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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垣曲县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类别
事项
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或配合单位)
指导单位
备注
1
组织
建设
加强党
的领导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社区)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农村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的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
领导和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社区)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6号)
2
组织
建设
加强
基层
党建
工作
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做好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述职评议、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辅助性岗位人员聘用,其他人员使用管理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各乡(镇)、
县社区服务中心
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监督管理服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员的纪律教育及流动党员的管理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3
组织
建设
依法
开展
自治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
各乡(镇)、
县社区服务中心
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八条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4
4
重大
决策
重大
决策
重大
决策
规划
编制
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不涉及
章程
修订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三
资”决策
村级财务预决算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和招投标方案;资产处置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村级收益分配方案;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大额资金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
重大
事项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涉及村(社区)集体和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5
平安
建设
平安
建设
矛盾
纠纷
调解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依法调解各类纠纷,稳妥有效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区)、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
县司法局、
县民政局、
县信访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
6
维护
社会
治安
开展全科网格工作,将“自治、德治、法治”有效融合,加强群防群治,全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
县民政局、
县信访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
7
社区
矫正
工作
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司法局
8
法治
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