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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关于县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县委巡察组反馈的意见,本人作为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严格对照巡察指出的10个方面问题,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主动认领、深刻反思,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县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我深刻认识到,县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源在我这个“第一责任人”,我对所有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具体问题认领如下:
(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传导存在“中梗阻”
作为党组书记,我对巡察整改的政治意义认识不深刻,将整改视为“阶段性任务”而非“长期政治责任”,导致整改工作“虎头蛇尾”。一是责任压得不实。上轮巡察反馈后,虽召开整改会议、制定整改方案,但未建立“一把手抓总、班子成员分管、责任部门落实”的闭环机制,对整改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缺乏跟踪督办,比如“领导连续多个年度述职报告内容一致”问题,我既未对自身及班子成员述职报告的“政治性、针对性、实效性”严格审核,也未建立述职报告查重、把关制度,导致“照搬往年、内容雷同”现象持续存在;二是持续用力不够。对“院工会会费未按标准收取”问题,仅要求工会部门“限期整改”,但未核查整改成效、完善会费收取长效机制,截至此次巡察,该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反映出我在整改工作中存在“重部署、轻落实、弱督查”的倾向,没有以“钉钉子”精神推动问题连根拔起。
(二)政治理论学习不扎实,学用结合存在“两张皮”
我作为党组理论学习“第一责任人”,在推动理论学习走深走实上表率作用发挥不够,导致学习效果大打折扣。一是学习方式单一固化。党组学习长期停留在“集体领学文件、传达会议精神”层面,我自身也缺乏主动创新学习形式的意识,近×年仅组织开展1次结合检察工作的研讨交流,没有引导班子成员和干警围绕“如何用理论指导司法办案”展开深入思考,导致理论学习“入脑不入心”;二是学习计划执行不严。×年、×年党组制定的学习计划中,部分重要内容(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论述)未按要求组织学习,我作为计划审定人,未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存在“制定归制定、执行归执行”的脱节问题;三是日常学习抓得不紧。对干警应知应会内容的学习督促流于形式,未建立“定期测试、随机抽查”机制,巡察谈话中“两个核心”“四个自信”等内容大部分干警不会答或答不全,这反映出我在推动理论学习从“关键少数”向“全体干警”延伸、从“集中学习”向“日常浸润”转变上存在明显短板。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有差距,风险防范存在“薄弱点”
我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其作为“事关检察工作方向、事关司法公信力”的政治任务来抓。一是主体责任压得不实。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我未定期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也未对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个别班子成员×至×年仅对分管部室意识形态工作检查1次,与分管干部谈心谈话从未涉及意识形态内容,我对此知情但未及时纠正,导致意识形态工作“上热中温下冷”;二是舆情应对处置能力欠缺。×年××案件涉检网络舆情发生后,我仅安排办公室“跟进处理”,未牵头成立舆情应对专班,未建立“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快速处置、后续跟进”的全链条机制,导致截至巡察期间,部分自媒体账号仍持续发布相关舆情信息,对检察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反映出我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上的能力不足。
(四)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到位,法律监督职能存在“不均衡”
我作为检察长,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转化不够,没有将其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导致依法履职存在明显短板。一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均衡。我在统筹检察业务时,过度侧重刑事检察(××年以来刑事检察案件占比超××%),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重视不够,既未调整办案力量分配,也未制定专项推进方案,导致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总量不足××%,未能实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二是公益诉讼监督领域狭窄。×年、×年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占比达××%、××%,但安全生产、涉农用地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案件极少,这反映出我在公益诉讼选题上缺乏“民生导向”,对重点领域监督不主动;三是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我对检务督查和案件评查工作重视不够,未推动建立“常态化评查、精准化整改”机制,××、××年我院撤回起诉率、刑事抗诉率等×项核心指标均居全市末位;同时,对“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的贯彻不深入,诉前研判不充分,××年起诉××人后撤诉、××人被法院判决无罪,反映出我在案件质量把关上存在“宽松软”问题;四是大检察格局未形成。我未牵头建立院内各部门横向联动机制,对案件线索移送、办案衔接等问题缺乏统筹协调,导致个别案件线索移送不及时、办结后未反馈,一体化办案效能未充分发挥。
(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有力,压力传导存在“递减效应”
我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责任落实流于形式。一是主体责任虚化。××年党组未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也未分解年度工作任务,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两张皮”,没有形成“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的格局;二是“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我对班子成员“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不够严格,对提醒谈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明确谈话主题、内容和要求,导致班子成员与分管干部谈话“泛泛而谈”,没有针对性,未能达到“警示提醒、红脸出汗”的效果,反映出我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上缺乏“严的基调、严的措施”。
(六)执行“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制度执行存在“宽松软”
我对“八项规定”精神的刚性约束认识不足,在日常管理中监督把关不严。一是公车使用审批不规范。我未对公车使用审批流程进行严格审核,导致派车单“出差地点不明”“领导审签栏由工作人员代签”等问题存在,反映出我在公车管理上“重使用、轻监管”;二是公务接待不规范。××年××月支付的××元公务接待费中,××次在机关灶接待未按规定收取来人伙食费,我作为检察长,未对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也未建立“接待前审批、接待后核查”机制,导致制度执行打折扣。
(七)财务管理不严,内控机制存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