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质准备。
(2)分级管理,协作配合。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3)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4)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6)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1县应急指挥部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3.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能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和事故发生环节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它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督促检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3.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涉及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卫计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并开展环境监测、协调、指导乡镇(街道)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旅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涉及旅游景点、旅游组织单位、旅游接待单位、组团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负责城市占道经营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食品安全日常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农村聚餐事故列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管理。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负责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上级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3.4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3.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的需要,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调查处理组
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管,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惩办违法当事人,及时移送相关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事故调查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相应监管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事故查处根据调查结果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医疗救治与后勤保障组
由县卫计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民政、财政、经济商务、保险等部门单位做好相应保障工作。医疗救治由卫计部门负责,后勤保障组由民政、财政、经济商务等部门负责。
3.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
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出建议、咨询,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各部门专家组成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专家咨询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咨询组负责,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
4.综合组
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情况,负责信息发布,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发布或联合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预警系统
4.2.1日常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并作出预警。
4.2.2通报制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计部门报告。县卫计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县卫计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初步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进一步情况。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应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9)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安办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4.2.3通报内容及时限要求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还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原则上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阶段报告应当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4.2.4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5应急准备和预防
要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上报县政府。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街道)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县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重大或特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县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预警发布
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并依职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5.3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实行分级响应:
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4预案启动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Ⅱ、Ⅲ、Ⅳ级)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5.5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内容包括:
向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或建议,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乡镇、街道通报情况;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物资的准备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事发地县乡镇(街道)按照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6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跨乡镇行政区域或全县性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5.7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的,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8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政府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县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应协调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做好善后工作。要提供必要的救助资金、物资支持和保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6.2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未经审核擅自报送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调查评估和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应急处置的过程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安办。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认真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技术保障
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协助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或委托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7.5物资经费保障
县政府要全力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救援资金要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7.6应急演练
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地区应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每两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7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发放手册及科普宣传资料等形式,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地制订、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县本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培训和演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食安办备案。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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