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统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一流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服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三条 统战工作范围和对象是:公司员工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员工,信教员工,,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战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四条 术语解释
(一)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二)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民主党派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四)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五)党外知识分子特指没有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知识分子,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第五条 本制度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六条 组织领导
(一)公司统战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统战部门归口管理的工作体制。
(二)公司统战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党委和各单位党委、总支(以下简称公司两级党委)宣传部门。
(三)公司各统战组织在党委统战部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两级党委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和重要事宜、重大问题等。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要求,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公司党校的教学内容,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员工群众进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四)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定期与民主党派、统战群众组织负责人、代表人士进行沟通交流,准确掌握工作实际,及时向统战人士通报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组织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两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九条 统战部是公司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决定指示,结合公司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工作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执行。
(二)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做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民族团结,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协调做好来访公司探亲、旅游、参观、洽谈业务有影响力的华侨、台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接待工作。
(六)协助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工作,做好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
(七)积极参加民主党派、统战群众组织的重要活动,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门负责人,开展统战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做好统战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教育等统战基础工作。
(八)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组织宣传统战系统各类先进模范人物事迹。
(九)协调解决统战组织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第十一条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两级党委、统战部门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重大事情以及公司生产建设发展的热点话题、主要观点,准确掌握思想动态,强化政策理论教育,提供政策支持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 公司两级党委了解掌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现任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学习、廉洁等方面的意见,支持参加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党委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依法监督工作。
(五)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两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换届选举、组织发展和成员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党委统战部门负责本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党委统战部门向统战部上报联系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实际情况。统战部应加强与各单位统战部门的沟通联系,督促检查党外知识分子所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作好协调工作,切实帮助解决问题,多办实事。
第十九条 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统战群众组织参与的联系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少数民族联谊会,设兼职主席,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组织内部事务工作。统战部应做好对公司少数民族联谊会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条 公司500人以上二级单位原则上应成立少数民族事务小组,设兼职小组长1人,协助公司少数民族联谊会做好本单位少数民族事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事务小组组长由二级单位党委统战部门推荐,在少数民族人士中产生,在征求本单位少数民族人员意见同意后,报公司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新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两级党委按照统一战线工作任务要求,积极做好对归侨、侨眷的宪法、法规教育,依法维护广大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统战部门按照统战部要求,开展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为公司制定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会议组织
(一)统战工作联席例会由公司党委统战部负责组织,民主党派支部(支社)负责人、统战群众组织负责人参加会议。涉及公司内部单位的统战组织,相关单位统战部门负责人同时参会。
(二)工作联席例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召开,具体时间结合工作实际通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临时调整。
(三)会前根据上级统战部门工作部署安排、公司统战工作开展实际和下一阶段统战工作重要任务,研究确定会议主题、讨论议题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省、市统战部门和公司党政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要统战工作任务。
(二)各统战组织通报近期工作完成情况,汇报下一阶段主要工作安排。
(三)讨论研究各统战组织开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推进措施。
(四)讨论研究统战组织活动费用的预算制定和各项活动费用计划。
(五)讨论研究各统战组织表彰和推荐的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名单。
(六)其他需要研究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信息反馈
(一)统战部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和具体工作安排开展督查督办。
(二)督查督办人员应加强与各单位统战部门、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的联系,掌握统战工作实际推进情况。
(三)各单位统战部门、各民主党派支部、统战群众组织应落实会议决定和具体工作安排,及时向统战部总结上报工作完成情况、取得实际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统战组织工作有序推进,闭环管控、成效提升。
第三十一条 活动组织
(一)公司两级党委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针对民主党派和统战群众组织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分析研判、任务部署等工作,以活动促统战,以统战促和谐。
(二)公司两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参加统战组织重要活动,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着力维护统一战线团结稳定。
(三)各民主党派和统战群众组织要以围绕凝聚思想共识、提升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能力为前提,结合自身组织实际,开展相关活动,在遇到重要时间节点、重大统战活动时,要提前向上级统战部门和相关领导报备、报告。
第三十二条 活动内容
(一)按期开展民主党派和统战群众组织的换届选举。
(二)持续开展“爱企业、献良策、做贡献”主题教育。
(三)充分利用知联会,强化党外知识分子培养教育。
(四)突出和谐稳定发展,围绕“三个不离开”、“责任与执行”开展学习研讨、座谈交流、地企联谊活动等“民族团结月”活动,做好少数民族员工的教育引导。
(五)拓展渠道,积极开展侨胞侨眷联谊交流活动,发挥侨务纽带作用,凝聚侨心。
(六)开展医疗援助、精准扶贫、联谊座谈等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
(七)上级组织要求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活动信息反馈
(一)各民主党派和统战群众组织活动结束后,做好活动的自查自评,总结活动成效和不足,注重收集、整理统战人士的思想观点,及时向上级统战部门报告活动情况。
(二)统战部门应对各统战组织活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准确掌握活动实际,并按时报告上级党委,为新形势下巩固发展统一战线提供可靠依据。
(三)统战部门应定期对统战活动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鼓励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统战群众组织建言献策、履职尽责,不断提升统一战线团结向心力、凝聚力。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两级党委应履行统一战线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两级党委统战部门要切实履行统战工作部门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贯彻落实好公司党委统战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两级党委应各为民主党派和统战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三十六条统战部门应加大统战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报刊、新媒体等媒介,及时介绍和宣传各民主党派、统战群众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人物、重要信息,营造良好的统战工作氛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两级党委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应对经济社会深刻变化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企业统战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统一战线工作情况,每年按期向统战人士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统战部门作为统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统一战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对照公司党建目标管理考核要素及内容,做好日常检查指导,注意研究和反映统战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处置和反馈。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两级党委应对落实统一战线工作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追责,若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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