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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大力促进公平竞争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2022年4月,***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列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强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新时代新征程,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大意义,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水平,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奋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一、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筑牢市场经济法治基石
公平竞争制度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是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的重要基础。只有构建科学完备、系统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筑牢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充分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企业创新活力,更好统筹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性生态,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着力推动完善公平竞争基础法律制度,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法治环境。2017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2022年首次修改反垄断法,2024年完成对《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修订并推动施行;完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配套规章修订,发布平台经济、原料药、行业协会等领域专项反垄断指南。目前,已形成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部法律为核心,2部行政法规、12部部门规章为主体,较为科学完备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发展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变,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高水平公平竞争制度供给,既要在宏观层面完善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顶层设计,又要在微观层面强化竞争政策刚性约束、推动破除阻碍经济循环畅通的堵点卡点,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我们要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统一市场、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持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增强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一是健全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治理规则。完善治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制度规则,强化刚性约束,丰富治理手段,对设置隐性准入壁垒、制造要素流动障碍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为规范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二是细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配套规则。加快健全反垄断指南指引体系,推动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高垄断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力。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裁量基准,依法细化和明确具体情形及裁量标准,提升行政执法规范性、精准性。
三是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重点完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健全平台常态化反垄断监管制度,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相关法律规范,切实保障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四是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从推动形成国家制度竞争优势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对于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意义,加快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促进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有机衔接、良性互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基础,是消除各种市场壁垒、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实需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促进有为政府更好托举有效市场;有利于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确保经济政策遵循竞争原则、坚守竞争底线;有利于消除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同台竞技、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