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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关于县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县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及专题民主生活会部署要求,本人紧扣巡察反馈的10个方面问题,结合分管办公室、检察技术、案件管理、控告申诉、刑事执行、驻村帮扶等工作实际,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县委巡察组反馈的10个方面问题,本人主动认领、对号入座,结合分管工作梳理出以下具体问题。
(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跟踪督促力度不足
作为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检察长,对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重视不够,尤其是对上轮巡察反馈的“院工会会费未按标准收取”问题,未履行好分管领导监督责任。办公室作为工会会费收缴的具体负责部门,本人仅在整改初期要求其制定收缴方案,后续未定期核查收缴进度、未抽查会费核算标准,导致该问题直至本次巡察仍未彻底整改到位;对“领导连续多个年度述职报告内容一致”问题,虽非本人直接负责,但作为班子成员,未主动提醒相关领导完善述职报告,也未建议办公室建立述职报告审核把关机制,反映出本人对巡察整改“持续用力”的要求落实不到位。
(二)政治理论学习不扎实,学用结合存在脱节
一是学习方式单一,研讨交流缺位。本人在组织分管部门(办公室、检察技术、案件管理等)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时,仍以“集体领学+会议传达”为主,未结合检察技术应用、案件管理规范等业务实际设计研讨主题。近×年,分管部门仅参与全院1次政治理论交流研讨,本人未主动牵头组织分管领域专题研讨,导致干警对理论的理解停留在“表面”,无法有效指导案件评查、技术辅助办案等工作。
二是学习计划执行不严,日常监督缺失。对党组制定的×年、×年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未督促分管部门逐项落实,尤其是检察技术部门因“业务忙”未组织学习计划中的“数字检察战略”相关内容,本人未及时纠正;在日常工作中,未对分管干警开展政治理论随机提问,直至巡察谈话中发现部分控申、刑事执行部门干警对“两个核心”“四个自信”等应知应会内容不会答、答不全,才意识到自身对分管部门学习抓得不严、监督不力。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差距,风险防控意识薄弱
一是主体责任压得不实,重视程度不足。本人作为班子成员,未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分管工作重点,×至×年仅对控告申诉、驻村帮扶部门开展1次意识形态工作检查,且检查仅聚焦“有无负面言论”,未深入分析控申接待中群众诉求背后的思想动态、驻村帮扶中村民的政策认知情况。与分管干部谈心谈话时,仅围绕业务工作(如控申案件办理效率、驻村帮扶项目进度),从未涉及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未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二是舆情应对处置不力,协同联动不足。针对×年××案件涉检网络舆情,本人作为分管领导,未第一时间协调检察技术部门开展舆情监测、未指导控告申诉部门制定回应口径,仅依赖全院统一部署,导致部分自媒体账号持续发布相关信息,未能及时遏制舆情扩散。反映出本人对分管领域舆情风险预判不足、应急处置能力欠缺,也未建立分管部门(检察技术+控申)舆情应对协同机制。
(四)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到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欠缺
一是“四大检察”履职不均衡,协同推动力度不够。本人分管的刑事执行检察属于刑事检察范畴,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协同支持不足。例如,刑事执行部门在社区矫正监督中发现多起“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占用涉农用地”线索,本人未督促案件管理部门及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导致线索闲置;驻村帮扶工作中,未结合村民反映的“农田污染”问题,协调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检测、推动公益诉讼立案,加剧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领域狭窄,线索挖掘不深。针对巡察反馈的“安全生产和涉农用地等领域案件总量少”问题,本人作为分管领导,未牵头制定分管部门公益诉讼线索排查方案。检察技术部门具备检测、勘验能力,但本人未组织其与驻村帮扶干部联动,对农村安全生产(如农机安全、自建房安全)、涉农用地保护等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刑事执行部门在监狱、看守所监督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线索,也未推动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导致监督领域集中在生态环境,其他领域存在“空白”。
三是案件办理质量不高,监督管理不严。一是对案件评查督促不力。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案件评查,本人未要求其针对刑事执行、控申案件制定专项评查标准,××、××年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率、刑事抗诉率等×项指标居全市末位,本人未牵头分析原因,也未推动案管部门建立“问题案件复盘机制”。二是“少捕慎诉”理念落实不到位。在分管的控申案件办理中,对个别拟起诉案件的诉前研判参与不足,未要求控申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导致××年出现“起诉后撤诉”“诉后法院判决无罪”情况,反映出本人对案件质量把关不严。
四是大检察格局合力未形成,部门联动不畅。本人分管的办公室、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是推动“一体化融合大检察格局”的关键,但未建立有效的横向联动机制。例如,案件管理部门发现的刑事执行违法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后未跟踪反馈,本人未要求案管部门建立“线索移送台账”;办公室在协调驻村帮扶与业务部门协作时,未定期召开碰头会,导致帮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无法及时对接业务部门,个别案件办结后也未向帮扶干部反馈结果,影响工作实效。
(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
一是党风廉政任务分解缺位。××年院党组未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本人作为分管领导,也未结合分管部门实际(办公室管公车、财务,刑事执行管监管)制定具体廉政责任清单,导致办公室、刑事执行部门的廉政风险点(如公车私用、监管对象利益输送)未得到针对性防控。
二是提醒谈话流于形式。对“一岗双责”中“廉政监督”的要求认识不足,与分管干部谈话时主题模糊、缺乏针对性。例如,与办公室负责人谈话时,仅笼统强调“要规范财务”,未具体指出“公车审批代签”“接待费报销附件不全”等问题;与刑事执行部门负责人谈话时,未提及“监管对象家属宴请”等潜在风险,未能达到“红脸出汗、警示提醒”的效果。
(六)执行“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分管领域监管有漏洞
一是公车使用审批把关不严。办公室负责公车管理,本人作为分管领导,未审核派车单的完整性,对“出差地点不明”“领导审签栏由工作人员代签”等问题视而不见,也未建立“派车单抽查机制”,导致公车使用不规范问题长期存在。
二是公务接待不规范。××年××月支付的公务接待费中,××次机关灶接待未按规定收取来人伙食费,本人未督促办公室严格执行“接待收费制度”,事后也未核查收费记录,反映出本人对“八项规定”精神的执行缺乏刚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