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2021-10-20 | 阅读:1292

党风廉政建设

制度汇编

***鄂尔多斯市铁路集疏运有限公司党支部

目  录

一、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1

二、党风廉政工作定期研判制度        8

三、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10

四、廉政谈话制度        12

五、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16

六、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18

七、“签字背书”制度        20

八、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23

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5

十、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27

十一、责任报告制度        31

十二、“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34

十三、廉政警示教育制度        43

鄂尔多斯市铁路集疏运有限公司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鄂尔多斯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支部负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由市纪委派驻国资委纪检组统一负责。公司党支部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到公司的各项工作中,做到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二、党支部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党支部主体责任包括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党支部书记责任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

  2、健全机制责任。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3、制度建设责任。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要求,与时俱进,适时清理、修订完善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4、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责任。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逐级分解任务,全面细化推进措施,完善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透明运行。

  5、源头治腐责任。制定《鄂尔多斯市铁路集疏运有限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1年实施方案》。通过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等措施,阻断滋生腐败的土壤。

  6、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

7、正风肃纪责任。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8、党风廉政教育责任。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从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加强党纪国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党员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认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党支部每年安排党风廉政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通过集体学习、专家辅导、现场教学、警示教育等途径,不断提高党员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9、支持保障责任。支持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工作,支持和保障上级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

(二)党支部书记责任

党支部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承担起事要亲为、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

  1、履行领导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

  2、扎实开展廉政教育监管。每年与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每年坚持为公司全体党员讲1次廉政党课。

   3、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以及其他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状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保证各项措施有针对性。

  4、争做廉洁从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带头深入基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监督下执行权力。

(三)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

2、加强日常监管。采取讲廉政党课、开展廉政约谈、接受述职述廉等形式,对分管部门职工进行经常性教育,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3、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公司党支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实施细则等决策部署,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健全完善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加强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风、行风建设,实行包联制度,加强指导,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4、严格廉洁自律。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深入基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公司党支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国资委和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支部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

(三)落实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公司党支部书记要适时约谈班子成员、分管领导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小抓早,及时纠正,认真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加强内部机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分工,主要领导不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围绕“两个责任”落实,制定完善《责任报告》、《定期研判》、《结果运用》、《落实问责》等相关制度。  

(五)认真开展述职述廉。结合年度领导班子考核,公司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班子成员开展述职述廉,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风建设、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业情况等方面向公司党支部提交述职述廉报告。对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由党支部书记进行现场点评,由党员职工进行现场测评。

(六)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职履责,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人和事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子公司),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鄂尔多斯市铁路集疏运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工作定期研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一岗双责”的各项要求,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定期研判制度,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效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规律和特点的措施,是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完成的有力保障。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研判会议每年进行两次。即每年七月份研判上半年的情况,次年1月份研判上一年全年的情况。必要时,随时研判。

    第四条  定期研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包括工作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和加强改进的措施等。公司党支部要定期通过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干部职工和群众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收集整理涉及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信息。在综合研判基础上每半年书面向市国资委和市国资派驻纪检组上报一次研判报告,报告要突出总体评价和问题整改,具体上报时间为7月1日和1月1日前。发现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由党支部书记随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研判会议由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公司党支部成员参加,必要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铁路集疏运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责任考核的导向、督查、评价、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持续、深入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公司科学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是指公司党支部对各子公司领导班子、各部门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结果,与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挂钩、联动的处理措施和办法。
       
    第三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列入各子公司、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以得分为基础,考核得分和综合评价等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综合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65分以上(含65分)95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综合得分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数按比例换算后,计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总分。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告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体评价、考核等次、扣分原因、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的重点考核内容。对领导小组指出的问题,被检查各子公司、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六条  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子公司、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情况区别对待,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查处的坚决查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铁路集疏运有限公司

廉政谈话制度

    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正部级);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需要谈话的其它党员、干部。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任职谈话。新提任和交流的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由公司领导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2、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提醒谈话。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子公司或某个部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提醒谈话一般个别进行。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

4、诫勉谈话。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限期改正。

    5、处分后谈话。主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四、具体要求

    1、谈话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具体组织。

    2、谈话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3、要注重谈话效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4、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

    7、要建立党风廉政谈话档案。谈话人员对谈话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8、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鄂尔多斯市铁路集疏运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  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子公司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
  (六)分管部门内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的;
  (七)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
   第五条  廉政建设问责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和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党风廉政问责由公司党支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鄂尔多斯市农铁路集疏运有限公司

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末位表态是指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第三条  公司党支部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一)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人员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二)涉及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三)涉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四)涉及其他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七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鄂尔多斯市帖集疏运有限公司

“签字背书”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主体责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签字背书”,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负责人在与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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