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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提升“试点”的法治化水平
在我国40多年的改革进程中,“试点”作为改革探索和制度落地的测量器,在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在法治领域,“试点”是地方、部门自主探索的主要方法之一,有助于确保全面深化改革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效协调各方利益。许多重要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都吸纳了前期试点的成果与经验,有的改革试点成果直接决定了立法的内容,有的为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例如,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之前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相关经验予以吸收完善;又如,人民陪审员法出台之前,我们已经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亦充分总结了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等等。充分发挥“试点”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其法治化水平,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命题。
改革“试点”于法有据
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集中体现。过去有观点认为,改革的“破”与法治的“立”存在本质冲突,将“试点”运用在法治建设中是违法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而“试点”正是缓解改革和法治内在张力的有效举措。
“试点”是在某一领域的改革中先行先试,是体制机制上的创新,需要大胆探索。但试点既不是##paidbegin##“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禁地”。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通过立法机关的授权,赋予在一定范围内突破现行法律的“制度试验”合法性。近年来,立法授权日益成为一项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的立法方式。无论是一些领域的先行区示范区建设,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都是经党中央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时停止或调整某些法律条款的实施,允许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制度后,再修改法律。可见,“试点”是贯彻“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