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徐汇区政协主席胡敏反映,在外来务工人员的现实需求和业主、二房东、中介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双重驱动下,“群租”有了其生存的土壤。虽经多方整治,但始终是管理顽症。
一是基层执法难。到目前为止,极少出现对“群租”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影响了法律法规的震慑效应。一是“执法程序”存在漏洞。目前进行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是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为逃避打击,往往会与执法人员“打游击”,在“整改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拆除隔断、转移床铺,整治结束后迅速恢复隔断和必要生活设施。由于其不满足“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必要条件,城管部门只能再次要求其整改,造成“群租—整改—群租”的循环往复,执法人员十分被动。二是“执法流程”相对繁复。查处一起“群租”案件,从第一次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认定当事人、责令改正,到第二次复查,直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众多。一旦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违规行为,必须待复议诉讼期(六个月)届满之后再行催告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节多、耗时长。三是“执法力量”难以整合。《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但各部门各自权力有限,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调查取证难。2020年3月1日开始,“群租”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由房管部门整体划转至城管部门。实际操作中遇到如下问题:一是“门难进”。“群租”案件的调查需要执法人员进入住宅内部。由于城管执法部门没有被赋予可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室内勘查取证的权利,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有些甚至以保护私人住宅权为由肆意阻碍执法,“门难进”成了案件办理的拦路虎。二是“责难定”。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群租”责任人是“群租”行为实施人,而不是房屋所有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群租”或经过二房东、三房东甚至四房东的层层转包,或由中介暗箱操作,责任人往往难以认定。三是“证难取”。对“群租”行为的认定需要对租客、房东及实施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对人均居住面积、居住人数、是否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以及租金流向开展详细调查,对相关利益链进行梳理。由于城管部门只有调查权,而没有公安部门的侦查权,案件取证较为困难。
为此,建议:
一、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不敢违”的态势。“群租”只需要用轻质隔断对房屋进行简单分隔并设置床铺、卫生设备等生活必需品,费用低廉、违法成本低。“群租”参与者只需在执法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拆除隔断,整治过后再把隔断安装起来,简单方便。但违规后产生的经济利润相当可观,两者之间的反差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参与者趋之若鹜。建议适时修订《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特别是针对难以对群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现状,修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条款,改为“改正1次后再犯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健全工作网络,构建“合力治”的格局。一是加强承租人身份证信息登记工作,尽快与公安机关联网,解决“群租”发现难的问题,弥补监管“盲点”。二是构建“群租”自治网络,由居委会牵头,组织引导业委会、物业公司、居民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细化到每个楼组的神经末梢,依托“12345”热线及网格化管理等平台,不定期开展“扫楼上门”行动。三是结合小区综合治理加大资金投入,尤其针对投诉集中、易发多发的小区和楼宇,增设门岗、监控探头、智慧门禁系统等技防设施。四是搞好疏堵结合,多方筹措低价房源,特别是“群租”较多的地区,尝试“代理经租”等方式方法,尽量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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