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体会、汇报、试题汇编d2020032402
2020-03-24 | 阅读:9171

2020年《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体会、汇报、试题汇编

目录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题库含答案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解读

县纪委监委主任纪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

县纪委监委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情况汇报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

    近日, ***中央办公厅印发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 。 《规则》 的制定和实施, 充分体现了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高度重视, 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 提供了 有力制度保障。

一、 充分认识制定《规则》 的重要意义

    《规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拓宽党内监督、 群众监督渠道, 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 维护党员、 干部合法权益, 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 受理、 办理、 处置程序, 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 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 协同性、 有效性,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 标任务, 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 相互协调。 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 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 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规则》 发布之前,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 1993 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 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 制定《规则》 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 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 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 及时发现问题、 掌握政治生态状况, 增强监督实效性, 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 全面覆盖、 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 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想问题、 作决策、 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 通过各种途径了 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批评和建议。 检举、 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 公民的重要权利。 处理检举控告, 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 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 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制定《规则》 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 调动党员、 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 厚植党

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 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 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 在党中央领导下,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 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 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 解社情民意; 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 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 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 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制定《规则》 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 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 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 《规则》 的主要特点

《规则》 共 10 章 58 条, 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

为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

导思想、 总体要求、 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

第八章, 是主体部分, 按照处理检举控告的重点环节和重要

事项, 主要规定了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检举控告的办理、

检查督办、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 第三板

块为第九章和第十章, 主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 保密、 回避、 提供保护等要求

作出规范。 新制定的《规则》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 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党的

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 是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规则》 是

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 立规矩,

有利于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规则》 强调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

识” 、 坚定“四个自信” 、 做到“两个维护” ; 要求检举控

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

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 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

贯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 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

期研判所辖地区、 部门、 单位检举控告情况, 对反映的典型

性、 普遍性、 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形成综

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 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

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 部门、 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 、 政治生态“风向标”

的作用。

(二) 营造党员 、 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 保障监督权利

有效行使。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保障党

员监督权利, 《规则》 集中体现了 这一要求。 一是明确检举

控告受理范围。 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违

反党的纪律行为, 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以及

其他依照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

举控告。 二是畅通检举控告渠道。 规定党员、 群众可以通过

邮寄信件、 当面反映、 电话举报、 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

控告问题; 要求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设置接待群众场所,

公开检举控告地址、 电话、 网站等信息; 建设覆盖纪检监察

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及时发现问题线索, 更好服务群众。

三是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权利。 规定检举控告人有权申请回避,

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

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三) 提倡实名检举控告, 鼓励客观真实反映问题。 实

名检举控告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核实调查, 并有效

开展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工作。 《规则》 坚持实事求

是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 设专章对实名检举控

告的处理作出规范, 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 优先处

置。 一是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 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

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 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

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二是建立告知反馈机制。 强调纪检监察

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 应当在收到检举

控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承办

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

告人反馈。 三是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要求对检举控告人信息

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严禁将有关材料、 信息转

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 人员。 四是建立奖励保护机

制。 明确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 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

要作用, 或者为国家、 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可以按规

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因检举控

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

依法、 及时提供保护, 并对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保护党员 、 干部干事创

业积极性。 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 污染社会风气, 扰

乱举报秩序, 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 损害党员、 干部干事

创业积极性。 《规则》 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 既保障检举

控告人的监督权利, 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一是对诬告陷害

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规定采取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等方式反

映问题, 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 名誉损失或者责任

追究的, 属于诬告陷害; 强调认定诬告陷害, 应当经设区的

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二是明确对诬告陷害

的严肃处理。 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

甄别, 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对通过诬告陷

害获得的职务职级、 奖励资格等不当利益建议有关组织、 部

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 强

调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 可以采取发函说明、 当面

说明、 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 对受到错误处理、 处分的及时

纠正; 纪检监察机关、 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

党员、 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推动履职尽责、 担当作为。

(五)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在正确

轨道上运行。 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规范化, 前提是纪检

监察机关自身运行要法治化、 规范化。 《规则》 通过明权定

责、 规范程序、 严格管理, 强化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制约

和监督。 一是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 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分

级负责、 分工处理, 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 向

上报送、 向下转送工作机制。 二是对检举控告加强筛选和研

判。 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 对属于本级

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 或者相关部

门。 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 对收到的检

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 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 适当了

解、 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 对没有实质内容

的检举控告, 经报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三是强

化内部制约和监督。 规定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部门定期向信

访举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

告办理情况的监督。 四是加强检查督办。 规定纪检监察机关

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 存

在问题典型、 久拖不办等情形的, 可以发函交办; 对交办的

检举控告, 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 推诿敷衍等情形的, 可

以进行督办。 五是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 强调建立纪检监察

干部定期接访制度, 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 处理重

要信访问题; 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 耐心听取来访人

员反映的问题, 严格遵守保密、 回避等制度规定; 明确在处

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规依纪依法严

肃处理。

三、 推动《规则》 的贯彻执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习

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 要用严明的

纪律维护制度, 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 《规则》 能

否发挥应有的作用, 最终要落在各级党委(党组) 和纪委监

委(纪检监察组) 认真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上。 《规则》 作

为中央党内法规, 抓好贯彻执行是党委(党组) 和纪检监察

机关的共同责任。

党委(党组)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 按照《规则》 印发通知要

求, 增强“四个意识” 、 坚定“四个自信” 、 做到“两个维

护” , 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畅通检举控告渠

道, 营造党员、 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 规范检举控告秩序,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 要把“严”

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 在强化自我监督、 自我约束上作表

率, 增强制度意识, 严格执行《规则》 , 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检举控告, 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 ,

坚决防止“灯下黑” , 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 有约束。 广

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程序意识、 证据意识,

严格按照权限、 规则、 程序开展工作, 砥砺初心, 知重负重,

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积极履职尽责。

 

 

 

 

县纪委监委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情况汇报

近日, ***中央办公厅印发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

控告工作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 , 并下发通知, 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连日来, **县纪委、 监察委机

关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 把学习贯彻《规则》 ) 作为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结合实际、 周密部署、 精

心实施, 自觉把职责摆进去、 把工作摆进去, 吃透精神实质、

把握基本要求, 细化实施方案, 真正做到学深悟透、 融会贯

通, 用《规则》 规范工作, 指导实践, 切实提高规范处理检

举控告工作水平, 取得了 阶段性成果, 现将学习宣传贯彻《规

则》 ) 情况汇报如下。

一、 精心组织学习研讨, 增强贯彻执行《规则》 的思想

和行动自觉

在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 县纪委县监委第一时间通过微

信工作群和公众号等多种媒介, 及时转发《规则》 原文, 转

载宣传解读《规则》 的权威信息, 让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在做

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 利用手机等移动平台随时随地关注

和学习, 要求全市县纪检监察干部要先学一步, 学深悟透精

神实质, 准确把握各项工作要求, 深刻领会《规则》 核心要

义, 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坚持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 通读

与精读相结合、 理论学习与思考问题相结合, 对检举控告的

接收和受理、 办理、 检查督办、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检举

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诬告陷害行为

的查处以及工作要求和责任等基本内容进行逐字逐句研读、

交流讨论和体会思考, 主动联系工作实际主动把自 己摆进

去, 把工作职责摆进去, 全面把握精神实质, 深化规律性认

识, 整体把握制定《规则》 的重要意义, 深刻理解《规则》

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 深刻把握《规则》 颁布实施对纪检

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坚守职责定位、

强化责任担当, 规范高效处理好检举控告工作, 确保处理检

举控告全流程工作都依规依纪依法。

二、 对标对表《规则》 检视, 全面提高依法依规处理检

举控告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针对《规则》 与 1993 年颁布的《条例》 相比, 在检举

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检举控告的办理、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诬告陷害

行为的查处到纪检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

工作要求和责任等发生的新变化, 县纪委常委会及时跟进分

析研判, 严格对标对表《规则》 , 深入开展自查检视, 组织

信访室认真梳理前几年在信访举报接收受理、 分流办理、 处

置管理、 综合分析、 督查督办等各项职能工作中与新《规则》

规定要求不一致、 不适应的业务环节, 列出清单, 逐条逐项

整改, 确保每一个环节、 每一道程序都合规合纪合法。 如对

照《规则》 第三章第十四条“对于初次检举控告由信访部门

直接转办承办部门, 有效缩减转办环节, 提高工作效率, 同

时加强信访部门对信访件办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办” 之规

定, 立即组织信访室进行分析研判, 修订完善了 《全县纪检

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流程》 , 全面推行“谁接待、 谁

登记、 谁负责、 谁受理、 谁调处” , 进一步建立健全了 检举

控告接待、 接访、 接谈、 接处处理机制, 变过去的受理检举

控告“中转站” 为彻底解决问题的“终点站” 。

三、 健全完善机制体制, 依法依规做好今年的信访举报

工作

一是全面梳理信访举报法规制度。 修订完善信访举报工

作规程, 建立健全分析研判、 交办督办、 纪检监察干部定期

接访等配套制度; 制定日常监督检查、 集体研判审议等制度,

形成较为完备的工作制度体系 。 结合推进检举举报平台建

设, 根据试用应用情况修订完善已有制度规范, 研究制定平

台应用情况检查考核制度、 办理子平台管理办法等。

二是强化初信初访。 严格落实初信初访首办负责制和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检举控告工作办法》 , 扎实做好基

础工作, 认真对待信访举报件, 精准录入被举报人姓名、 职

级和反映问题类别等基本要素, 仔细核对校准网络举报人填

写的举报信息。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分流转办信访举

报, 建立并落实室领导不定期抽查、 专人定期检查机制, 及

时发现和纠正不精准、 不规范、 不细致问题, 推动基础工作

规范化、 精细化。 充分运用党纪国法“两把尺子” 研判反映

问题性质, 准确区分业务范围内外事项, 督促协调相关部门

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并听取意见, 力争案结事了 。

三是抓好进京到省访。 对进京到省访, 逐一拉出清单,

建立台账, 加强督促调度。 对反映业务内问题尚未办结的,

由各监察室承办或牵头督办, 限期办结; 对乡 镇纪委已经办

结举报人不服的, 由县纪委复查; 对进京到省访反映的业务

外问题, 与政法、 信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确保群众

诉求有人抓、 有人管。

四是深化领导接访包案。 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包案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原则, 加大力度推动疑难复杂

信访问题解决, 原则上今年对 5 年以上信访积案全部“清零”,

5 年以下信访积案化解 90%以上, 新发生信访事项即发生即

化解。

五是加强检查督办。 认真履行《规则》 赋予的职责, 一

体推进检举控告督促检查和交办督办工作, 健全落实转送件

办理情况督促检查常态化机制, 强化过程监督, 逐级传导责

任和压力, 推动及时规范办理。 持续开展“三多” 举报件集

中督办工作, 加大群众反映强烈、 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督办力度, 推动问题解决、 风险化解。

六是做好分析研判。 以实深广新为目 标, 着力提高分析

研判质量, 坚持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 政治监督跟进到哪

里, 信访举报分析就服务到哪里, 及时梳理提供相关举报情

况, 跳出举报看举报, 透过现象看本质, 深入挖掘和剖析信

访举报背后的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问题, 研究提出促进改

革、 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 提高分析参考价值, 确保分析研

判工作更加体现时效、 展现特色、 呈现亮点。

 

 

 

县纪委监委主任纪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

则》 心得体会

2 月 3 日, ***中央办公厅印发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 , 并发出通知, 要

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 XX

省、 XX 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 的通知要求,

通过参加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 我认认真真、 原原本本地学

习了 《规则》 , 能够深刻认识到制定《规则》 的重大意义,

准确掌握《规则》 的具体内容, 打牢了 运用《规则》 开展检

举控告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结合个人学习情况, 我谈一

下自己的学习收获和体会:

一、 通过学习, 深刻认识到出台和制定《规则》 的重大

意义

处理检举控告, 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 依靠人

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 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

的群众路线、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 要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保障

党员监督权利。 新出台制定的《规则》 对党员、 群众通过信

访渠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作出规范, 必将有利于

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 调动党员、

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

的信任和信心, 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 通过学习, 熟练掌握了《规则》 的具体内容和规定

要求

在学习的过程中, 我紧密结合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实际,

坚持读原著、 学原文、 悟原理的方式, 逐章逐条、 逐字逐句

地学习了 《规则》 。 《规则》 共十章五十八条条, 对纪检监

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目 的、 依据、 指导思想、 遵循的

原则、 检举控告范围、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检举控告的

办理、 检查督办、 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工作要求和责任等做了 详细

的说明和解释。

一是进一步规范检举控告的受理程序。 《规则》 要求纪

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 应当

进行编号登记, 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纪检监察机关按

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

送、 向上报送、 向下转送工作机制。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

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 不得瞒报、 漏报、 迟报” 。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筛选和研判。 规定纪检监

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 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

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要求监督检查

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 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

别, 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 适当了 解、 集体研究并履

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 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经报

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内部的制约和监督。 规定纪检监察机

关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

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

属实情况、 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 信访举报、 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检举控告工作的检查督办。 规定纪检

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

举控告, 存在问题典型、 久拖不办等情形的, 可以发函交办;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 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 推诿敷衍等情

形的, 可以进行督办。

五是进一步明确检举控告工作的要求和责任。 强调建立

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 有关负责人应当 接待重要来

访、 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 耐心

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 严格遵守保密、 回避等制度规定;

明确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规依

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 通过学习, 进一步提高了运用《规则》 做好检举控

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规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 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规范纪检监察机

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 受理、 办理、 处置程序, 促进监督

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 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 遵循。

作为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 我们要在学深悟透、 融会

贯通上持续发力, 坚持学思用贯通、 知信行统一, 全面系统

学、 深入思考学、 联系实际学, 不断加深对《规则》 的全面、

准确把握和理解, 做到学深、 悟透、 弄懂、 用实, 增强贯彻

落实《规则》 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提高运用《规则》 指导实

践、 推动工作的能力。 要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 保障检

举控告人监督权利, 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 要规范检举控

告秩序,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要切实增强制度意识, 从

现在起就严格按《规则》 办, 确保《规则》 不折不扣得到落

实。 , 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解读

处理检举控告, 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 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 是纪检监察

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日 前, ***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 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

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 和纪检监察机关深刻理解《规则》 , 抓好贯彻执行, 我们约请中央纪委国家监

委法规室部分参与起草《规则》 的同志进行解读, 供学习参考。

——编者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要求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 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根本保证。 新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

治要求, 贯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全过程, 对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增强监督

严肃性、 协同性、 有效性,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制定《规则》 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生动体现。 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纪

检监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 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 201 8 年 1 2 月 , ***中央办公厅印

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 201 9 年 7 月 , 经党中央批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印发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 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 立规矩, 体现了党中央对

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慎之又慎、 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

也体现了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领导权在党中央。 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 是监督

执纪执法的基础工作, 同样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此次党中央制定《规则》 , 适应新时代发展要

求, 整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等相关法规, 总结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形成的

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 以中央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上升为制度, 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

基本遵循, 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

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规则》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贯穿处理检举控告全过程。 在指导思想上, 《规则》 第二条强调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在基

本职责上, 《规则》 第三条强调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在接收受理

上, 《规则》 第十一条明确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

管理的党员、 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 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 同级党委下

属党组织问题的检举控告, 以体现党管干部原则、 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领导。 在办理处理上, 《规

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 认定诬告陷害,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以强化党委

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重要环节的审批把关。 在综合运用上, 《规则》 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纪检监察机

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 部门、 单位检举控告情况, 对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

对性的工作建议, 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

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 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 部门、 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以增强政治敏

感性, 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 政治生态“风向标”作用, 为党中央决策以及各级党委做好工作提

供参考。

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是贯彻执行《规则》 的根本保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执行的关键在于坚

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 实践证明, 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 推动各项事业发展、 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

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 , 党委(党组) 对本地区、 本单位、 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 领

导、 组织、 推进本地区、 本单位、 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党委(党组) 要按照中办印发《规则》 的

通知要求, 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畅通检举控告渠道, 营造党员、 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

规范检举控告秩序,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为贯彻执行《规则》 提供坚强保障。 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

委(党组) 领导下, 严格执行《规则》 , 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 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在全

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 (夏晓东)

营造党员和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

党员、 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新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

作规则》 将保障党员、 群众行使监督权利作为重要立规目 的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重要原

则, 通过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 畅通检举控告渠道、 规定检举控告人权利、 保障监督权利, 营造党员、

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 激发党员、 群众监督积极性。

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 这是党员、 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的前提。 一方面, 《规则》 第四

条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 3 种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是党组织、 党员违

反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是监察对象不

依法履职, 违反秉公用权、 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 涉嫌贪污贿赂、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行为; 三是其他依照规定应当

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 《规则》 第十三条还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

事项, 包括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依照有关规定, 属

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畅通检举控告渠道。 一方面, 明确党员、 群众提出检举控告的方式。 《规则》 第七条规定, 纪检监察机

关对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 5 种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应当予以接收: 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 到纪

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 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 向纪检监察机关网络举报

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 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 另一方面, 强调专设部门和人员

接收检举控告。 《规则》 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

人员, 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 公开检举控告地址、 电话、 网站等信息, 公布有关规章制度, 归口接收检

举控告。

规定检举控告人权利。 《规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检举控告人享有的 6 项权利, 主要包括: 一是申请回

避权。 第三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 检举控告人有权“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第四

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 二是申请保护权。 第三十五条第(四) 项规定, 检举控告人“因

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 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第四十九条进一步明确, 检举控告人

及其近亲属的人身、 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 并提出保护申请的, 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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