX派出所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X派出所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省委和市委精神与珠海公安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内容
第三条 XX派出所按职责围绕以下事项开展议事决策: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公安厅、市局、分局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它应当由派出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四条 凡属派出所决策的重要事项,有关派出所党支委委员、相关部门应当事先进行综合性或分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必要时,对事关全所的重大决策,派出所党支部委员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决策前开展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
重要事项决策前,可以根据决策内容、职能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建议。
对涉及公安工作的重大决策,应当报告上级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可行性分析、风险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五条 党支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支委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支委委员提出建议。办公室负责定期征询汇总议题,报党支部书记审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党支委会议一般应当提前3天通知党支委委员。
第六条 党支委会议出席人员为党支委委员,可以请不是党支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支委扩大会议。党支委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由议题承办部门提出建议,通过办公室报党支部书记审定。
第七条 党支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委委员到会。党支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它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支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凡属应当由党支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支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支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党支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九条 党支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议题承办单位作汇报,党支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作末位表态。
汇报应当直奔主题、直面问题,讲真话、报实情。不属于会议汇报和讨论范围的参阅材料,原则上不得印发、不得汇报。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条 党支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批准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会后需要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借阅、复制党支委会议记录或录音录像资料须经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案(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支委会议决策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者党支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支委报告。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支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由党支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支委委员对党支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支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党支委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将党支委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实行督办制度,组织督促检查,及时向党支委书记或党支委报告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支委委员代表支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支委审定或者党支部书记批准。
党支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它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支委集体决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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