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集团公司巡视工作规程(试行)
***公司党内巡视工作制度(试行)
集团公司领导关于提高巡视工作质量和 水平的有关要求
公司党内巡视组关于对××分公司进行巡视工作的公告
公司党内巡视工作告知(式样)
巡视组组长在××分公司巡视
汇报会上的讲话(式样)
赴××公司巡视组同干部谈话、下基层调研了解的主要内容(式样)
巡视要点提示(式样)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检查表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调查表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2009年7月发布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巡视工作规程(试行)
为使集团公司巡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巡视工作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巡视工作规程(试行)》。
一、巡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一)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组长由党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组纪检组、人事劳资部和股份公司人事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党组纪检组、审计部、思想政治工作部(企业文化部)、直属党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巡视领导小组通过巡视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指导巡视工作,其职责是:
1. 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党组在党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内巡视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 研究确定年度巡视工作方案,巡视组的组成与派出。
3. 听取巡视组的巡视工作汇报以及对重要情况的调查报告,审议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集团公司巡视工作情况,发现带有苗头性或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党组提出情况报告和工作建议。
4. 协调各巡视组及有关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分工落实巡视工作任务,整改存在问题,落实巡视工作计划。
5. 健全和完善巡视工作制度。
(二)集团公司巡视组组成及其职责
集团公司巡视组在巡视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巡视工作。巡视组由巡视员、巡视员助理组成。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巡视员助理2名。巡视组的设置数量及人员组成,由巡视领导小组根据集团公司党组确定的年度巡视工作任务和要求研究确定。
巡视员实行选聘制。根据工作需要,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监察部、人事(劳资)部、直属党委、思想政治工作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的局级领导人员中选聘。
巡视员助理实行选派制。由上述相关部门从在职人员中选派。
巡视组的职责是,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对主要负责人以下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的情况。重点了解学习贯彻党章和坚持党性原则,与党中央和集团公司党组保持高度一致、政令畅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情况。
2.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严格执行决策制度和程序的情况,检查有无违反规定,决策企业“三重一大”(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出现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
3.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党风建设职责,把党风建设要求落实到业务工作之中,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的情况,检查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4. 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检查有无任人唯亲、用人失察等问题。
5. 按照党组的部署和巡视领导小组安排,完成其他专项巡视任务。
根据中央的精神和党组的要求,每年度对巡视工作任务进行相应调整。
(三)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巡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党组纪检组、人事劳资部和股份公司人事部有关人员组成。
巡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党组年度工作部署和巡视领导小组安排,提出年度巡视工作以及巡视组组成与派出方案。
2. 起草阶段性和年度巡视工作报告,协调、督促、落实党组和巡视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3. 承办巡视工作会议,组织巡视业务培训,开展巡视工作调研,加强巡视工作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
4. 负责巡视组巡视期间的沟通协调、情况反馈和服务保障工作。
5. 组织安排日常巡视工作,负责巡视人员和巡视经费的日常管理。
二、巡视工作基本程序与方式
巡视工作分为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常规巡视原则上每3年对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巡视一次。专项巡视根据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进行。
(一)制定方案
1. 每年年初,巡视办公室按照党组和巡视领导小组对巡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拟定年度巡视工作方案。巡视工作方案经纪检组商人事部门研究,巡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巡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确定。巡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巡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年度巡视工作。
2. 巡视工作方案包括年度巡视任务、工作重点、巡视时间、被巡视单位、巡视组组成及巡视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
1. 巡视前的准备
(1)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组长为临时党支部书记。临时党支部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开展党内组织生活。
(2)制定巡视组实施方案。各巡视组根据年度巡视工作方案,结合本组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与重点,工作方式与要求,巡视安排与内部分工等。巡视组实施方案交巡视办公室备案。
(3)收集有关情况。听取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对被巡视单位的有关情况介绍,收集被巡视单位有关材料,做好巡视准备。
(4)发送《巡视告知》。巡视办公室起草《巡视告知》,内容包括被巡视单位名称、巡视依据、巡视时间、主要巡视内容、巡视组成员名单及巡视要求等,在巡视组到达被巡视企业10日之前,通知被巡视单位党委、纪委。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应按照《巡视告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 巡视时间
对一级(一类)以上企业的巡视时间原则上为15至20个有效工作日,其它企业的巡视时间原则上为10至15个有效工作日。
3. 听取情况汇报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要向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说明来意,介绍巡视工作方案和内容,听取所到单位班子的意见,取得支持配合。
按照巡视工作方案安排,及时召开情况汇报会。汇报会由被巡视单位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巡视组全体成员参加。汇报会包括以下内容:
(1)巡视组通报情况。由巡视组组长通报巡视组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工作方式、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等。
(2)被巡视单位汇报。由被巡视单位党委书记汇报并准备书面材料。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巡视组可就有关问题听取专题汇报。
4. 调查了解情况
巡视组围绕巡视工作任务,深入企业和矿区,通过运用各种巡视方式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5. 召开巡视组会议
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巡视组会议,一是针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巡视建议;二是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改进巡视工作方式方法等相关事宜。
6. 巡视情况沟通
(1)巡视组离开被巡视单位前,应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就巡视组工作的情况和建议进行沟通,但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干部使用管理、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以及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等重要问题,要在向巡视领导小组汇报后,按程序处理或反馈。
(2)巡视组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通过巡视办公室报告巡视领导小组。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巡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巡视组应与巡视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
7. 撰写巡视报告
巡视组对每个单位都必须形成书面巡视报告。完成阶段性巡视任务后,应及时撰写阶段性综合巡视报告。对巡视报告的要求如下:
(1)完整、规范。包括:标题,巡视组名称,巡视的基本情况,工作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巡视意见与建议等。
(2)以反映问题为主。重点是被巡视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分析其主要原因,提出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内容真实客观,表达准确简练。各单位巡视报告一般在3000字左右,阶段性综合巡视报告一般在5000字左右。巡视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各巡视组将巡视报告(文稿及电子文档)报送巡视办公室。
8. 巡视情况汇报
阶段性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召开巡视工作汇报会。汇报会每年召开1至2次。
(1)巡视办公室根据年度巡视工作方案和巡视工作进度,提交巡视工作汇报会方案,经巡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巡视领导小组成员和巡视员参加会议。巡视办公室人员、巡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巡视员助理列席会议。各巡视组组长汇报巡视工作情况。
(3)巡视办公室根据各巡视组汇报和巡视领导小组意见,形成阶段性或年度巡视工作报告,按照程序报集团公司党组。
(三)工作方式
巡视工作必须深入实际,深入职工群众,要善于从基层和职工群众中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
1. 列席有关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巡视员可以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常委会、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
2. 个别谈话。围绕巡视任务和被巡视企业实际,了解和掌握客观真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个别谈话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干部、所属企业有关负责同志、离退休老同志、职工群众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谈话重点是领导班子成员、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干部和部分所属企业负责同志,同时兼顾其他层面人员。
3. 召开座谈会。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召开不同层面的小型座谈会,多方面了解情况。
4. 走访调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各方面的反映,注重了解职工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组织问卷调查、专项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
5. 查阅与收集材料。以查阅近三年来的资料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前追溯。注重查阅与完成巡视任务有关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会议记录或纪要、财务报表、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需要查阅的有关资料。巡视组对收集和复制的资料要妥善保管,巡视结束后及时移交巡视办公室归档。
6. 公布巡视组驻地和电话,听取群众反映。对来电来访的群众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所反映的问题或举报,做好记录。根据需要,可对反映或举报的涉及巡视任务的重要问题进行初步了解。
三、巡视成果的运用
(一)巡视领导小组对巡视组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巡视报告及时向党组汇报。
(二)根据党组领导指示,巡视办公室将巡视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和被巡视单位落实整改,并负责跟踪督办和反馈落实情况。
(三)巡视组收到的重要信访反映,要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信访原件交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四)党组领导批示、巡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巡视工作报告等巡视资料,作为党风建设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资料,由巡视办公室收集并建档管理。
四、巡视人员队伍建设
(一)加强学习培训
要不断加强巡视人员学习培训。巡视办公室每年组织1至2次集中学习培训。其主要内容包括:
1.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和重大部署。
2. 中央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上级领导同志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
3. 集团公司工作会议、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集团公司领导有关重要讲话精神。
4. 集团公司年度巡视工作任务及各项重大工作部署。
5.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方面有关政策法规,党内监督工作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巡视工作规章制度。
6. 其它关于巡视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根据工作需要,巡视员和巡视员助理可以列席集团公司有关重要会议,传阅有关重要文件。巡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巡视工作专家辅导或讲座。结合巡视工作实际,可采取座谈、讲座、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巡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交流。
(二)工作纪律和原则
1. 加强自身建设。巡视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谦虚谨慎,认真履职;要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树立巡视组的良好形象。
2. 坚持“四不”原则。即不承办具体案件、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干预企业具体工作、对于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
3. 严格保守秘密。遵守《国家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对巡视中反映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
巡视组对巡视员助理在巡视期间的思想作风及工作表现要做出书面鉴定,经巡视办公室审核,报纪检组和人事部门审定后,送达巡视员助理所在单位。
本工作规程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2007年7月印发)
管道公司党内巡视工作制度(试行)
中管党〔2007〕2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体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内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
加强公司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维护党的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为建设安全高效和谐的管道公司提供政治纪律保证。
二、党内巡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1、对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的情况;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的方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情况;贯彻落实公司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
2、对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廉洁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职权,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情况;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以及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3、对处级领导班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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