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是指党支部(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流动党员一般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会,也可通过网络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四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可结合年中或年末总结一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可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后进行。
第五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参加范围为党支部(党小组)所属全体党员。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应吸收同级行政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
第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廉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提高的措施和努力方向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上,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章党纪、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面典型,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观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分析根源。
第三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程序
第一节 会 前
第八条 确定主题。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公司实际,认真分析党支部和党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党员组织生活会主题。上级党组织已明确主题的,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并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制定方案。党支部(党小组)要制定党员组织生活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主题、程序、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征求意见等,会前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第十条 组织学习。针对会议主题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确定学习内容,采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在向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及部分基层干部群众通报党员组织生活会时间和主题的基础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他们对每名党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反馈意见。党支部(党小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并向每个党员“原汁原味”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党员在组织生活会说明或检查的问题,要在会前一并反馈。
第十三条 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支部班子成员与党小组长之间、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与每个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每名党员谈心谈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党员总数的30%;还要与一定数量的群众谈心。要保证谈心谈话质量,既要主动说自己身上的毛病,又要直接点出对方的不足,特别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坦诚接受并相互提醒,做到“六个谈透”:即班子问题要谈透,个人问题要谈透,谈话对方问题要谈透,会上拟提的意见要谈透,产生问题的根源要谈透,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要谈透。
第十四条 撰写发言提纲。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岗位特点和履职情况,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总结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深挖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不以字数多少定优劣。
第十五条 报送专题报告。党员组织生活会召开前3-5天,党支部(党小组)要将党员组织生活会准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进行专题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二节 会 中
第十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党支部书记、后党支部委员、再普通党员”的顺序(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按照“先党小组长、再普通党员”的顺序),采取“一人谈、大家帮、逐人开展”的方式进行。自我批评要直奔主题、直面矛盾,要触及思想深处、触及问题实质,特别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上级点明的问题、谈心谈话中相互指出的问题,要逐一做出回应。相互批评要直截了当指出问题和不足,真心实意提出改进意见。党员干部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对其他党员提出批评意见,带头虚心接受他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坚持用事实说话,真正达到既红脸出汗、触动思想,又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党员组织生活会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能随意增删、更改,不能遗漏重要内容。
第三节 会 后
第十九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后10天内,党支部(党小组)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书面报告、会议记录、党员制定整改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党小组)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组织每名党员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党员逐一整改落实,提高整改效果,并以适当形式向党员群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党小组)要认真做好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台账、党员发言提纲、会议原始记录、整改方案、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要从方案制定、主题确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党支部(党小组)党员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并及时派人参加。要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作为评价党员组织生活会质量的主要标准。党员组织生活会达不到要求的,要提出批评,责令改正;质量差的要责令重新召开,并对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提出批评。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开好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对其他同志提出批评意见,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动和引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交心谈心,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为其他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第二十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党员之间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相互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请假,同时撰写书面发言提纲,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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