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公安局通报k20020203
2020-02-02 | 阅读:9025

xx市警方通报

 

为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xx,确保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重点疫区往返xx市人员(含xx籍在重点疫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镇(村)、街道(社区)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重点疫区往返xx市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重点疫区往返xx市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重点疫区往返xx市人员,应当及时向镇(村)、街道(社区)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说明,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2020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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