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岸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1-10-20 | 阅读:1272

 

西岸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清远市和连州市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安排,根据《连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二、基本原则

1、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2、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的原则

3、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工作实施进度安排

1、成立机构、动员部署(2021年3月12日-3月16日)

“经济联合社”由镇驻村干部、“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会员、群众代表联合组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经济合作社”由镇村驻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理事会、党代表、村民代表组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工作机构成立后,应召开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两级动员会,按上级会议精神与文件要求,动员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2021年3月16日-3月23日)

详细制订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措施。改革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1)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集体资产量化。资产量化是对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非经营性资产,登记造册,建立有效管护机制,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对资源性资产,加快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及信息化管理工作。股权管理遵循公平、公开,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3)召开会议、审核方案。召开成员大会,要求本经济合作社2/3以上的户代表或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会上对改革方案进行审议,要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改革方案通过会议审核后,公开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镇工作领导小组批复。会议中要完善签到表、图片、记录、公示图片等资料。

3、清产核资(2021年3月23日-4月27日)

经济联合社工作组、经济合作社工作小组,以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对本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全面清理核实,准确、真实的填写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4、召开村民代表大会(2021年4月27日-5月25日)

大会要求本经济合作社2/3以上的户代表或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会上应通过两个议程:一是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议,二是对已完成的“成员清册”进行审议。两个审议都要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会议结果公开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镇工作领导小组批复。会议中要完善签到表、会议图片、会议记录、公示图片等资料。

5.归档建库,发放权证(2021年5月25日-7月27日)

以村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建立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实行台账管理。资料齐全,程序规范后,申请办理农村集体产权证书。证书是由县主管部门监制和印制,集体经济组织签发(印章)。

四、工作要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合力推进。

1、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各行政村要通过会议、培训、标语、宣传栏、手机微信等有效方式,大力宣传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改革工作。

2、强化责任,落实到位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事关农村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村干部以网格化管理为基准,落实驻村包村工作责任,特别是镇驻村干部要发挥好主体作用,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担”,按照改革方案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

五、名词解释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阶段主要指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

2、村“两委”:村党(总)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村民小组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划分的行政编组,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行政组织。

4、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5、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6、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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