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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校园宣传物张贴悬挂管理办法(学校制度)
(湘信院发〔2024〕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宣传横幅标语海报悬挂张贴管理,规范悬挂张贴行为和形式,创建整洁、美观、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宣传物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宣传物是指利用学校宣传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栏、橱窗)、校园空间(道路上空、建筑物外部等),公开张贴、悬挂的各种条幅、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传单、彩虹门等,搭建简易展台、各种形式的印刷品等。
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三条校内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实行登记审批制度。
第四条学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宣传横幅标语海报管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学院及师生个人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悬挂张贴。
第六条未经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学院及师生个人不得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
第七条审批范围
(一)校内科研学术活动、学生各类文体活动、对外活动等使用的各类宣传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主办部门、二级学院报审。
(二)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商业展示活动宣传物,由学校对口联系部门、二级学院前置报审;
(三)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进行张贴悬挂的宣传物,由师生个人所在部门、学院按流程报审;有关寻物、失物招领类广告先在保卫处登记。
(四)校外单位或个人需在校园内张贴和悬挂的宣传物须前置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