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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以及《***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油党组〔2017〕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公司党委统一确定,或者由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公司党委同意。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情况,以及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等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挥班子整体功能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合规管理,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促进经营管理提质增效、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石油精神,继承和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等石油工业优良传统,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情况。
(五)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关心员工生产生活的情况。
(六)带头遵守党纪党规,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自身严格要求,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并说明整改情况。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安排在次年年初。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增加召开次数的,应当报公司党委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班子建设出现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制定会议方案,一般提前10个工作日报公司党委,具体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由党委(党总支)或者委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三)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党员代表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起草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说明近亲属从业情况、个人婚姻变化情况、年度因私出国境情况、本人健康状况、办公用车用房情况等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由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本次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会上,上级部门参会人员对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指导和点评。缺席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应当开门见山、正视问题,问题一般应表述为“不够、不足、欠缺”等,不得用“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增强”等表述。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不得以工作建议、提希望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要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公司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机构受理。
第十四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公司党委报告的,应当追究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会议记录、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及班子成员个人有关发言材料报送公司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会议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征求意见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下级党组织或者本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公司党委通过派出督导组或派专人参会等方式,对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负责。其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每年应当参加一定数量的所属各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对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由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参加民主生活会,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机关党委负责或协助做好对同级机关部门和所属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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