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庆*发〔2019〕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监督监察行为,提高监督监察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然****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监〔2019〕593号)、《**天然****公司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中**监字〔2019〕10号)、《****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庆**发〔2019〕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的范围包括:招标项目、招标中止转为谈判的项目,国家、**公司和**公司规定经过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其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项目等。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和参与招投标工作的部门、项目单位、招标机构,招投标或谈判过程的组织及参与人员,应当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四条 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应当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防范风险、促进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监督**公司招标项目、应招标但拟不招标项目的报批和实施过程;
(三)监督招投标过程、谈判过程的规范性、合法性;
(四)监督招标或谈判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和意见,并进行调查处理;
(六)设立专项举报电话,受理招投标以及谈判等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的权限:
(一)列席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调阅招标公告、招标方式确定审批资料、投标邀请书、招投标文件、评标记录,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资信等情况;
(三)审查谈判项目准备阶段的有关文件、方案等资料;
(四)参加招投标项目和谈判项目的现场监督,监察审核、开标、评标过程和谈判过程;对招投标项目、谈判项目评委的产生、评委名单的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专家评委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五)对招投标项目和谈判项目进行事后监督监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对招投标结果或谈判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监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责令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追究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监察人员在监督监察招标或谈判活动中,不参与评分、投票等活动,对接触到的保密文件、资料及有关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可采取事前监督、过程监督、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
事前监督是指监察部门通过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或谈判文件等,对招标和谈判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过程监督是指监察部门派员按照监督范围和内容,对招标或谈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监察,并对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监察部门对未派员参加现场监督的招标和谈判项目,通过审查、复核有关档案资料,询问、查验、核实有关情况等,对招标或谈判过程及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监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监察部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公司机关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组织的招标或谈判项目;
(二)**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或谈判项目;
(三)上级要求监察部门参加现场监督的项目;
(四)下级单位邀请**公司监察部门参加现场监督的项目;
(五)**公司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现场监督的项目。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对招投标工作监督的内容:
(一)招投标工作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二)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认真执行;
(三)国家、**公司、**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
(四)国家、**公司、**公司规定经过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经过批准;
(五)招标或谈判过程是否规范;
(六)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招标和谈判过程监督的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以及标底的制定等环节;
(二)谈判项目的准备、实施和结果确认等环节;
(三)招标或谈判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招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招标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构成、选择专家库外部评委等事宜是否得到**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或批复;
(二)招标文件的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设有标底的项目,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投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规定应进行资格预审的是否经过相应的资格预审;
(二)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保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开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对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资格进行查验;
(二)是否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章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当众拆封并宣读报价等;
(三)是否对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是否有逾期送达、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
(五)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召开开标会议。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评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与产生是否符合国家、**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的关系;
(二)是否存在监督、管理、组织等人员干扰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三)评审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无私自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意袒护或刁难投标人的行为,有无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评标结束后,是否按照规定编制了评标报告,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六)是否存在中标前向投标人透露评委名单、泄露标底或其他应当保密的资料和信息等问题。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定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中标人确定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现场公布的评标结果与评标报告是否一致;
(三)中标人确定后,是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谈判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国家、**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二)是否制定了谈判文件,明确谈判原则、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谈判纪律和注意事项等,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三)是否成立了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专家构成与产生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否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原则、标准确定供应商或服务商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
(五)谈判过程是否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谈判记录及相关资料是否详实并妥善保管,事后及时归档;
(六)谈判小组成员是否严格遵守了谈判纪律;
(七)是否按事先明确的选择标准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服务商,谈判结果是否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招标或谈判结果执行情况监督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改变中标人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改变中标价格的情况;
(三)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定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有无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无非法转包、分包问题,有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五)是否存在泄漏评委评标情况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凡由监察部门参加现场监督的项目,招标或谈判组织单位应当在现场工作开始3日前,将招标或谈判文件、时间安排及相关资料报送监察部门。
采取网上招标,应当书面说明网上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的时间、方式以及保密要求。
招标或谈判组织单位应当在招标或谈判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招标或谈判结果书面通知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收到招标或谈判文件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填写监督监察工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参加现场监督监察的监察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招标或谈判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填写监督监察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事后监督监察方式的招标或谈判项目,监察部门应当做出监督监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监察。实施监督监察前应当通知被监督监察单位。监督监察结束,应当做出监督监察结论,形成监督监察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接受事后监督监察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提供反映项目审批、招标方式核准、谈判方案审批、招标或谈判过程、中标或谈判结果确认、合同签订等环节的有关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监察部门应当责成被监督监察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参与招标工作的单位、机构和人员,违反国家、**公司、**公司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天然****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规定经过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招标,以及不具备代理资质擅自代理招标的;
(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六)非评标委员会成员干扰、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的;
(七)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八)招标单位人员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的;
(九)招标单位人员私下与投标人接触,并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
(十)招标单位人员与投标人商定,在招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予额外补偿的;
(十一)招标单位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十二)招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三)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组织人员及谈判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或谈判有关的情况的;
(三)评审过程中明显不负责任,履行职责失当的;
(四)评审过程中向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布评选意向,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选意向的言行的;
(五)有其他舞弊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招投标、谈判现场秩序,影响招投标、谈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失职、舞弊、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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