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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制约”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全面管控、重点突出、分工制衡、运转高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制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市财政局年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采购业务科室承担采购主体责任,办公室、业务等科室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作单项支付超过5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对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机构和岗位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办公室、业务等科室有效衔接,又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相分离。
第八条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实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或专项审计制度,对采购需求、专家选取、评审现场、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局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和贯彻;
(二)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
(三)组织编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五)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七)配合业务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配合业务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
(十)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
(十一)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
(一)向办公室申报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方案),提出采购申请;
(二)配合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
(三)负责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办公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我局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局办公室财务应及时汇总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调查,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并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一)部门预算;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产配置标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第十三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各业务科室提出经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办公室财务应当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意向公开后),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四章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五条采购业务科室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六条采购业务科室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七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