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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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 昆明
目录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 4
中组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3月) 11
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 (2013年3月) 15
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2013年5月) 18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7月) 24
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2013年8月) 32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2013年9月) 37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 40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年10月) 47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年10月) 51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 52
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2013年11月) 73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 91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2013年12月) 98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013年12月) 99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12月) 103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21年工作规划 (2013年12月) 106
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2014年1月) 127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2014年1月) 129
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2014年5月) 140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4年7月) 143
关于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违规住房用车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7月) 151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7月) 153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2014年7月) 159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年7月) 183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全面清理整治奢华浪费建设的通知(2014年8月) 184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开会的通知 (2014年9月) 186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2014年10月) 190
关于深化“四风”精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指导意见 (2014年11月) 195
关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 (2014年12月) 204
紧盯“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坚决查处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节选,2015年1月) 205
对领导干部秘书选配、亲属严格任职回避等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2月) 207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2015年3月) 220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 225
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2015年4月) 229
全面开展军队对外有偿服务清理摸底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4月) 231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7月) 235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5年8月) 251
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10月) 259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2016年5月) 317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6年7月) 333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 347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9月) 362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 368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394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11月) 417
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 431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营造“两节”风清气正氛围(2016年12月) 436
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6年12月) 438
新修订的《军队审计条例》(全文)(2016年12月) 440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通知指出,《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贯彻了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主席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依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按照从严、从紧、高标准的要求,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改进作风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中央军委带头发扬我党我军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鲜明态度,体现严于律己、狠抓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军委同志要严格执行《十项规定》,率先垂范,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说到做到,自觉接受全军官兵监督。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中央军委制定改进作风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加强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落实习主席和中央军委提出的各项要求,对照检查自身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要坚持从军委、总部严起,以高中级干部为重点,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从官兵反映强烈的问题改起,以上率下,持续用力,一抓到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以领导干部的清风正气带动部队作风明显进步。
规定要求,军委同志调研要科学确定主题,深入了解真实情况,认真听取部队意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统筹安排,减少批次;每次调研要向军委写出报告,主要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要轻车简从,简化迎来送往。要大力改进会风,少开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少讲话、讲短话、讲管用的话;严格控制以军委名义召开全军性会议,从严审批总部组织的全军性会议、集训等活动,军委不召开现场会、观摩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讨论发言少讲表态和一般议论性、客套性的话;会场布置要简朴,不组织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活动。军委同志要减少事务性活动,集中精力抓大事,除中央和军委统一安排外,不出席各类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和首映式、首发式等,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奠基、揭幕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要精简文件、电报、刊物、简报,政策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一般性经验材料、情况报告不以电报或文件形式转发;大幅压缩内部刊物、简报种类和篇幅。要规范出访活动,根据军事外交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严格控制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中央有关规定处理。要改进警卫工作,减少扰民扰兵,保持部队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严格控制使用警车,不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器。要简化新闻报道,军委副主席、委员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需要报道的要压缩字数、时长,有的只刊播简讯或标题新闻。要严格文稿发表,军委同志代表军委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军委批准;除中央和军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要切实改进接待工作,安排军委同志会议和调研等各项公务活动要严格执行接待工作规定,不得提高标准;相关单位不张贴悬挂标语口号,不插彩旗,不专门修建参观台,不组织官兵列队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专门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不送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住地方宾馆,住招待所不增配高档生活用品。军委同志要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决不谋私利,决不搞特权,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严格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带头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对下级党委权限内的干部使用工作不插手、不打招呼,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坚决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有关经费开支、资产处置的规定,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装备采购、军用土地处置等事项。
规定强调,军委每年年底对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各总部、各大单位对军委落实规定情况予以监督,并参照执行。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胥金章)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印发《厉行节约严格经费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按战斗力标准花钱办事、严格经费分配与审批、控制非急需基建投资、规范集中采购集中支付、从严管控会议集训和公务接待开支等17条具体规定要求。
《规定》以习主席关于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发扬艰苦奋斗光荣传统、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与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相衔接,着重对“哪些钱能花、哪些钱不能花”作出明确和规范。
——从花钱办事源头严起,强调经费投向投量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优先保障军事斗争准备、信息化建设、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建设、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实战化军事训练、新型军事人才培养、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等重点,扩大标准化供应范围,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坚决防止重复建设、贪大求洋、铺张浪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从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领域严起,规范了基建投资、集中采购、会议接待、纪念庆典、预算外经费收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公费出国(境)、自购车辆等财经事项,强调严格按标准、按程序、按权限管钱用钱,把好经费开支关口,加大财经管理整治力度。
——从管住“钱袋子”严起,要求加强资金支付、结算报销等环节的管控,运用信息手段动态监控部队账户变动和资金流动情况,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坚决堵住搞不正之风的财路。
——从检查监督严起,要求加强财务经常性监督检查,与纪检、审计监督结合起来,针对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组织联合检查,建立检查结果运用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惩处问责措施,增强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力约束力。
据总后勤部副部长孙黄田介绍,制定实施这个《规定》,是按照军队要走在前列的要求,改进作风、厉行节约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提高经费效益,更好地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总部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厉行节约、严格经费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搞好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机关率先垂范,全军部队令行禁止,认真抓好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切实抓好学员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重点培训班次要派专人跟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班主任、组织员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干部所在单位要支持和鼓励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不安排工作,不派人看望,为干部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中央组织部将适时检查本规定落实情况。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2012年第四季度以来,工商总局等10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行动,收到了良好效果。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现就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危害性。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违法生产销售有关商品,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声誉。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严明党纪政纪,不授权冠名“特供”、“专供”等标识,不购买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良好形象。
二、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
(一)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
(二)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
(三)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
(四)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
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三、要制定严格的举措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预算资金用途,严禁申报、分配预算资金用于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规范采购行为,严禁采购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完善财务制度和支出流程,严禁报销列支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经费支出;强化审计监督,将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事项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定期对社会上盗用冒用本部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信息进行筛查,将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向工商等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做好打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审计,加大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问题的监督力度;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产品和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调查、处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投诉举报事项。
五、严格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财政部
审计署
工商总局
2013年3月18日
中央政治局颁布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领会精神实质,紧密联系实际,着力改进作风,取得了阶段性成就。为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成果,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先行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实现自我净化和自我提高,中央纪委决定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自行清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持之以恒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着力纠正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坚持“要求别人做到、自己首先做到”,自行清退收受的各种会员卡,做到“零持有、零报告”,营造风清气正环境,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二、清退规定
1.清退对象。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职各级纪委委员(不含基层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含职工,下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
2.清退范围。此次清退的范围是纪检监察干部收受的会员卡。本通知所称会员卡,是指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自费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干部的会员卡除外。
3.清退时限。未持有或已将会员卡自行清退的,均应于2013年6月20日之前,向本人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作出零持有的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行动,要加强宣传,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清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要发挥表率作用。要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党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要在2013年6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退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径送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中央纪委将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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