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纪检监察 工作重要事项报告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公司系统纪检监察重要事项的管理,根据《炼**与**分公司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重要事项是指:
(一)****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因违法违纪被地方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二)****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被
司法机关传讯、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判刑;被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或企业内部部门“双轨”;被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副科级以上或相当职级的干部、重要岗位的人员失踪或携款潜逃等情况。
(四)实施审计、效能监察及其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
(五)****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负责人的变动。
(六)其他重要事项,如重大安全事故等。
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二) 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员工以及试用期内的员工。
三、本规定的责任主体:
(一) ****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党委(党支部)、纪
委。
(二) ****分公司及所属单位党委(党支部)书记、
纪委书记、纪检审计监察科负责人
(三) 从事重要事项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工作职责
(一) 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纪委负责对本单位
发生的重要事项向****分公司纪委、审计监察处报告,特殊情况直接向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并跟踪事件进展,及时上报动态情况。
(二)****分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对本级以及所属单位发生的重要事项,向炼**与**分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跟踪事件进展,及时上报动态情况,对有关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意见或建议。
五、报告原则及时间
各所属单位对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重要事项,按下列原则报告:
(一)对有关人员被“双轨”、依法传讯、拘留、逮捕、判刑,以及副科以上或相当职级的干部、重要岗位的人员失踪携款逃跑等情况,应在掌握确切信息时即时上报。
1、不了解重要事项基本情况的,应简明报告事项的基本经过。
2、初步了解重要事项基本情况的,应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如实上报。包括事项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付措施等。
3、已经掌握重要事项基本情况的,应全面报告事件经过等有关内容。包括发生时间、事项性质、涉及人员及金额、进展情况,以及本单位采取的应付措施、作出初步意见及建议等。
(二)对有关人员被企业内部立案调查的,应在作出立案决定时即时上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则上在处理决定下达时即时上报。
(三)对本单位实施审计、效能监察及其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在获得线索三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其他重要事项,应在掌握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
内上报。
(五)报告重要事项原则上采取传真或邮寄书面报告
的方式,以口头或电话方式报告,事后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六)发生重要事项的单位,每15个工作日应向上级
单位报告一次事项的动态情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四、工作纪律
(一) 发生重要事项后不按规定程序、方式、时间报告
的,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二) 发生重要事项报告不及时,影响了对有关重要事
项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及后果轻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 发生重要事项后故意瞒报或谎报,给企业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后果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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