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
委
办
公
室
制
度
汇
编
***X区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九年X月
目录
***X区委员会办公室室务会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X年X月X日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区委办公室自身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区委办公室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之风和奢靡之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当好区委参谋助手,切实提升区委办公室“参与政务、处理事务、提供服务”的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 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模范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区委办公室通过召开室务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七条 室务会会议必须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室务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八条 重大问题决策: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制定和落实区委办公室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制定和实施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方面工作部署;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事项;讨论和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干部任免: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决定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第十条 重要项目安排:涉及区委办公室 10 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涉及 5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一次性购置项目;涉及集体资产的使用项目。
第十一条 大额资金使用: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对需要由室务会会议研究的其他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章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三条 区委办公室室务会成员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纪委派驻区委办公室纪检组组长组成。
第十四条 区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室务会会议,也可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室务会会议出席人员除室务会成员外,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同意,有关室(办、局)负责同志可以列席相关议题。
第十六条室务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室务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室务会成员到会。
第十七条参加或列席室务会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确需请假者,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报区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室务会成员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应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会议情况。
第四章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八条区委办公室主任可以提出室务会会议的议题,室务会成员及各室(办、局)可以提出议题建议。
第十九条区委办公室秘书室负责收集、汇总室务会会议议题建议,按照数量合理、紧急优先的原则,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室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五章议事决策准备
第二十条对提交室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事项的室(办、局)应当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对提交室务会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事项的室(办、局)一般应当提前向综合室报送草案和文件稿,进行前置审核。对应当进行咨询论证、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前置审核而未进行的事项,室务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及其他室(办、局)职责的事项,在提交室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前,提交事项的室(办、局)应当事先与相关室(办、局)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室务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对各室(办、局)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室务会会议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事项的室(办、局)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室(办、局)的意见一并供室务会会议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对提交室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事项的室(办、局)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说明,经分管领导先行审核后,报秘书室。除干部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外,相关材料应当提前报送。
第二十三条室务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 1 天通知室务会成员及列席人员。
第六章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室务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分管副主任作汇报或者说明,然后由室务会成员发表意见。实行末位表态制,区委办公室主任在其他室务会成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室务会成员因故缺席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二十五条室务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室务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室务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室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室务会成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室务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在集体讨论和决定事项时,室务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
第二十七条室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室务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室务会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七章议事决策的组织制度
第二十九条区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室务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对室务会议事决策负总责,其他室务会成员对分管工作负责,会前要认真研究,为室务会决策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十条室务会会议议事决策要切实转变会风,室务会成员讨论问题要讲真话、讲实话,力戒讲套话、讲空话。发表意见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室务会成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各项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传达和公布的,要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八章议事决策事项落实
第三十二条对室务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室务会成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区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坚决反对表面上执行,实际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消极抵触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室务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室务会成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由多个室(办、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区委办公室主任可以确定 1 名室务会成员负责协调;对需要由多名室务会成员共同参与的事项,区委办公室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或其他有关同志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十四条区委办公室秘书室负责将室务会会议决策和议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室(办、局)。有关室(办、局)应当按照室务会会议决定,在规定时限内,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区委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五条区委督查室应当加强对室务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跟踪督办,及时向室务会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六条室务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当通过再次召开室务会会议作出决定。在室务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室(办、局)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三十七条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对室务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规则
为进一步发挥区委办公室工作职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协调、沟通、督办落实力度,确保区委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议事范围
第一条研究区委办公室阶段性主要工作,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不宜由区委办公室主任个人决定,但又不需要区委办公室室务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二条研究有关单位向区委办公室请示的事项处理事宜。
第三条研究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办公室室务会会议和四大班子及纪委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和审议的议题。
第四条研究酝酿需提交区委办公室室务会审议的推荐、提名、任免干部等有关事项。
第五条协调、督办落实区委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协调、分解、落实全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重要接待任务等工作。
第七条听取区委办公室各室(办、局)工作汇报,交流沟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各室(办、局)之间的工作。
第八条研究讨论贯彻落实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办公室室务会会议和四大班子及纪委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研究区委办公室党的建设、机关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研究其他需要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章参加人员
第十一条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委托区委办公室室务会其他成员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室务会有关成员,及区委办公室相关室(办、局)负责人参会。
第十三条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列席人员。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十四条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区委办公室室务会成员提出,或者由区委办公室相关室(办、局)提请并报区委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十五条区委办公室秘书室负责收集、汇总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建议,按照数量合理、紧急优先的原则,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十六条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和讨论的临时性议题,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区委办公室秘书室承办。会前,将会议议题通知相关室(办、局),由其提出明确意见,并提交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九条参加或列席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应当提前报请区委办公室主任或会议召集人批准。
第二十条参加或列席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各项规定,会议讨论和研究的事项,未经批准传达和公布的,要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五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以酝酿协商、沟通情况为主,不得代替区委办公室室务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区委办公室主任对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负总责,其他区委办公室室务会成员对分管工作负责。
第二十三条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要切实转变会风,各参会人员讨论问题要讲真话、讲实话,力戒讲套话、讲空话,发表意见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区委办公室“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试行)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及相关党内法规和市委、区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现就***X区委员会办公室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办公室室务会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办公室室务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管理: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5、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6、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
7、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涉及区委办公室1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2、涉及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一次性购置项目;
3、涉及集体资产的使用项目;
4、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5、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6、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 5 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7、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区委办公室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区委办公室室务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办公室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区委办室务会集体讨论。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办公室室务会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提请办公室室务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室务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办公室室务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室务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室务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办公室室务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室务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
3、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室务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室务会决策后,由领导同志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室务会明确一名办公室室务会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室务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室务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室务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室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室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室务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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