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2022-03-24 | 阅读:1300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1. (一)主动研究部署 

 

  1. 1.协助公司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 2.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定期研究、布置、 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1. 3.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部门的业务工作中, 完善制度规定, 加强风险防控, 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1. 4.对分管科室和包联单位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加强经常性教育, 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业、 改进作风、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 早纠正。 

 

  1. 5.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 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 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自觉接受监督。 

 

(二) 支持查办案件

1. 及时发现并主动揭露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 不遮掩、不护短。

 

  1. 2.支持和协助执纪执法机关及时查处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事件。 

 

(三) 加强督促指导

1. 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 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1. 3.坚持做到作风建设常抓不懈, 及时督促分管科室制定预防腐败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抓好行风作风工作。 

 

  1. (四)加强教育、 监督和管理 

 

1.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把好选人用人关。 对分管科室中有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的负责人进行廉政提醒, 并督促整改。

2. 组织分管科室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

(五) 参加检查考核

1. 积极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 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检查整改。

2. 经常性督促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六) 严格廉洁自律

1. 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和自治区、 通辽市委和我市相关配套规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践行党委廉政承诺, 争当清廉为官、 事业有为的好干部。

2. 本人不允许或纵容身边工作人员、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范围内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3.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 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制度, 严格按制度管权、 管事、 管人,自觉接受监督。

4.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严守组织人事纪律。

5. 每年向上级提交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负面清单

(一) 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严肃政治纪律方面, 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 自治区、 通辽市和我市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 做选择、 搞变通。

(二) 在履行职责方面, 不允许出现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

和要求不贯彻落实、 不分析研究, 不制定工作目 标和计划, 不履行“一岗双责” 责任。

(三) 在推动责任落实方面, 不允许出现不督促班子其他成

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 ; 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不及时纠正、 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 对上级督查、 群众反映或者本部门、 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 或者因措施不利导致问题重复出现、 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等。

(四) 在深化纪委“三转” 工作方面, 不允许让派驻纪检组参加与监督责任无关的会议、 议事协调机构等; 不得安排派驻纪检组参与主责部门的各项专项检查、 治理风。

(五) 在严肃惩治腐败方面, 不允许出现不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 对重大问题不听取情况汇报, 不作出明确表态; 不允许出现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 袒护包庇、 压案不查甚至阻挠调查; 不允许所在单位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作风问题反腐反弹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 不允许不支持派驻纪检组纪律审查等问题。

(六) 在加强权利监督制约方面, 不允许出现落实民主集中制、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财经纪律、 人事纪律不严格问题。

(七) 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 严禁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 严格“三公” 经费管理, 严禁出现公务接待改去农家乐、 分开发票、 不写单位, 以及婚丧喜庆违规宴请等问题;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

(八) 在切实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方面, 不允许出现对违纪问题易发多发、 反复出现顶风违纪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纪检组负责人不采取问责措施的问题。

(九) 在带头表率方面, 不允许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 通辽市及我市市委相关配套规定等问题; 不允许出现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 思想意识、 履行职责、 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进行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 不允许出现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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