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指导手册
(试行)
目录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XX市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内的工矿企业。
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具体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中所涉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七个行业和矿山企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1.1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相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原则。
3.1.2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措施应符合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 第1号)《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管控措施要求。
3.1.3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3.1.4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安装建筑避雷装置、通风设施,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设置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防渗漏等措施。
3.1.5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作业场所应根据物料性质设置现场带声光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与轴流排风装置联锁,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定。
3.1.6可燃或有毒的单组分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的,应对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其中可燃有毒的单组分气体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的,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3.1.7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通风设施的设计应至少满足《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1.8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下表:
危险区域 | 设备保护级别(EPL) |
0区 | Ga |
1区 | Ga或Gb |
2区 | Ga、Gb或Gc |
3.1.9气瓶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定期检测合格,助燃气体和可燃气体气瓶不能混存,空瓶与满瓶分开储存,空瓶内气体应留有足够的余压。钢瓶应直立储存,扣上钢瓶帽,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严禁横卧、加热、抛甩、滚翻、野蛮装卸等。
3.1.10汇流排间与生产车间毗连设置,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每个汇流排设独立的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平开。
3.1.11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3.1.12对于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有压储罐,应设置压力检测仪表。若罐内介质属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中的甲类物料,还应配压力报警系统,必要时宜设报警联锁系统。
3.1.13易燃、易爆、有毒和产生刺激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3.1.14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等的要求。
3.1.15作业现场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3.1.16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其工艺应确保安全性。
3.1.17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和应急处置卡。作业场所应按要求放置安全操作规程。
3.1.18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员工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静电服、防腐服等)。
3.1.19严禁一切火种和火源进入有火灾风险的危险区域,如:吸烟和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和有铁钉的鞋子,以及使用喷灯、电焊、气割、电动工具;使用铁制工具和能碰撞产生火花的物品,使用高频设备和电磁场很强的设备;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等。
3.1.20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3.2.1.1保险粉等固体类危险化学品应设专库或库内专柜储存。储存场所在通风装置等电气应防爆,还应设置防潮堆垫、防浸渍、降温等设施,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储存场所的门窗洞口应设置防止雨水进入的措施。
3.2.1.2储存和使用场所可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特殊情况的还需增设有毒气体检测仪。
3.2.1.3储存场所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记录。梅雨季节等湿度较大的时段,宜加强防潮除湿措施。
3.2.1.4保险粉宜采用密闭桶装包装。储存过程中,最外层包装应选择使用金属制造的包装物(容器)。
3.2.1.5保险粉禁止与高锰酸钾等强氧化剂、酸类、易燃品混放;电石禁止与水、醇类、酸类物品混放。
3.2.1.6保险粉使用后的外包装不得直接加压、切割、焊接、钻孔,或者接触热源、火花、火焰、静电等引燃源,避免发生火灾、爆炸。
3.2.1.7发生火情时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剂或砂土等合宜的方式灭火,禁止用水灭火。
3.2.2.1作业和储存场所使用的电气、照明均应防爆外,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储存场所外。
3.2.2.2作业和储存场所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储存场所入口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必要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人员需采取穿戴静电服、静电手环等有效静电消除措施。
3.2.2.3危险区域内宜采用有色(铜、铝等金属)、木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塑料油抽。
3.2.2.4储存场所有良好的隔热、降温、通风措施,库内设置温湿度计宜每日记录。
3.2.2.5在储存场所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门槛或围堰等防流散措施,可设置视频监控或液体泄漏监测装置来提高防控大规模泄漏的处置能力。
3.2.2.6储存易燃易爆液体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3.2.3.1乙炔、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的气体站,应严格执行《氢气站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
3.2.3.2汇流排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汇流排系统必须合理地设置回火保险器、气阀、逆止阀、减压器、滤清器、事故排放管等。
3.2.3.3汇流排连接金属软管应防腐耐压且不宜过长,汇流排按规定仅使用一种介质,采用无缝钢管,并设减压阀、止逆阀、安全阀。
3.2.3.4易燃易爆气体汇流排间应远离高温区和明火点,空气流量应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确保通风良好,电气装置应防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和机械排风装置联锁。
3.2.3.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须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联锁切断装置,燃烧系统要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3.2.4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3.2.5.1爆炸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应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3.2.5.2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3.2.5.3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3.2.5.4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3.4.1.1存储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计,按时观测、记录。根据库房条件和商品性质,应采用机械(要有防腐等防护措施)方法通风、去湿、保温。温湿度应符合《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规定。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使用货棚和露天货场的,货棚应干燥卫生,露天货场应防潮防水。
3.4.1.2溴氢酸、碘氢酸还应避光储存,溴素应专库储存。
3.4.1.3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堆垛高度应控制在: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m;b.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m;c.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m;纸箱不应超过2.5m;d.袋装3m至3.5m。
3.4.1.4存储使用腐蚀性化学品的区域应铺设防腐蚀地面。
3.4.1.5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槽罐的设置宜避开人员密集区、主要道路和建筑支柱。
3.4.1.6储存腐蚀性化学品的区域应设置围堰,围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围堰高出堰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b.围堰内应有排水设施;c.围堰内地面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不宜小于0.3%。
3.4.1.7作业时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橡胶浸塑手套等防护用具,应做到:a.操作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b.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c.有氧化性强酸不应采用木质品或易燃材质的货架或垫衬。
3.4.1.8存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等应急处置设施,使用场所宜根据用量等情况参照存储场所设置应急处置设施。
3.4.2.1二氧化硫等兼有毒害性的腐蚀性气体使用储存还应满足本《安全手册》第3.3节的要求。
3.4.2.2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灯具,设备及管道系统上应安装耐蚀膜片式压力指示计,其他设备部件也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4.1.1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4.1.2大型(5000m³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³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储罐的温度、液位、压力以及环境温度等参数的联锁自动控制装备,包括物料的自动切断或转移以及喷淋降温装备等。
4.1.3防雷装备按《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定期监测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4.1.4罐区消防灭火装备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
4.1.5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4.1.6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4.1.7企业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1.8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4.2.1加氢工艺、聚合工艺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远程调节、信息存储、连续记录、超限报警、连锁切断、紧急停车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4.2.2加氢工艺、聚合工艺的安全控制要求:反应釜的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及联锁,紧急冷却系统,搅拌的稳定控制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2.3加氢工艺还应采取的安全控制要求: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应切断的是氢气,设备应加装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循环氢压缩机设置停机报警和联锁。
4.2.4聚合反应还应采取的安全控制要求:紧急加入反应终止剂系统。搅拌的联锁系统,料仓静电消除、可燃气体置换系统,高压聚合反应釜应设有防爆墙和泄爆面等。
4.2.5加氢工艺、聚合工艺的工艺控制方式:反应釜内温度、压力与釜内搅拌电流、物料流量、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形成联锁关系,设立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泄放系统。
4.2.6加氢工艺应采取的工艺控制方式:反应釜物料流量特指氢气流量,加氢反应还应加入急冷氮气或氢气的系统,当加氢反应釜内温度或压力超标或搅拌系统发生故障时自动停止加氢并泄压,进入紧急状态。
4.2.7聚合工艺应采取的工艺控制方式:物料流量特指聚合单体流量和引发剂加入量,当反应釜超温、搅拌失效或冷却失效时,应设置及时加入聚合反应终止剂系统。
4.3.1乙炔站、丙烷气站、供油站、天然气储配站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及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3.2煤气工程设计应安全可靠,应优先采用智能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3.3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设施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3.4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设施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3.5煤气柜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3.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煤气在线监测、防护设施。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4.3.7进入涉及煤气、氮气等有毒有害气体设施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规定要求,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4.3.8氧气管道及设备的设计、施工、生产、维护、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泄放装置、阻火器)以及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应严格遵循《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的相关技术要求,还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3.9氧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区域,其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各种易燃、易爆性气源与尘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3.10在氧气管道中,干、湿氧气不应混送,也不应交替输送。
4.3.11富氧房及其设施安全管理应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相关要求。
4.3.12通氧气用的耐高压胶管应脱脂。炉前使用的氧气胶管,长度不应小于30m,10m内不应有接头。吹氧钢管长度不应小于6m。氧气胶管与钢管联接,应严密、牢固。
4.3.13氧气瓶放置地点,应远离明火,且不得正对渣口、铁口。氧气瓶的瓶帽、防震胶圈和安全阀应完好、齐全,并严防油脂污染。
4.3.14供氧设备、管道以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不应有油污;使用的工具还应镀铜、脱脂。检修时宜穿戴静电防护用品不应穿化纤服装。
4.3.15检修供氧设备动火前,应认真检查氧气阀门,确保不泄漏,应用干燥的氮气或无油的干燥空气置换,经取样化验合格(氧浓度不大于23%),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施工。
4.3.16进入充装氧气的设备、管道、容器内检修,应先可靠切断气源,先用干燥的氮气进行置换,再用无油的干燥空气进行吹扫后经检测氧含量在 19.5%~23%范围内,方可进行。
4.3.17检修后和长期停用的氧气管道,应经彻底检查、吹扫,确认管内无油脂及杂物,方可启用。
4.3.18高炉工业蒸汽分汽包、压缩空气分汽包、氮气储气罐、喷煤系统的中间罐与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其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等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
4.3.19油库及油泵室的设置,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油库及油泵室应有防火设施。油质应定期检验并作好记录。油库周围,不应安装、修造电气设备。油库区应设避雷装置。
4.3.20脱硫剂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CaC2与钝化镁作脱硫剂时,其贮粉仓应采用氮气保护;泄压时排出的粉尘应回收;该区域应防水、防火,脱硫站氮气供应源应有湿气分析和报警装置。
——CaC2仓附近区域,应设乙炔检测和报警装置。钝化镁仓应设氧气检测和报警装置。
4.4.1氨分解炉区域与其他作业场所应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临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人行开口时,应采用防火隔间措施进行分隔;员工宿舍不应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4.4.2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4.4.3依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液氨储存区域和氨分解炉区域电气设施应满足电气防爆要求。
4.4.4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要求液氨储存区域和氨分解炉区域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和储存氨场所应设置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4.4.5依照《氢气站设计规范》氨分解炉区域及分解混合气使用区域应设置氢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场所应设置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4.4.6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氨分解炉应做可靠接地。
4.4.7液氨储罐出口需安装有减压阀,或氨分解炉设备前端安装气化器。
4.4.8氨分解设备中冷却器后宜设置放空阀旁路,方便停炉时分解氨的混合气排放,放空管应导引至室外安全处,放空管宜设置阻火器,放空管管口宜高出屋脊1m。
4.4.9进入车间的氢氮混合气管道宜设置切断阀;氨分解炉进气管道和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符合量程要求的压力表。
4.4.10氨分解炉、热交换器处应设置防护网。
4.4.11涉氨制冷厂区、库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可作为室外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应小于150m。
4.4.12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4.4.13制冷系统用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安装氨专用压力表。安装位置距操作者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m,且应清晰可见。
4.4.14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排风机应能通过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自动开启,又能人工控制启停。
4.4.15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4.4.16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器的上方。
4.4.17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4.4.18冷凝器、贮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应设置安全阀。
4.4.19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泄压管排出的氨气应做无害化处理。
4.4.20对于配置氨泄漏事故紧急处置装置的氨制冷系统,系统内所有液体容积超过0.2m3的设备和(或)管段内的氨液都应能通过紧急泄氨管排入吸纳水池(水箱)或紧急回收装置,吸纳水池(水箱)的氨液吸纳量或回收装置的氨液回收量不应小于制冷系统内的氨液充注量,并应能在泄漏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人工或自动装置紧急处置。
4.4.21分离器、低压循环桶、低压储液器、中间冷却器和满液式经济器应设置液位指示器和液位控制、报警装置。贮液器应设液位指示器。
4.4.22制冷压缩机的高压排气管道和制冷剂泵出液口,均应设置止回阀。
4.4.23冷凝器与贮液器之间应设均压管。两台以上贮液器之间应分别设其气体均压管、液体平衡管(阀)。
4.4.24制冷剂液面指示器进出口应设置自动闭塞装置。
4.4.25在强制供液制冷系统中,泵的出口侧应设置自动旁通阀。
4.4.26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应超过9人。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内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4.4.27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4.4.28涉氨企业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液氨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液氨储罐上方宜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开式喷头保护面积按液氨储罐占地面积确定。
4.5.1不得使用淘汰的化学品(如含苯涂料和稀释剂等)和淘汰的工艺(如火焰法除旧漆等)进行喷涂作业。因特殊工艺要求不得不选用时,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并得到批准,报告内容包括安全评价和防护措施。
4.5.2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库)内严禁设置人员办公室、休息室。喷漆室应设有机械通风和漆雾净化装置。
4.5.3油漆喷涂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层。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外边跨或同跨的顶端。喷涂作业场所、烘房与周边作业区的隔墙不得使用非阻燃材料,与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
4.5.4油漆喷涂作业场所作为单独一个防火分区时,应设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并应向外开,且保持畅通。喷涂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疏散通道不得被占用。
4.5.5喷涂作业场所、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库)内不得进行调漆和油漆(溶剂)分(换)装等作业。
4.5.6进入烘干室的涂漆工件不得有余漆滴落。
4.5.7自然干燥的涂漆工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如放在室内,应设专用室存放;如放在室外,周围5m范围内不得有明火或火花。
4.5.8喷涂作业中不得使用无导静电性能的塑料容器、管道和油抽等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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