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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心得体会
案件一进门, 请托找上门。 ‛ 一个时期以来, 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 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 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2015 年, 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相继出台, 成为规范司法行为、 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 情况, 发布 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 典型案例, 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 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 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 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 年 1 月 , 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 找到该市某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 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
争取缓刑。 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 , 使
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 2018 年 12 月 ,
田某、 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 开除公职处分。 2019 年 5 月 , 刘某
被开除党籍, 取消退休待遇, 后因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 年 10 月 , 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
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 但他却碍
于同学和朋友情面, 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 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出具《检察建议》 , 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 可作不起诉或
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 , 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 2018 年 9
月 , 吴某受到开除党籍、 开除公职处分, 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 6 起案例来看, 违反‚三个规定‛ 的行为, 无
论是过问案情, 还是请托办事, 大都来自‚熟人‛ 。 有的过问、 请托
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 有的来自同事、 下属, 有的来自同学、 朋友、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 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 , 有的是检
察长、 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 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
人。 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 手握司法权力, 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
围猎的对象。 面对他人的请托, 一旦丧失了 原则和立场, 往往容易滑
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 ‚抹案‛ 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 截至 2020 年 3 月 , 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
记录报告 2018 年以来过问或干预、 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 18751
件, 其中反映情况、 过问了 解的占 96. 5%, 干预插手的占 3. 5%。 这表
明过问的占了 绝大多数, 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 了 解进展、
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 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 举
报, 等等。 ‚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 体现了 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
案的监督。 ‛ 最高检党组成员、 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视的是,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案、 关系案、 金钱
案, 比如将过问、 了 解、 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 甚至徇私枉
法, 试图‚捞人‛ ‚抹案‛ 。 那么, 领导干部及司法内部人员过问、
插手和干预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梳理发现, 在 6 起案例 12 名违纪违法人员中, 被给予开除党籍
等重处分的就有 8 人, 其中有 5 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
2015 年至 2018 年期间, 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
受请托, 收受他人贿赂, 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 帮助他人减轻或逃
避处罚。 2018 年, 王某因插手、 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受到开除党籍、 开除公职处分; 因贪污、 受贿、 徇私枉法等犯罪, 被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 55 万元。 从检察机关领导干
部到身陷囹圄, 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司法腐败
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司法人员如果把
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以权压法、 徇私枉法,
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
2015 年, 中办国办、 中央政法委、 ‚两高三部‛ (最高法、 最
高检、 公安部、 国安部和司法部) 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
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
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
与当事人、 律师、 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这‚三个规定‛ 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 内部人员过问
案件, 以及与当事人、 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都要主动
记录报告, 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 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
案显得颇为特别。 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 一人受到处分, 而另
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 还受到了 表扬。
2018 年 6 月 , 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
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 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案能
否判缓刑, 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 2019 年 5 月 , 陈某又给辖区
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 2 人打电话, 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
诉讼、 诈骗、 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 郝某等 2 人予以拒绝, 并告
诉陈某不要来说情。 2019 年 7 月 , 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
检察官刘某打电话, 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
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 刘某予以拒绝。 王某、 郝某、 刘某均对市
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 干预案件行为作了 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 鲜明对比: 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 及
其他违纪问题, 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 并被开除党籍。 而王某等
4 名检察官, 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
自觉抵制, 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 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处理
的有力举措, 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促进公正廉洁司
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 , 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 , 有力保障司法
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 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 执行工作, 同时进一步
严格办案纪律、 规范司法行为、 提高案件质量、 强化司法公正, 才能
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 找不找人、 转不转材料, 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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