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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中国海洋强国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从以上三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可以看出,建设海洋强国是多维度的,包括海洋经济、海洋生态环境、海洋权益等。
一、中国的海洋概况
我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6500多个岛屿,约300万平方公里的主张管辖海域。这其中包括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从历史来看,中华民族是最早利用海洋的民族之一。但是受农耕文明影响,我们对海洋的利用主要集中在渔业和盐业,而没有深入发掘海洋文化的潜力。
从地缘条件看,我国海洋地缘条件虽然面临一些挑战,但通过合理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合作与对话,我们能够应对这些挑战,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已明确公布的内水和领海面积38万平方公里,是海洋开发活动的核心区域,也是坚持陆海统筹、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区域。
什么是领海?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允许外国船舶在遵守特定条件下通过他国领海。
什么是毗连区?毗连区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由沿海国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定宽度的海洋区域。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旨在保障沿海国家的海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的开发利用、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当前,中日在东海存在钓鱼岛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有着充足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中日两国对钓鱼岛问题的处理,应该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联合声明》以及1972年达成的“搁置争议”共识这条主线为法理根据,而不应以“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定”为依据。
2016年,为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加强与各国在南海的合作,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国一向坚决反对一些国家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侵占及在中国相关管辖海域的侵权行为。中国愿继续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南海有关争议。中国愿同有关直接当事国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包括在相关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实现互利共赢,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中,我国明确指出: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根据中国国内法以及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
(二)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