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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作出了“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部署。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创建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改革,对助推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这一要求意味着,我国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未来将不再仅限于企业法人,还将适用于个人,这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充分总结地方试点实践的基础上所作的重要改革部署。
从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2006年通过的,前身为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规定所有的企业法人均可适用破产法,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发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现有破产制度,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乃至个人都无法适用,制约了破产制度的作用发挥,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个体的创业热情,对社会稳定也存在潜在影响。鉴于此,进一步健全完善破产制度的安排逐步被提上日程,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破产制度”;2020年5月,***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2023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专门写到“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有重归市场打拼的机会”。从地方探索来看,深圳经济特区通过地方试点,浙江、江苏、山东等地通过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探索,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积累了经验。##paidbegin##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企业法人扩大到个人,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变化。从经营主体角度看,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1.24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7.4%,支撑了近3亿人就业。然而,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个体工商户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不在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内,这类数量庞大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急需被纳入破产保护制度。从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按照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应更好体现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制定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在经济生活中实现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通过债务免责和自由财产等个人破产特色制度,激励陷入财务困境的个人债务人回归社会、积极创造财富。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与现有执行程序的先到先得原则相比,个人破产制度实行的债权平等受偿原则,这更利于实现债权的公平受偿。同时,通过引入管理人制度,积极开展财产调查,有效监督债务人,将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社会对于逃废债的担忧。此外,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还将促进债务人积极投入生产以提升债权清偿率。从债务人及其家庭角度来看,和企业法人一样受到破产保护,对于诚实而不幸的个体工商户乃至个人,以及因企业有限责任无限化而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企业家而言都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