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巡察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公司巡察工作规定,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组在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集团公司巡视巡察工作方针,落实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每轮巡察对象由公司党委授权确定。
巡察的重点对象是公司党委管理的机关处室及附属机构正(副)职,分(控股)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以及领导班子建设、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别是重点关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第三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就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由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确定每轮巡察的任务分工。巡察组成员是由各单位业务骨干中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巡察人员由巡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统一安排。
第六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和巡察办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领导班子建设和选人用人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反馈意见、问题清单、移交审批表等巡察组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公司党委对巡察工作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
(五)严格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巡察组党支部工作,领导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协助组领导做好内外沟通和上下协调,组织落实组内具体工作任务,工作中应当严格程序、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协作配合。巡察组成员按照组领导要求和组内分工,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巡察组按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内控、法律等专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对全组相关业务进行审核把关。
第七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和相关成员参加。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根据组领导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本规则第八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由组长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
第八条 巡察组组务会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公司党委、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和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具体方案,拟核查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的人员名单,拟访谈有关知情人等有关人员名单及具体事项;
(三)拟向党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领导班子建设和选人用人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反馈意见、问题清单等重要材料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
(五)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专项研究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中的重要敏感问题,可以由组长决定参加人员范围。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九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由巡察办以书面形式告知组织人事、内控等部门等,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重点了解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察组应当根据了解和收集的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报巡察办领导审批。必要时可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同时报送。
第十条 巡察组进驻前,巡察组组长与被巡察党组织充分沟通,协调、指导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材料准备、会议筹备、后勤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巡察组商被巡察党组织准备巡察意见箱、信访联系电话等,制定信访应急预案。
进驻后,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商请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并作表态发言,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等,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有关同志讲话,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参会范围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负责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占与会总人数20%的职工代表,近3年退出领导班子的原班子成员。以上范围人数不足25人时,可适当扩大参加人员范围,由机关部门副职及部分所属单位副职人员参加,再不足的,可扩大至一般员工。领导小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巡察工作动员会后,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及时通过内部网站,通报动员会情况,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巡察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同时,新闻稿由巡察组审定后在内部网站上发布,不作对外报道。
第十二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其他专题汇报。
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巡察办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转交巡察组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属于被巡察党组织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经巡察办审批后,一致交由被巡察党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巡察办对来信、来电、来访应当逐一登记和记录,并转交公司纪委,由纪委按照受理权限及时进行分转。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巡察期间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体性上访,应当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员工个别谈话。
巡察组可以约谈有关知情人员。
个别谈话、访谈、询问应当严格政策界限,依纪依规进行。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巡察组组长批准。
个别谈话、访谈、询问应当拟定谈话提纲,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可以根据信访举报、谈话情况或者其他反映提出需抽查核实的增列人选。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部门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巡察组调阅或者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领导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党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有关问题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应当由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或具体工作负责人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内容要求等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议等。
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表态、不参与评议。
第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背靠背民主测评,或者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党建主体责任、选人用人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选择到被巡察党组织所属基层单位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经巡察组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必要时,巡察组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决定或者批准,并由巡察组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被巡察单位或者巡察办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重要、敏感问题应当由巡察组工作人员自行了解。对涉及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重点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后,可以成立专题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在巡察权限范围内深入了解并形成相关情况报告,对有关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提出分类建议。
对反映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员工群众切身利益、干部员工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被巡察单位、巡察组发生重要突发事件;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撰写巡察报告、领导班子建设和选人用人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
结合单位实际,应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投资并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油气***等关键环节和领域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建设、选人用人、“三重一大”决策、领导干部亲属利用中***平台经商谋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巡察办报告巡察情况后,巡察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反馈问题内容进行把关。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巡察组应当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意见。在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时,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一致。
根据公司党委要求,将发现的共性突出问题,由巡察办通报公司党委有关领导、副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巡察反馈时,巡察组不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对不适宜在干部大会上公开反馈的问题,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向主要领导反馈。党政正职分设的,原则上一并进行反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反馈。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将巡察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移交被巡察党组织、公司纪委、人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移交被巡察单位纪委(纪检委员)的问题线索,在巡察期间的,由巡察组督办。
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问题和线索,巡察期间通过巡察办审批后,可以移交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立巡立查。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具体承办人应当严谨细致,确保移交工作对象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移交工作完成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归档并向巡察办移交巡察档案。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当按规定销毁。归档完成后,巡察组不得留存涉密文件和材料。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巡察反馈后,巡察组在整改中期,派人到现场进行督导;在集中整改结束时,派人到现场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公司有关专项检查组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视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进驻、报告、反馈、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和规范组内政治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政治规矩、工作作风和警示教育,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巡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考勤请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单位任职或者工作的;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被巡察单位为本人成长地或者长期工作地(单位)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努力建设成为发现问题的“体检队”、干部成长的“培训队”、重塑形象的“宣传队”。
巡察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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