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巡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公司党组巡视工作规定》《***公司党委2018—2022年巡察工作规划》,结合***公司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组建巡察组,落实集团公司巡视巡察工作要求,执行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部署,对所属各部门全面巡察。
公司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牢牢把握政治巡察定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着力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存在的“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宽松软、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先锋作用发挥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落实集团公司党组“四真五实”总体要求,做到集中精力真巡察、深入查找真问题、加大力度真整改,确保巡察工作真见效、摸实底、凭实据、讲实话、报实情、促实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动公司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推动公司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公司稳健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副组长负责。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五)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六)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向公司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八)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组的进驻和反馈;
(十)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强化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对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以及被巡察部门整改事项、移交相关部门办理事项进行督办;
(四)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组提供服务保障;
(五)加强巡察队伍管理,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对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员助理和其他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加强巡察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应进行轮岗交流。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公司所属各部门处科级干部、关键岗位人员;
(二)公司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公司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各部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部门领导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部门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部门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部门深入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公司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部门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就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作个人表态。
第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十九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部门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部门领导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后,应当向被巡察部门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建立“三位一体”成果运用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原原本本向被巡察部门反馈,提出刚性整改要求;对发现的系统性和全局性问题,由相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一个都不放过,分类处置,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部门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对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或被巡察部门无法整改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部门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初步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察部门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公司党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置或移交上级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在公司内部处置的问题或者线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巡察整改情况督查督办制度,把督促巡察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部门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部门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部门领导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 被巡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故意拖延、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部门的干部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将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研究制定具体计划或者专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0日下发的《***公司党委巡察工作规定》(***党委〔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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