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八章题库
一、填空、选择题
1.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3.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4.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分为人大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5.监察人员必须从严要求自己,做到政治忠诚、本人干净、敢于担当。其中政治忠诚是对监察人员的第一位的政治要求。
6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7.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类型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8.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9.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10.监察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监察对象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11.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选择题
A.国家安全局 B.国家反腐败局
C.国家安监局 D.国家监察委员会
2.反腐败国际合作方式包括双边合作和( C )
A.单边合作 B.协议合作
C.多边合作 D.全方位合作
二、快速判断题
1.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等领域的合作。(√)
2.“红色通缉令”是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开展引渡领域的合作。(×)
3.外逃人员所在国依据本国法和中国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不进行定罪判刑,而是按照“被判刑人移管”的原则,交由我国处置。(×)
4.引渡有严格的限定条件,政治犯和死刑犯均不引渡。(√)
5.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可以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将其追捕归案。(√)
6.监察机关可通过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7.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监察机关监督方式有两种,一是询问,一是质询。(√)
8.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监委主任无罢免权。(×)
9.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或检举人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应当回避。(√)
10.担任过本案证人的监察人员,不能同时参与该案监察事项。但可以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置环节。(×)
11.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12.如果监察人员是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不适用《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但仍要遵守关于脱密期管理的要求。(√)
13.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对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但对复查结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4.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5.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16.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不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也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17.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不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也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18.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或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不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也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19.对玩忽职守的监察人员追究责任,只有在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追究责任。(√)
三、简答题
1.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反腐败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领域主要有哪些方面?
(1)反腐败执法合作
(2)引渡
(3)司法协助
(4)被判刑人移管
(5)资产追回
(6)信息交流
2.《监察法》关于回避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四、风险题
四-1、风险题(20分)
1.《监察法》关于申诉的两级处理模式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1)一是原监察机关处理。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2)二是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申诉人对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2.《监察法》申诉制度中对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权有哪些具体规定?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1)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2)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4)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有关人员违反《监察法》规定,有哪些行为的,要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1)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5)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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