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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系上“保险绳”
人工智能正加速改变着产业、社会和世界,成为当前国际技术竞争与规则竞争的关键领域。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列入预备审议项目。国务院公布的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亦明确“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工智能法草案”。强化对人工智能的立法保障,既要注重“治当下”,还应兼顾“谋长远”,既要解决人民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也要从宏观上把握促进和规范的尺度,在法治轨道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在推动科技跨越式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生产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巨大驱动力,不断优化和改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按照边发展边规范的思路,不断划定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底线”和安全“红线”。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推广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2023年4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营造创新生态,重视防范风险”。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协同联动,构成了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的“三驾马车”。总体来看,我国对人工智能的治理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规范方式和治理模式,即依托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主体责任渐次展开,并以提供者主体责任为规范主线。但是,伴随着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风险和社会治理难题,需要进一步总结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运行规律,以便更加科学地把握人工智能治理的发展规律,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妥善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挑战。
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在发展中呈现出了如下新的特点:生态复杂化、风险多元化,应用场景特点各异、区分明显,算法规范不足、缺乏透明性,技术周期短、法律规范滞后等。面对这些新特点,传统治理模式出现了应对较为滞后、弹性较为不足等治理挑战,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还有不相匹配之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专门法规,但尚未形成通用立法和治理框架,必须加强前瞻性研究,建立以人工智能专门法为主、相关法律法规为辅的法律规范体系,在重视防范风险的同时,充分重视行业公约、伦理规范等“软法”作用,最终实现人工智能规范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建立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模型的分层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