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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营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的范围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货币资金、短期及长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短期及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各项收入、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等。
第三条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乡镇(街道)设立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在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书面委托乡镇(街道)代理中心,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村会计代理中心成员由主任、会计、稽核员若干人组成。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1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能,报账员由各村组织推选。村级报账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送乡镇(街道)批准。村支部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其直旁系三代以内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四条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条 村集体账簿由代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分村建账,按村核算。会计核算应坚持月清月结,当月收支要当月审核,按季做账,在季末次月15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代理中心应当出具村财务季度和年度报表。
第六条代理会计应在年终时根据村民委员会制订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和结、转账工作,并将所有的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分村保管。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各村只能在当地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村集体账户在银行预留村财务专用章、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和代理会计的私章等印鉴。财务印章实行分开保管制度,由代理中心和村财务人员各管各自印章。支票的使用必须由代理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发。不得用现金支票替代转账支票。
第九条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的备用金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由报账员统一管理。备用金主要用于即时支付零星开支,发生备用金支付业务后,报账员应及时到代理中心报账。备用金的领取必须执行“一报一领”制度。严禁大额取现付现,严禁非报账员收支和保管现金。
第十条资金支付按以下方式进行:
1.现金支付范围:对个人支付劳保、福利、抚恤救济费用;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其他零星支出等。
2.转账支付的范围:单张票据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支付事项。包括物品采购支出,工程项目支出,拆迁安置补偿支出,水费电费等委托业务,物业管理费,村干部报酬,临聘人员报酬,其他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事项。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所有收款收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村级收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步”的领购原则。村报账员到财政所统一领取收据,并按规定办理领发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领收据。
第十三条村集体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对错开的票据,必须保持各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对遗失票据的,按有关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及其他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地补偿费、预收款项、“一事一议”资金、上级拨付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等,不得作为村级一般性收入,应作往来核算或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到的现金必须在当日或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存入开户银行。严禁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保留账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
第十六条各村应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初制订全年收支计划,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各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支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村集体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重大事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非生产性支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