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仲梓:在《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2-03-24 | 阅读:1266

 

在《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许仲梓

201X年11月27日

 

同志们:

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将于201X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在这里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目的是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刚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后龙同志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解读,省委副秘书长徐莹同志就《条例》的贯彻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地方志办公室、省司法厅、扬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南通海安市地方志办公室、苏州吴中区东山镇、南师大文学院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就落实《条例》作了交流发言,提出了具体措施,讲得都很好。下面,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再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地方志是我国的文化瑰宝,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传统,已传承两千多年。江苏作为方志之乡、方志大省,制定《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显得尤为重要。《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推动全省地方志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他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激发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地方志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记录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发展的作用,是我国的标志性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离不开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壮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要求我省推动包括文化建设在内的五个方面迈上新台阶,《条列》的出台为繁荣发展地方志文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依法治志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新时代地方志工作定位、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地方志工作原则和具体工作任务,把“坚持依法治志”列为推动地方志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要用法治思维破解发展难题,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条例》的出台是我省依法治志的必然要求,确保地方志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推动建立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领导责任、推动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推动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提供支持的法治化工作格局。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适应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做强做优地方志工作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2006年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后,2008年省政府出台了实施办法,规范我省地方志的组织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2016年,为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工作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贯彻〈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对全省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近几年来,我省地方志工作不断拓展,各项工作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江苏援藏援疆建设志》《中国东海水晶志》《中国淮扬菜志》等专题特色志以及江苏名镇名村志等编纂工作成为全国地方志工作的亮点和名片,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要求我省要以更高的标准,发挥更大的作用。《条例》全面规范了地方志工作行为,确立了地方志工作职责,理顺了地方志工作关系,明确了地方志工作保障条件,将为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有力推动我省地方志工作做强做优,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

《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紧紧围绕规范地方志工作,促进地方志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记录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和服务发展的立法精神。明确了推动方志文化传承创新的法定责任、法定义务和法律要求,确保地方志机构组织编纂志书和年鉴的法律权威。《条例》共32条,主要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部门及职责、工作要求、社会服务、社会参与、人才建设、法律责任等。既体现了对全国性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又呈现出鲜明的江苏特色、时代特色。 

(一)突出了地方志工作新担当新使命。党的十九大对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繁荣作了全面部署,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立足于新时代新要求,《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地方志要发挥记录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和服务发展的作用。强化地方志工作管理职能,一手抓志鉴史的组织编纂,一手抓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通过具体法律条文对新时代我省地方志工作的新担当新作为新使命提供具体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编纂地方志历来是“官职”“官责”,是各级地方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条例》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查推动地方志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全省地方志书编纂工作规划,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三)拓展了地方志的内涵和工作范畴。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所称地方志,只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省地方志工作有了很大拓展。从横向看,由编纂综合志书、综合年鉴向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部门年鉴拓展;从纵向看,由省、市、县不断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国务院《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规定要重视各类专业(部门)年鉴和乡镇村志的编纂。按照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的要求,《条例》对地方志工作范围进行适当扩充,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活动,以及独特的地域文化、地情特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编纂地方专题志书。”“鼓励组织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乡镇(街道)志以及村(社区)志等其他志书,鼓励部门、乡镇(街道)编纂年鉴。”“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编纂志书”,为我省地方志工作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提供法律保障。 

(四)强化了地方志公共服务功能和社会参与度。坚持服务中心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需求是地方志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把强化地方志公共服务功能、扩大社会参与作为立法宗旨贯穿始终,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开展地情调查的职责,充实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任务、方志馆建设要求和地方志开发利用途径等职能,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的开发利用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其中,第十八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方志馆,或者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场馆内开辟专门区域,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情展示和地方志的收藏研究、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要求“方志馆、地方志资源共享平台应当完善服务功能,公示服务范围和方式,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查阅、摘抄、下载、复制、检索等服务。”在强化地方志公共服务功能的同时,为了扩大社会参与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进一步拓宽了公众参与的渠道。 

(五)强调了地方志质量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质量是地方志的生命,是地方志的价值所在。《条例》第九条强调:“编纂地方志应当坚持正确方向,遵循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可靠、科学严谨、合法合规,不得篡改历史事实,不得杜撰历史事件。”“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保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并创制性地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地方志的质量和权威性。 

三、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部《条例》从起草、提请审议、修改,到最后正式颁布实施,一路走来很不容易。《条例》的出台,凝聚了众多关心地方志、热爱地方志事业的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心血,希望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让《条例》的法律效应得到真正体现。 

(一)广泛学习宣传,努力营造氛围。《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省地方志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及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按照刚才省政府副秘书长徐莹同志的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地方志工作的重点。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与地方志工作相关的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学习,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在本系统内分期分批组织对《条例》各项规定的学习和培训,做好条文释义,组织专家解读。相关人员要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条例》的内容,领会《条例》实质,把握核心要义,既要知道“是什么”,更要知道“怎么做”,既要吃透立法精神,更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线上宣传和线下宣传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多个渠道的宣传与解读,在全社会形成识志用志、依法治志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配套制度,狠抓贯彻落实。《条例》内容丰富,专业性和原则性较强,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和《条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条例有关规定,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例如,《条例》规定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具体审查验收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那么,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就要抓紧制定验收办法,以便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遵照执行。再比如,《条例》中有关地方志人才引进、兼职人员聘用、志愿服务、培训、激励以及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制度,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规定等制度都要及时制定具体细则。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制度要及时修订调整,逐步形成以《条例》为基础,以规范性文件、部门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为补充的地方志法规体系。 

(三)加强人大监督,确保条例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是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条例》贯彻到位、执行到位,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省有关部门对《条例》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要及时加强分析研究,积极寻找解决对策和措施,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同志们,修志编鉴、以志通古、以鉴谋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地方志工作正处于一个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新时代要有新作为,我们要以《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系统化思维,努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为我省地方志事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作出新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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