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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如何实现依法有形保护
依托日渐成熟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虚拟财产更加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转让交易、所有权属等民事纠纷日益多发,利用虚拟财产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逐渐增多。今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再次释放了虚拟财产不是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空间中用数据代码形式记录,以数字化形态呈现,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人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现实世界物品的网络模拟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虚拟财产与数据不同。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而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具有财产价值的资产形态。由于数据的共享性特征和需求,在同一数据之上可以有多个主体共存,而虚拟财产则具有明显的专属性和排他性特征。因此,虚拟财产上的主体较少,法律关系相对单纯,但表现形式较为复杂,大体可分为账号类、货币类及物品类,如网络游戏财产(虚拟角色、虚拟物品、装备道具)、虚拟货币、平台账号、直播平台的虚拟礼物等。
虽然虚拟财产在我国已不是新生事物,但对其规制的相关法律仍较为笼统。我国早在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就对网络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有相应要求,但受制于时代背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比较模糊。2020年,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上的空白,明确了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的立场。从法理上看,这一条款所体现的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特别法针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另有规定的,则应依照其规定,而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给未来的立法和实践发展预留了充分余地,体现了民法典的开放性和问题导向,表明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典对于新型财产类型的关注与重视。但这一规定作为一般性条款,内容仍然比较宽泛抽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强调##paidbegin##“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但该文件仍然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且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