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 202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
2024-12-20 | 阅读: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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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

    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一《条例》是“第四代”升级版,是继2015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党中央对新修订的《条例》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认真遵照执行。所以今天,我按照中央要求,给大家介绍2018年《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我们深入学习贯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背景

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一直以来,我们党对纪律建设都非常重视。

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2003年《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纪法不分的问题,2003年《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一是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二是将违纪种类由原来的九大类整合为六大类,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三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四是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一些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比如,2015年《条例》体现了整治“四风”的要求。再比如,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列入第八章,给党员干部划出了行为红线。2015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与《条例》一起发布。可以说,廉洁自律准则是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而《条例》则是党员和党组织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由此可见,2015年《条例》相比原来作了比较大的修订,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首次修订。

2018年8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并决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15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也是党的十八以来的第二次修订。那么,为什么要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订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背景。

第一,全面体现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并指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里,首先提到政治建设,过去没有这么说过,这次专门把政治建设提出来,而且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其次提到要加强纪律建设,并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过去,我们说五大建设,就是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现在,党的十九大不再提反腐倡廉建设,而是强调六大建设。注意,不提反腐倡廉建设不是说它不重要,而是将它纳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的纪律建设之中。因此,为了全面体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理论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要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另外,在实践和制度创新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则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做法。比如: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威慑;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等等。对于这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我们要把它们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因此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与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继承和衔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部党内法规,它们里面的一些内容也要反映在《条例》中,使之相互衔接。比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提出党员的“九个不准”,而《条例》以党规条文形式体现了这一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你违反了这“九个不准”,我们会依照《条例》对你做出相应的处理。再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重新定义,那么在《条例》中也要体现这块内容。这就是与其他党内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呼应。另外,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对加强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而这些要求也要在《条例》中体现。也就是说,通过从理论、实践、制度这三方面的总结,使《条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综上,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四,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需要。2015年《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少数党员、党组织的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我们管党治党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新型违纪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比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下表现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相互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相互交织等。在中央狠抓“四风”,严惩腐败的今天,依然有极少数干部心存侥幸,我行我素,在违法乱纪的路上越走越远。另外,一些新型违纪问题开始凸显。比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新表现:政治上和中央不能保持一致,发表或制造、散布政治谣言,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所以,针对这些新老问题,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也就是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要完善纪律规章,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修订《条例》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5月25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送审稿。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其中一个议题就是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并决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第二,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2018年《条例》,共142条,与2015年《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是2015年《条例》的升级版,也是《条例》的4.0版。也就是说,2018年《条例》在保留原《条例》的大部分内容的同时,又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制度创新的成果,做到了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另外,2018年《条例》的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此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为三编、十一章、142条。根据中央要求,学习《条例》要全面地学,原原本本、反反复复地学,深入思考、结合实际地学。所以,今天我就《条例》原有的内容和修改的内容给大家作个解读。

总则

2018年《条例》总则部分,共五章43条,与2015年《条例》相比,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2条。

(一)需要把握的概念

第一,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区别。

党纪处分,由党组织依照规定作出,针对的是全体党员,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总称,由有人事管理权限或者领导关系的机关或单位作出,针对的是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由监察委员会作出,针对的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处分种类上,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一样,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这里要注意党纪处分的影响及期限。警告是一年,严重警告是一年半,在这段时间,受处分党员无论是在党内还是党外都不能提职。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二年,是两年内不能在党内任职,也不能向党外推荐任职或提职。开除党籍,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向党外推荐任职或提职。另外还有不准重新入党的,这得依照规定来看。

第二,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党纪处分,就是纪律处分,针对的是全体党员,而纪律处理则针对的是党组织。此次《条例》修订,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将原《条例》中有关规定修改为,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同时又在这一规定前面增加了一点,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对党组织作出改组或解散决定前,要先有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这一前置性要求。

第三,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党员领导干部只要违纪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而领导责任又包括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怎么区分?我们来看,一是,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是主要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基本上就是负主要领导责任。二是,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就是重要领导责任。假如说,我是副职,不分管,但参与工作和决策,基本上我就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三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负直接责任。也就是说,领导干部有可能不仅要承担领导责任,还要承担直接责任,这就要看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是不是起决定性作用。

第四,预备党员、党员违纪的三种特殊情况。一是,对于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分两种情况:情节较轻,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二是,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也视情况,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如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注意,除名不是开除,它是对不合格党员的一种处置方式。三是,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怎么办?视情节,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五,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条例》规定了五种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分别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其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如果现在还有人抱着“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的侥幸心理,拒不上交违纪所得,那就要从重或加重处分。什么叫从重?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什么叫加重?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六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一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条例》实施以后,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下发通知,敦促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只要在一定期限内主动交代,就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分。注意,主动交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组织初核前交代问题,另一种是在组织初核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还没有掌握的问题。二是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2015年《条例》是这么规定的,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这与主动交代不同,是发现问题、展开调查时被动地配合,这样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还有,此次修订后,初核改为核实,立案调查改成立案审查。由初核改为核实,体现的是一种期限的延长。也就是说,核实包括但不限于初核阶段。另外,从中央纪委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其职责也转变为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所以,纪委不能再用立案调查这一表述,而是改为立案审查。这与监察法保持一致。三是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四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是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六是有其他立功表现。这些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六,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工作流程。如果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那么纪委是怎么查的?首先,纪检机关的信访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线索。这些线索,一方面来自于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另一方面来自于巡视组的巡视工作,如群众向巡视组反映的问题。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在归口受理问题线索之后,分类摘要移送给了以前叫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现在一般叫监督检查室。另外,上下级纪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过来的其他问题线索,也都由监督检查室来负责。然后,监督检查室提出分办意见,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交给承办部门。这个承办部门就是原来的纪检监察室,现在的审查调查室。

审查调查室通过分析研判,采取四种处置方式。第一种,谈话函询,就是对于一般性问题,采取这种方式让党员领导干部把问题说清楚。谈话,可以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书记来谈。谈完后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签字,留档备查。函询,收到《函询通知书》后要在15天内回复,而且要找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留档备查。第二种,初步核实,如果纪检机关已经掌握了你的违纪证据,那就不需要谈话函询了,直接初步核实。第三种,暂存待查,就是对于已掌握的违纪事实,因种种原因,暂时还不查。第四种,予以了结,就是对明显反映失实或者恶意诬告的举报线索,要予以了结。

具体来看。谈话函询后有三种结果。第一种,对于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的情况,也就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恶意诬告等,予以了结澄清。第二种,对于反映属实但问题轻微不需追责的情况,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属于教育措施,尚不算党纪处分,但如果被诫勉谈话,那当年评优、半年提拔就不可能了。第三种,对于反映问题具体但否认或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情况,进行再次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

接下来,初步核实后会有五种结果;第一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或者证据并不全面但已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查;第二种,举报失实或者恶意诬告,予以了结;第三种,反映属实但问题轻微,要进行谈话提醒;第四种,留存待查;第五种,如果属于违反组织纪律,应交由组织部门处理。

如果要立案审查,就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违纪事实和证据;二是应受到责任追究;三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追责。符合这三个条件,承办部门就可以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审批之后,开始立案审查。首先是向本人宣布立案决定,如果有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事实,还要向家属通报。那么,要是有更为严重的问题,就要向社会公开。以上就是纪委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工作流程。

(二)总则部分的亮点

第一,一个指导思想。2018年《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二,“两个坚决维护”。2018年《条例》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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