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建议
2021-10-20 | 阅读:1267

关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

管理的建议

 

领衔代表:  

 

医疗废物是一类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广泛、来源及危害性明确的特殊危险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医疗废物归类为危险废物。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其对环境污染和人体的危害,国务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对医疗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弃物管理涉及环保、城市卫生建设、卫生等多部门,需要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

目前医疗废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市级医院负责本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基层医疗机构除了负责本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外,还要承担本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任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废物代理处置协议,其产生的废物先转送到委托代理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集中贮存,再统一由指定处置单位转运去集中处置。目前这种管理处置方式对负责收集处置的指定单位有一定的好处,集中转运处置可以减少运营成本,但也发现存在的以下一些问题:

1、社会办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在分类、收集、消毒处理、包装、周转等过程中不符合相关的要求,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是不同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对其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无法进行同质化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

2、部分社会办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大于委托代理单位产生的总量。随着社会办医疗机构业务能力的增强,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断增多,从而产生的医疗废物也逐渐增加这几年,随着国家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扶持,部分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较快,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其产生的医疗垃圾量已远远超出委托代理单位产生的总量。

3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委托代理单位)的医疗废物的储存和周转能力有限。委托代理单位的规模相对较小,用房比较紧张,很难提供更大的医疗废物储存点,医疗废物周转量也满足不了社会办医疗机构日益增加的医疗废物量,导致大量的医疗废物堆积在临时贮存室得不到及时的转运,这难免会增加医疗废物废液泄露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的风险,也不符合医疗废物在贮存点留存时间最多不超过48小时的相关规定

4目前医疗废物转运能力不足。目前负责全市医疗废物转运的指定单位仅一家,转运能力相对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建议:

1、增加医疗废物转运公司,加强区内医疗废物转运能力,满足市场的需求

2、规模较大、医疗废物产生量较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议自行与医疗废物处置指定单位签订协议,负责对单位内医疗废物的管理

3、规模相对较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组团的方式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由医疗废物处置指定单位定时进行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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