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带头强化政治忠诚、提高政治能力方面
局班子能够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对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的深度和转化效果有待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学习,系统性、深入性还不够。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对“两个确立”蕴含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理解有时停留在宏观层面,未能完全内化为指导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自觉。理论学习与司法行政实践结合不够紧密,运用党的创新理论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我县法治建设、矛盾纠纷化解、特殊人群管理等现实复杂问题的能力有待提升,学用结合、知行合一上存在“温差”。
二是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仍需提升。在复杂形势和严峻考验面前,有时对潜在的政治风险认识不够敏锐,从政治高度观察、分析和处理司法行政领域问题的意识不够强。对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时理解领会不够精准透彻,结合我县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的思考深度和举措创新不足,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在执行层面,有时存在重部署、轻检查,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最后一公里”抓得不够实、不够细。
三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自觉性、严肃性有待增强。班子成员能够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但在一些细节上要求不够严格。例如,对一些社会上的错误思潮和网络谣言,有时未能从政治高度进行坚决有力的批驳和抵制;在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虽然能够遵守议事规则,但在会前酝酿、充分讨论环节有时做得不够到位;对一些不符合组织程序、工作规范的现象,有时碍于情面,提醒、批评不够直接、不够及时。
四是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必胜信心的韧劲体现不足。面对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历史遗留问题或短期难以突破的瓶颈(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均衡、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等),有时会产生畏难情绪或急躁心理,攻坚克难的决心和久久为功的韧劲有所减弱,缺乏“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战略定力。对新时代新征程上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机遇挑战认识不够充分,有时过于强调客观困难,主动识变应变求变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加强。
(二)在带头固本培元、增强党性方面
班子能够认识到加强党性修养的极端重要性,注重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但对照“首位”要求和“总开关”标准,还存在差距:
一是以科学理论凝心铸魂的系统性、实践性不够突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时满足于读原文、学原著,但在“悟原理”、融会贯通上下的功夫不深。将其作为改造主观世界、坚定理想信念的强大思想武器运用得不够充分,运用其蕴含的世界观、方法论来审视和解决自身在思想、作风等方面深层次问题的自觉性、主动性不足。理论武装未能完全转化为坚不可摧的信仰信念和持久的内在动力。
二是理想信念教育的常态化、针对性有待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多以集中学习、会议传达为主,形式相对单一,触及灵魂、引发共鸣的体验式、情景式教育运用不足。结合司法行政队伍特点,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党性教育、职业伦理教育不够深入。对新形势下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运用红色资源、先进典型进行正面引导和运用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的结合不够紧密,教育效果有待提升。
三是党性原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标准不够高。对照党章党规党纪进行自我检视、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主动性和经常性不足。在修身律己方面,虽然能守住底线,但追求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自觉性不够强。有时存在“事务主义”倾向,忙于日常工作,静下心来反思党性修养、锤炼党性的时间被挤占。在践行初心使命方面,虽然能够履职尽责,但“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精神境界和为民情怀有待进一步升华。
四是道德品质锤炼的自觉性有所放松。对加强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视程度有时不如业务工作,认为这是个人修养问题,组织上不必过多干预。在抵制不良风气、弘扬清风正气方面,班子成员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对一些非原则性的“小节”问题不够警惕,未能时时处处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影响他人。
(三)在带头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方面
班子能够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规矩,但对照“三个敬畏”的要求,仍有提升空间:
一是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不够深入扎实。对“四下基层”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时存在形式化倾向,下基层调研走访存在“走马观花”、“被安排”现象,真正深入群众、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情况、倾听群众真实声音不够。“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与司法行政职能结合不够紧密,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普惠性有待加强。例如,在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工作中,对特殊困难群体的需求回应不够及时,服务方式不够便捷高效。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长效机制建设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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