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法 律 法 规 汇 编
(第 四 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6月
说 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保障我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21年1月31日、2月17日、4月13日组织编纂发布了《XX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版、第二版和第三版。近期,我们进一步梳理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在第三版基础上进一步作了补充完善,更新了已修改的《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增加了新制定的《反食品浪费法》《出口管制法》《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4部,删减了已废止失效的《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XX省政务公开条例》等5部法律法规,合共收录189部,形成了汇编第四版,现予发布。由于编纂时间紧、工作人员能力水平有限,本版亦难免还存在不足。欢迎人大代表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目 录
一、法律(43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7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8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9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16
二、行政法规(29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143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26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286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30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31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33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34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373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1388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400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41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4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46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488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49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99
护士条例 1509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518
工伤保险条例 1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54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556
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8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7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8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8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159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1605
【新增1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1610
【新增4件】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6部)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1616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625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1639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6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656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1669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67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1683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00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71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725
消毒管理办法 1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1号 174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174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175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1752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1758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1762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767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1789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 179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1795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1798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804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1807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181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1820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829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1908
(新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1912
(新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1916
(新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的通知1919
(新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做好在内地的港澳同胞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有关工作的通知192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 192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1924
国家药监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 192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1934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1937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1939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1940
国家林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1946
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1952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195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196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98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1967
五、本省地方性法规(28部)【新增4部,删减1部】
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1976
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984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01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2009
XX省发展中医条例 2016
XX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2021
X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39
XX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58
XX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2068
XX省渔业管理条例 2085
XX省动物防疫条例 2099
XX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107
XX省市场监管条例 2119
XX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136
XX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142
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152
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181
XX省食品安全条例 2198
XX省红十字会条例 2220
XX省工资支付条例 2233
XX省工伤保险条例 2251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2275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2287
XX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2302
X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313
XX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345
XX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356
XX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条例 2375
【新增11件】六、本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5部)
XX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2397
(新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2403
XX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2428
(规章)XX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435
(新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2453
(新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视同仁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2458
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61
XX省推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16条措施 2473
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2021第2号 2476
(新增)XX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厅局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479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491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2494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2497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502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2512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省财政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515
XX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场所预防控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2517
XX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食品经营监管做好疫情防控的公告 2551
XX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从严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制搭售等违法行为的公告 2553
XX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经营行为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2554
(新增)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的通告 2555
(新增)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XX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558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559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571
XX省司法厅关于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2578
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通告 2581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582
XX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586
X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XX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2588
XX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XX省公共交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2596
(新增)XX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XX省园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2645
(新增)XX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2658
(新增)XX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XX省月子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2666
XX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2674
(新增)XX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人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67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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