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制度汇编31篇制度汇总
2021-10-18 | 阅读:1324

目  录

xx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03-09

xx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10-19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20-30

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31-35

深化“两个责任”落实 推行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36-39

深化“两个责任”落实、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工作机制……………………………………………………40-43

xx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评定规则……………………………………………………44-46

区委常委会党务公开制度………………………………47-52

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53-59

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60-74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属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75-79

xx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80-84

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试行办法………85-93

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94-96

xx市xx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97-100

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1-110

xx市xx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111-122

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123-132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133-154

20xx-20xx年区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155-161

xx市xx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162-164

xx市xx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165-167

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168-175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176-184

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185-189

xx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190-194

xx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195-201

xx市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202-209

xx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210-213

xx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214-221

xx区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222-229

 

 

 

 

 

xx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谋划推动实施墓督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检监察一部监督机构,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制约防范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六条 纪委书记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重点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管理。

班子其他成员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对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领导责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和党委巡视(巡察)机构负责人责任,负责抓好本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纪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纪律审查专案组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对成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在纪律审查等工作中严明纪律要求,加强队伍管理,切实对审查办案全过程实施监管,防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发现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同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按照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沟通、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没有条件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线索处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规范处置。

(一)归口管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归口办理,实施台账管理,专人负责、统一进出。

凡上级机关转交、领导批办、巡视(巡察)机构和执法机关通报或移交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管理、党风政风监督、纪律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应及时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办理。

(二)分级负责。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分级负责。反映县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三)报告备案。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备案、督办制度。省级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将反映本级及以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备案;立案案件、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有关重大网络舆情及处置情况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报告,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对重要问题线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督办。

(四)规范处置。对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建立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回头看”,防止漏压线索。

第十三条 纪律审查。适应深化纪检监察系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要求,聚焦干部监督主责主业。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从严查处。紧盯“关键少数”,重点查处不收手、不收敛、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利用监督执纪权以案谋私,利用职务影响力插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干部人事、涉法涉诉案件等行为。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笼统,且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成分较大,或反映的向题具有一般性,或借其他问题牵连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可向被反映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或函询。

第十五条 约谈提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视情况与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针对性地了解约谈对象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对发现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可视情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开展巡察。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每届任期内对下级及派驻(派出)机构落实党凤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正确履职等情况进行巡察。

第十七条 抽查个人报告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人员严肃问责处理。抽查结果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常委会,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用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应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客观、准确回复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把干部调入、遴选、考录关,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履行职责、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应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离。

第十九条 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处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群众等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见和网络舆情中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监督要求

 

第二十条 严格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恰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二十一条 探索执纪监督新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拓展八小时以外有效监督形式。通过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亲属圈、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延伸监督视野。

第二十二条 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实施“一案三报告”制度,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剖析报告突出防控建议,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推动有关部门立行立改、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开展警示教育。对查处的纪检监寨干部违纪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 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对经了解核查失实的线索及时正面回应、澄清是非,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动责任追究。对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xx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的问责工作,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责任划分: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决策和工作,批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五)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没有正确、坚决地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公然违背的行为,导致政令不畅的;

(二)领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不力,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违背客观规律,不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四)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软弱涣散,对所属党员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流于形式,“三会一课”等制度落实不力,对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不严,导致班子严重不团结,问题和矛盾突出的;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不到位,导致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者多次发生顶风违纪案件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用人不公、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拉票贿选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纪律检查、党内监督、作风督查、执纪审查等职责,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发现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置、不严格执纪问责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亲自调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亲自排难,班子成员没有做到具体部署、专题调研、谈话提醒、整改督促、追责建议、履责报告的;

(四)领导干部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群众权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突出,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开展廉洁教育不经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年度考核位次较差的;

(二)惩治腐败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力度不大,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多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违纪违规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四)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第十三条 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采取干扰、阻碍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调查人员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问责:

(一)在组织未掌握情况前,主动向组织报告问题、说明情况、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效证据和线索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损失,但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于问责。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申请容错。

第十七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据具体问责方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启动问责。

(一)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二)群众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应予以问责的;

(三)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四)媒体曝光、披露应予以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中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第二十一条 问责应当在充分了解核实的基础上进行。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组成调查组,根据掌握的线索,了解核实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并提出问责建议,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认真听取被调查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在作出问责决定前,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当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问责应当以《问责决定书》的形式下达。《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党组织、生效时间、被问责人的申诉期限和渠道等。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送达《问责决定书》,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问责的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办法已于20xx年10月17日印发)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xx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党组)。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项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每年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落实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对新提拔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委(党组)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第七条  主体责任

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统一领导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根据区委安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强化措施、夯实责任、狠抓落实。

(二)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二十字好干部标准,不断完善科学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好干部选拔出来,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教育监督责任。创新廉政教育形式,丰富廉政教育内容,加强廉政教育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四)正风肃纪责任。聚焦“四风”,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和扩大成果,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下大气力整治教育医疗、征地拆迁、食药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不断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五)执纪保障责任。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镇(办)、部门,实行“一案双查”。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六)示范表率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对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亲力亲为,带头抓好落实;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

第三章  机制保障

第八条  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一)整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合并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立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责任制落实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

(二)完善反腐败协调制度。完善区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推行联席会议例会、协同办案、线索移送、案情通报、责任追究、信息反馈等制度。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牵头任务。

第九条  健全工作研判机制

(一)实行区级领导包抓联系点制度。区委常委每季度至少深入一次包抓联系点,指导检查包抓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深入到村(社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倾听民声,到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和后进单位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强化调研指导,协调解决问题。

(二)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区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进行一次综合研判,年终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区委常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三)实行社会各界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畅通信息渠道,从退休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聘请思想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 “特邀监察员”和“党风政风监督员”,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健全责任传导机制

(一)建立责任制工作台账制度。每年年初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级党委(党组),落实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台账,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镇(办)、部门党委(党组)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报告责任分工情况、责任落实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健全检查考核机制

(一)严格责任考核。年终由区委常委带队,对全区各镇(办)、部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名常委至少确定2个单位作为重点考核对象,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干部群众座谈。

(二)严格考核程序。被考核单位提前撰写好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单位班子成员准备好述职述廉报告。各考核组要认真听取党委(党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班子成员进行民意测评和问卷调查,如实了解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委。

(三)注重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科学评价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优树模、奖励惩处、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区。

第十二条  健全党风廉政常态化机制

(一)建立廉政建设常抓机制。健全完善明查暗访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公车改革、办公用房政策和公务接待办法,对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二)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和会议经费预决算公开、财务大检查制度。严格实行费用定额控制,至少每两年对镇(办)、部门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严查违纪违规问题。

(三)完善纪检监察举报体系建设。通过举报网站、电话、邮箱、信件、民情直通车、网格化指挥中心、远程视频监控以及镇村信访举报联络员等举报载体,多渠道受理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问题的举报,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信息。

(四)完善廉政便民服务制度。依托“社会管理网格化服务中心”,推行区级职能部门“一把手”面对面、零距离接受群众询问制度,不断加强对区、镇(办)村三级便民服务大厅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区镇村三级便民服务工作机制。

(五)推行公示承诺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领导干部,通过干部会、公示栏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教育宣传。

(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在深化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基础上,条件许可的区直机关单位推行机关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杜绝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一)严格执行“两谈两述一报告”制度。区委书记、区纪委书记每年至少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区委领导对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各镇党政主要领导、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年要向区委、区纪委进行一次全面的述职述廉;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严格执行任前考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在任前必须通过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切实做到廉洁从政。

(三)严格执行区委全委会票决干部制度。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四)严格执行党务、政务、村务、事务“四公开”制度。推动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四条  健全执纪保障机制

(一)认真落实“两为主”“两报告”制度。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镇(办)、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各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出台具体意见,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不具体分管派驻部门业务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派出部门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督促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派驻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为派驻纪检组工作提供保障。

(三)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执纪监督作用。

(四)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提拔和交流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  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机制

(一)全面推行诺廉评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年初做出公开承诺,年终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民意调查,对问题突出和群众满意度低于60%的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二)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制度。区级领导干部、镇(办)、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五个一”制度落实情况详细登记、如实填写,年终统一上报,接受综合研判,并将结果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切实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班子成员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各种违纪问题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严肃问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本镇(办)、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六)领导干部勤廉公示测评评定为不满意档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评定为基本满意档次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或其他职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xx市xx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各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xx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纪委及全区各镇(办)纪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委(纪检组)。

第三条  全区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结合本镇(办)或部门实际,向同级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  监督的内容:

(一)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央、省市区委的相关要求。

(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

(四)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一般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轻微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不构成违法违纪的问题,一般应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增强制度刚性,提高制度执行。

第五条  监督的重点:

(一)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党委(党组)在落实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教育监督、正风肃纪、执纪保障、示范表率等六个方面责任的监督。

(二)作风建设情况。重点监督各部门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情况。重点查处公款请客送礼、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楼堂馆所违规问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三)区委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监督对区委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改革措施不落实的,实施责任追究。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婚丧喜庆,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反映的进行重点核查。

(五)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案件。

第六条  监督的方式

(一)立项监督。及时跟进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项监督;对选人用人、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等关键领域开展立项监督。对立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二)线索审查。广泛收集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时审查,分类处置。

(三)函询约谈。坚持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履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或函询,约谈函询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四)明查暗访。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发票倒查、电子取证等方式,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五)“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实行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八条  推行述职述廉制度。每年选定几名镇(办)纪委书记或部门监察室主任向区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并通过邀请党风政风监督员列席、走访监督管理对象和座谈干部群众等形式,实施综合评议和全面考核。

第九条  完善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时,由区纪委主要领导对镇(办)或部门党政“一把手”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同时,听取其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对上级纪委交办的监督事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

(四)对本镇(办)或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干扰、阻碍案件查办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七)不落实“一案双报告”、“一案双查”要求的;

(八)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九)其他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既要追究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监督责任,又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问责有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xx市xx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两个责任”落实 推行监督

执纪问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扎实推进“两个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构建监督有力、制约有效、问责有威的制度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推行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制度”。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党组、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1、报告主体: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

2、报告内容: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报告对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情况。重点报告对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责任、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权力使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四风”以及个人遵守廉政准则等方面的监督情况。

3、报告时间和形式: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每半年、年终各报告一次,时间为规定时限翌月10日前。报告前,同级党委班子及班子成员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交由同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审核。经党委(党组、工委)负责人审签后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特别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一事一报告。

4、相关事项说明: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报告的内容负责并签字背书。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纪委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评议、抽查检查,评议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制度

1、自我剖析的对象和范围:有轻微违纪问题,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者诫勉谈话的;违纪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分管工作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领导班子成员在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党员组织生活会上自我剖析。

2、自我剖析的内容: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年度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要向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说明自己受到处理的违纪事实,处理结论,讲清楚受到处理的原因,自己对组织处理的认错态度,从中应该汲取的教训和警示,自己的整改措施等。

3、相关事项说明:各部门各单位在向纪委、组织部门报告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时,要将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的自我剖析情况作为报告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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