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题库
一、填空、选择题
1.《监察法》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
2.《监察法》对监察过程中运用谈话措施做了具体规定,谈话的对象应该是监察对象,要件是其可能发生职务违法。
3.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4.《监察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监督人、被调查人、证人或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5.《监察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这样,就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
6.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7.用留置取代 “两规”措施,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
8.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9.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10.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调查案件时,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11.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搜查时,若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12.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13.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亲属等见证人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14.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15.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16.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
17.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18.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19.监察机关实施勘验检查的对象是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具体措施包括现场勘验,物证、书证检验,人身检查等。
20.监察机关运用勘验检查措施调查案件时,调查人员是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可以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并邀请见证人在场。
21.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22.调查人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目的、经过和结果等。
23.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4.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指犯罪数额巨大,造成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
25.监察机关是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根据需要”。要采取审慎的原则,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技术调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达到调查目的时才能采取的手段。
26.监察机关是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
27.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28.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29.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30.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31.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的建议主要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32.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3.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3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其依法调查处置。
35.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选择题
1.监察机关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 B )以内有效。
A.四个月 B.三个月 C.二个月 D.六个月
2.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B )。
A.四个月 B.三个月 C.二个月 D.六个月
3.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 B )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A.监察机关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行政机关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哪种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A )
A.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B.被调查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C.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被监察机关掌握之后自动投案又逃跑的;
D.具有立功表现的。
5.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 C )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A.检查机关 B.公安机关 C.监察机关 D.审计机关
二、快速判断题
1.监察机关有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取证的义务。(√)
2.《监察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3.《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要按程序报批。谈话结束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情况报告。(√)
4.《监察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监控调查。(×)
5.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的规定,是针对发生了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的。(√)
6.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可以由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也可以委托给其他机关行使。(×)
7.监察机关是我国有权对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构。(√)
8.调查中的讯问权可以由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也可以委托给其他机关或个人行使。(×)
9.对共同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分别单独讯问,也可以当面对质。(×)
10.《监察法》将询问措施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
11.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
12.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要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
13.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审判定案的根据。(√)
14.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的部分事实及证据,对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5.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的部分事实及证据,对可能逃跑、自杀的或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可以直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6.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的部分事实及证据,对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以直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7.留置的三个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条,就可以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18.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19.除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外,其他的职务犯罪或违法犯罪行为,虽轻微但也要采取留置措施。(×)
20.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21.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一个月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2.如果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一般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股票等财产。(×)
23.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其对象可以是属于涉案单位和个人的,也可以是其他主体。(×)
24.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搜查时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25.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搜查时,若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6.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调查案件时,搜查的适用情形是调
查职务犯罪案件。(√)
27.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28.监察机关在搜查时,搜查情况应现场制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29.调查人员开展搜查时,可以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
30.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31.监察机关在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
32.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
33.在调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在查明后5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34.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须开列清单,且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重新开列清单。(√)
35.被查封、扣押的财务属于大型物品或数量较多的,应当在拍照或登记后就地封存或异地封存。封存应盖有监察机关印章的封条,以备核查。(√)
36.具有专门知识和资格的人员是监察工作中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可以在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主持下进行工作。(×)
37.调查人员在执行勘验任务时,不能对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上的干涉。(√)
38.被指派或聘请的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既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也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结论。(×)
39.鉴定意见是证据之一,经审查核实后,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40.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签字,如果是多名鉴定人,由主持者签字。(×)
41.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性。(×)
42.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43.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4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45.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
46.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自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47.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不具有进入刑事讼诉的资格,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
48.“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监察法》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
49.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向被调查人出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被调查人此时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50.询问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是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询问笔录可以作为审判起诉和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
51.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后,可以直接采取留置措施。(×)
52.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时,必须向金融机构、银行出具书面通知。(√)
53.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不属于监察机关搜查的范围。(×)
54.为保证案件调查的有效进行,监察机关可以扩大调取、查封和扣押的范围。(×)
55.调查人员采取勘验检查措施,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56.勘验的具体措施包括听取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物证检验和查封财物。(×)
57.对有多名鉴定人的,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不同的鉴定意见。(√)
58.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可以及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59.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抓获在逃被调查人。(×)
60.监察机关自行查获被通缉对象后,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
61.采取限制出境需经过审批和严格的程序,一般由市级监察机关批准。(×)
62.监察机关作出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后,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63.限制出境措施届满后可以延长,但必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
三、简答题
1.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内容?
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什么是国家秘密?
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3.什么是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这里的“讯问”指的是什么?
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5.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要同时具备哪两个条件?
(1)需要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
(2)上述这些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6.《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 “财物”,这里的“财物”具体指的是什么?
“财物”,是指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财产和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汽车、人民币、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
7.《监察法》中规定的技术调查措施具体指的是什么?
是指监察机关为调查职务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通讯技术手段通常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或录像等手段获取某些物证。
8.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四、风险题
四-1、风险题(20分)
1.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后,根据不同情况,需要作出哪些相应的处置?
(1)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予以了结澄清。
(2)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进行初步核实。
2.什么是留置?
是指监察机关办理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
3.被调查人有哪些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4.《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条款中的“专门性问题”具体指哪些?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会计鉴定
(5)技术问题鉴定,包括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判断。
四-2、风险题(30分)
1.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请简要陈述其具体内容。
(1)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三是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
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②可能逃跑、自杀的;
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2.《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调取、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有哪四个方面的要求?
(1)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文书。
(2)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文书,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
(3)应当收集原物原件。查封、扣押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务,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录像后原地封存。对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应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副本或复制件,但原件也要采取一定方式加以巩固。
(4)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3.《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要妥善保管。这里的“妥善保管”,主要指哪五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1)将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放置在安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证据遗失、损坏或被调换。
(2)要根据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不同的类别登记入卷,不能入卷的,应当拍照后将照片附卷,将原财物、文件予以封存。
(3)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4)被查封、扣押的财务属于大型物品或数量较多的,应当在拍照或登记后就地封存或异地封存。封存应盖有监察机关印章的封条,以备核查。
(5)对容易损坏的财物,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和保全。
4.《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程序和执行主体,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1)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指犯罪数额巨大,造成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
(2)监察机关对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根据需要”。要采取审慎的原则,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技术调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达到调查目的时才能采取的手段。
(3)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
(4)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5.自动投案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1)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
(2)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发现,但不何人所为;
(3)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4)被调查人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监察机关投案的;
(5)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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