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d2020042607
2020-04-26 | 阅读:9023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指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定期检查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对于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性修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议时间应相对集中,可结合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形成组织评议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公司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公司各二级单位党委、公司机关党委牵头负责,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取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党支部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限期整改的表现和复评复议后的组织评定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等。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

流动党员原则上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也可通过网络参加民主评议。离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可以从简,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九条  民主评议内容应与党员年度公开承诺情况、党员党性分析内容衔接配套,并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重点。

第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制定计划。党支部认真研究分析党员情况,提出具体计划和安排,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确保党员参与率。

(二)量化标准。党支部(党小组)对照确定的民主评议内容,按照百分制要求,进行具体量化,科学设置分值,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学习动员。党支部(党小组)通过专题党课、重点辅导、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内容,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教育。

(四)自我总结。党员可结合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年终工作总结,认真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入党誓词和评议内容,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五)考核评议。党支部(党小组)可结合党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自评、互评、领导点评,最后发放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六)确定初步等次。支部委员会结合民主测评得分(党小组评议情况)和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研究提出党支部评定意见。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的,由党小组全体党员会议提出评定等次,报党支部审核后形成党支部意见。党支部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未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直接提出对党员的评定等次。

(七)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石化公司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督查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党委、公司机关党委要认真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评议质量和实效。每年年底向公司党委组织部门专题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对于不认真执行制度或流于形式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评议,为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第十二条  公司各基层党支部要认真讨论,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防止搞形式主义或走过场,确保每位党员接受评议,受到教育。要严肃纪律,对外出党员应提前通知并按期参加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的,待外出归来后通过一定形式接受评议;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每年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结束后,以党支部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向上一级党组织详细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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