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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干部专职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干部规范化管理,不断推进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组织有关规定和省、市、县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村干部,指通过选举产生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任命,在核定职权内享受财政保障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第三条 村干部由镇党委、政府管理考核。村级通过正当程序进入的聘用干部参照村“两委”干部同管理、同考核。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职数配备。按照省、市、县相关要求配齐职数。
第五条 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平等、民主和竞争择优原则;
(四)群众公认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 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跟党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复旧倒退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二)公道正派。为人正直,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
(三)能力较强。具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群众公认。大多数党员和群众满意。
第七条 村干部选拔方式。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选拔,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办法产生。村干部缺职的,由村党组织提出合适人选报镇党委审定通过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届中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胜任等特殊情况,镇党委可以调整任命。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规定依法选举,选举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自聘干部各村经村“两委”研究确定人选后,递交聘用申请,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下文准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