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2019-09-08 | 阅读:54

***中心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中心各单位、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勤勉高效、遵纪守法,根据《**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结合中心效能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效能监察,是指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中心规章制度,在中心管理层和各单位、各部门主要管理者的领导下,围绕中心生产经营目标,有计划、有目的地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行为,对经营管理活动中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项目的效率、效益、质量、安全等情况,开展的监督监察活动。

本细则所称监察对象,是指中心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效能监察是保障中心效率、效益和环境建设,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是中心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的组成部分,要常抓不懈,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第四条 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保证中心政令畅通,总结管理经验,提出管理措施,促进规范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第五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章立制与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关口前移、重点监控、过程监督;分级管理、分级立项;奖惩并重。

第六条  能监察的工作机制是: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党政一把手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实施、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广大员工积极参与。

第七条 中心和各单位主要管理者是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人。

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是效能监察的主管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组织协调开展效能监察,负责向中心主要管理者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八条 中心各有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专业监督部门以及有业务管理职能的单位是效能监察的主要参与者,应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情况,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完成效能监察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主要范围

第九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任务是:对中心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有关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管理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范围是:生产经营成本管理,投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等活动及上级部署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的工作重点是:生产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岗位)中存在的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针对不同的监察对象,效能监察的内容可以各有侧重。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确定效能监察工作重点,要主动与审计部门沟通,共同抓好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方式方法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效能监察可以进行事前预防监察、事中跟踪监察、事后改进监察;也可以针对某一项目开展专项监察,或全方位、全过程综合监察。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进行监督监察,也可以与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进行监督监察。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一般采用综合调查、专项调查、统计分析、对比分析、因果分析、重点解剖、专家评估、绩效考评、群众评议等方法。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的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建议、落实整改、反馈情况、效能评价、监察处理、总结表彰、组卷归档。

第十六条 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年初按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结合中心实际,通过调查摸底、分析研究和筛选论证,进行选题立项,并填写《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经中心主要管理者审批后,上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中心设立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科,具体负责中心效能监察组织领导或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立项后,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经中心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依据、目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及人员组成等内容。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效能监察前,要将效能监察的内容、时间、要求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部门。

第二十条 在效能监察中要将自查、抽查、重点检查与剖析检查相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心效能监察进行半年和全年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在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上下功夫。对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形成课题,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对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向中心主要管理者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整改建议、处理意见、决定等,要以《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等监察文书下发执行。被监察单位或部门按监察文书要求执行,并在限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写出半年和全年效能监察报告或工作总结,认真统计有关数据和填写效能监察工作统计报表、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经中心有关职能部门和主要管理者审批签字认可后,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0月10日前上报**公司纪委、监察处。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效能监察基础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效能监察的基础资料包括:《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工作方案、领导讲话、监察文书、工作底稿、监察报告、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统计报表、有关文件及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权限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效能监察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召集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凭证、记录等。

(三)要求被监察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进行的可能损害中心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有关法规制度提出处分或处罚建议,对涉及的财务账册、资料、资金、物品和非法所得,予以封存、扣留。

(六)**公司、中心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人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中心规章制度,严格把握政策,熟悉必要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掌握有关业务技能。

(二)严守秘密,廉洁奉公,秉公执纪,客观公正,忠于职守。

(三)调查取证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侵犯他人的民主、人身、名誉、财产权利。

(四)效能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时,本人应当主动提出或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由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

第二十七条 被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效能监察人员的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通知、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15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心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监察决定的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司纪委、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对**公司纪委、监察处做出的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书面申诉,由**公司管理层做最终裁决。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人员违纪违规的事实与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监察对象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规违纪行为。

(二)对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监察决定,应认真执行,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积极采纳。

 

第五章  效能评价和监察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效能监察所涉及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监察对象)在工作管理范围和时限内履行职责、工作效果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定量及定性分析,组织开展效能监察评价(以下简称效能评价),促使监察对象遵章守纪,自觉树立廉洁勤政形象,增强凝聚力,优质、低耗、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效能评价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结合效能监察工作和监察对象的专业管理特点,突出专业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一条 效能评价结论要送达被监察单位、部门和本人,并移交人事(组织)部门,作为干部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和效能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被监察单位、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积极整改;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监察处理;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中心管理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出监察处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中心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成绩突出,为中心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应建议给予表彰;对专业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三十五条 对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效能监察中揭发、检举、控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七条 对效能监察工作不积极或走过场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予以批评;对干扰、影响效能监察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效能监察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5.1 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

5.2 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

 

 

 

 

 

 

 

 

 

附表5.1

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

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监察对象


起始时间


组织单位


协作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实施人


立项依据


效能监察

主要内容


效能监察

实施计划


监察部门

意    见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5.2

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

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开展时间


终结时间


涉及单位

和 人 员


存在问题

及 原 因


效果

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


改进管理

查堵漏洞

建章立制

对有关人员的

处 理 情 况


综合评定

监察部门

意    见


有关单位

意    见


主管领导

意    见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阅读全文
(想阅读完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收藏:
点赞:
下载:4
投诉

分享: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相关内容
    热门推荐
    • 本周热门
    • 本月热门
        二维码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