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心得体会
2020-07-06 | 阅读: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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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心得体会

案件一进门, 请托找上门。 一个时期以来, 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 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 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 年, 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相继出台, 成为规范司法行为、 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 情况, 发布 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 典型案例, 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 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 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 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 年 1 月 , 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 找到该市某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 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

争取缓刑。 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 , 使

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 2018 年 12 月 ,

田某、 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 开除公职处分。 2019 年 5 月 , 刘某

被开除党籍, 取消退休待遇, 后因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 年 10 月 , 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

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 但他却碍

于同学和朋友情面, 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 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出具《检察建议》 , 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 可作不起诉或

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 , 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 2018 年 9

月 , 吴某受到开除党籍、 开除公职处分, 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 6 起案例来看, 违反三个规定 的行为, 无

论是过问案情, 还是请托办事, 大都来自熟人 。 有的过问、 请托

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 有的来自同事、 下属, 有的来自同学、 朋友、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 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 , 有的是检

察长、 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 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

人。 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 手握司法权力, 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

围猎的对象。 面对他人的请托, 一旦丧失了 原则和立场, 往往容易滑

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 抹案 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 截至 2020 年 3 月 , 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

记录报告 2018 年以来过问或干预、 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 18751

件, 其中反映情况、 过问了 解的占 96. 5%, 干预插手的占 3. 5%。 这表

明过问的占了 绝大多数, 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 了 解进展、

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 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 举

报, 等等。 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 体现了 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

案的监督。 最高检党组成员、 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视的是,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案、 关系案、 金钱

案, 比如将过问、 了 解、 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 甚至徇私枉

法, 试图捞人 抹案 。 那么, 领导干部及司法内部人员过问、

插手和干预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梳理发现, 在 6 起案例 12 名违纪违法人员中, 被给予开除党籍

等重处分的就有 8 人, 其中有 5 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

2015 年至 2018 年期间, 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

受请托, 收受他人贿赂, 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 帮助他人减轻或逃

避处罚。 2018 年, 王某因插手、 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受到开除党籍、 开除公职处分; 因贪污、 受贿、 徇私枉法等犯罪, 被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 55 万元。 从检察机关领导干

部到身陷囹圄, 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司法腐败

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司法人员如果把

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以权压法、 徇私枉法,

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

2015 年, 中办国办、 中央政法委、 两高三部 (最高法、 最

高检、 公安部、 国安部和司法部) 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

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

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

与当事人、 律师、 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三个规定 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 内部人员过问

案件, 以及与当事人、 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都要主动

记录报告, 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 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

案显得颇为特别。 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 一人受到处分, 而另

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 还受到了 表扬。

2018 年 6 月 , 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

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 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案能

否判缓刑, 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 2019 年 5 月 , 陈某又给辖区

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 2 人打电话, 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

诉讼、 诈骗、 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 郝某等 2 人予以拒绝, 并告

诉陈某不要来说情。 2019 年 7 月 , 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

检察官刘某打电话, 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

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 刘某予以拒绝。 王某、 郝某、 刘某均对市

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 干预案件行为作了 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 鲜明对比: 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

其他违纪问题, 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 并被开除党籍。 而王某等

4 名检察官, 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

自觉抵制, 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 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处理

的有力举措, 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促进公正廉洁司

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 , 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 , 有力保障司法

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 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 执行工作, 同时进一步

严格办案纪律、 规范司法行为、 提高案件质量、 强化司法公正, 才能

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 找不找人、 转不转材料, 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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